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2 | 评论:2
一、基本情况
原告余某光、张某才、余在X县九社拥有房屋一套,原面积638.66㎡(其中砖混结构房屋132.4㎡,简易结构房屋506.26㎡)。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余某光发出通知书。告知原告余某光、张某才、余房屋在征地范围内。
补偿金额401608元【主体结构补偿98136元(132.4m2× 550元/m2+506.26m2× 50元/m2),装修13500元(90m2× 150元/m2),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86706元,搬家费2000元,过渡费12600元。
行政赔偿申请书邮寄给三元的被告,但被告以对三原告的赔偿已经完成为由,未回复其赔偿请求,故三原告在本案中提起诉讼。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余某光家庭除房屋、装修损失外的其他设施及财产损失29.4万元。
二。原告的观点
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县自律局按照X县九组国有土地房屋市场价格向原告支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5036549.1元及其他财产损失189826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赔偿金止的房屋租金损失3000元/月。
三。原告的证据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征地建(构)筑物调查表、室外构筑物调查表、征地批准书、征地公告、通知书、特快专递及查询单、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四。被告的观点
被告X县自律局辩称,本案是因征地拆迁引起的,被告征地合法,只是原告房屋拆迁时程序违法,原告的合理损失是征地拆迁补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已按X市征地补偿标准对原告一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全额补偿,并支付了过渡费12600元。原告多次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赔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均无根据。
五、被告的证据
拆迁照片、征地(用)建(构)筑物调查表、家庭成员调查、房屋草图、房屋调查表、X市X村X街9社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表、X市商业银行存款凭条、X县X街村委会关于余某光鱼塘形成的说明等证据。证明原告获得了合法的赔偿,其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
六。质证意见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我院确认原、被告出示证据的证据资格,再对证明目的发表意见。
七。试用意见
经查,被告存入原告银行账户的房屋补偿款和装修补偿款不低于X市人民政府颁布的X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应视为对原告房屋及装修的合法补偿,原告要求赔偿房屋及装修损失的诉求没有根据。
其他附属设施及财物损失由原、被告一致确认为29.4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6706元后,余额为被告应支付的207294元。关于原告知的每月3000元房屋租金损失,被告已实际支付房屋补偿费、过渡费、货币还贷费等。,而原告要求支付房屋租金于法无据。
按照原审说法,被告利用其身份信息为原告办理了银行账户,不代表原告已实际占有该笔款项,不能作为赔偿原告的诉讼理由。法院认为,该款项是以余某光的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的,被告已对存入其账户的款项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告知,原告对该银行资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应视为被告支付的赔偿金,被告不能另行支付。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7294元。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赔偿原告余某光、张某才、余207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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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暴力键盘手
2022-03-24 06:30:12 回复
利用其身份信息为原告办理了银行账户,不代表原告已实际占有该笔款项,不能作为赔偿原告的诉讼理由。法院认为,该款项是以余某光的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的,被告已对存入其账户的款项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告知,原告对该银行资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应视为被告支付的赔偿金,被告不能另行支付。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财
从零开始
2022-03-24 06:09:35 回复
施补偿费5036549.1元及其他财产损失189826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赔偿金止的房屋租金损失3000元/月。三。原告的证据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征地建(构)筑物调查表、室外构筑物调查表、征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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