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5 | 评论:2
[案例]
2011年8月24日至30日,被告人周某在未征得与其同居的女友被害人杨某同意的情况下,从莆田市涵江区某厂职工宿舍柜子中多次取用被害人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并利用事先了解到的密码,分5次从银行柜员机上提取7900元。被害人杨发现银行卡内存款被取走后,于2011年11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取出银行卡账户存款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提出其没有盗窃的故意,且其与杨某是同居关系,其私自拿走的钱将来会归还,不构成盗窃的借口。经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杨某虽为同居关系,但双方财产未形成共同所有;被告人周于2011年8月24日至30日,在未经被害人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分五次取走被害人杨某的银行卡,且事后未告知,所取钱款至今未返还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钱财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周犯盗窃罪。2.被告人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杨。
[评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客体是、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未婚同居是掺杂了一定的感情因素的。财产的占有不同于普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私有财产,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具有一定的混淆性。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分享一些生活用品也是常有的事。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归责确立一些基本界限,是否使用刑事手段进行救济仍应谨慎。
另外,对于同居一方不索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很难把握法益的保护,也很难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盗窃罪的成立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同居关系中,财产可以暂时借用,用完可以偿还。即使事先不告知,也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何况男女朋友同居。很难从简单的客观行为来推断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人们在被害前同意被告进入其财产,而在未来双方反目,向警方报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杨某虽为同居关系,但涉案财物并非可自由使用的其他小额生活用品,双方财物不构成共同关系。即使周某事先被告知被害人杨某的银行卡密码,这笔钱也没有离开杨某的占有。被告人周私自拿走被害人杨某钱款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杨某对自己钱款的所有权。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8月24日至30日,在未征得被害人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分五次取走被害人杨某的银行卡,且事后未告知杨某,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方面。被告人周所取赃款,至本案审理终结,仍未退还被害人。他在庭审前后一直没有告诉被害人,此后也没有表明退钱的意思。结合本案其他细节,推定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被告人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钱财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其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
综合本案证据,主要有以上两个主要判断点:一是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不影响盗窃罪的主观认定;二是未婚同居关系中,双方未事先约定财产属于共同关系。同居双方的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受刑法第264条保护的法益。
因此,在未婚同居关系中,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分他人财物,也可以构成盗窃罪。这样既有利于打击利用同居关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并不是非婚同居中所有不索取对方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仍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文标签: 前男友入室盗窃购房合同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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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2:31:38 回复
害人。他在庭审前后一直没有告诉被害人,此后也没有表明退钱的意思。结合本案其他细节,推定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被告人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钱财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其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综合本案证据,主要有以上两个主要判断点:一是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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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9:15:30 回复
1年11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取出银行卡账户存款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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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8:52:23 回复
有不同于普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私有财产,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具有一定的混淆性。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分享一些生活用品也是常有的事。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归责确立一些基本界限,是否使用刑事手段进行救济仍应谨慎。另外,对于同居一方不索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很难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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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3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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