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7 | 评论:3
最近经常有朋友问鲍晓关于违约的问题,比如“如果对方违约,我可以要求赔偿吗?”能拿到多少赔偿?”“签合同时,如何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比较好?”“违约金怎么算?“等一下。好像很多朋友签约后都踩到了“单口相声”坑!那么,面对对方违约,作为守约方的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赔偿标准是什么?违约金应该怎么约定才合适?
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是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赔偿作为最广泛适用的违约责任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损失赔偿制度来说,明确违约赔偿范围是关键。
一、买卖合同违约的主要表现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为:一、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付款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正确履行。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述一种或两种情况时,属于合同违约,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二、违约损失赔偿标准违约赔偿是指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和其他损失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1。全额赔偿原则
全额赔偿原则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赔偿。即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造成的不动产减少,还要赔偿对方因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履约利益。这是对受害者利益的全面、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措施。根据公平平等交换原则,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要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等,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有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没有争议。关键是把握好可利用的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能够实现或获得的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真实的利益,而是未来的利益,只有在违约方履行合同后才能获得。(2)期待。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当事人的可预见损失。(3)一定的现实主义。可获得的利益虽然不是订立合同时实际能享受到的利益,但也不是想象出来的。如果违约方不违约,它们就是守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全额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这种损害赔偿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也称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可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的时间;
(3)预见的内容是违约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普通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少损害原则
又称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一方违约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负责,违约方还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可避免的部分。也就是说,减少损害被视为受害人的义务,违约方的责任受此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扩大损失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求是:
(1)损害是由违约方造成的,受害人没有过错;
(二)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导致损害扩大。
4。盈亏平衡原则
也叫损益分担,是指受害人基于同一损害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从损害中扣除利益,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当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并获得利益时,法院应当判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与受害人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差额。这是净亏损,也是实亏,但并不减少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规定损益平衡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承认该原则。具体来说,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使受害人受益。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不仅遭受损失,还获得利益,如果不扣除利益,受害人就从违约行为中获益,违背了违约赔偿的初衷和目的。因此,必须采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违约金违约金有哪几种?
1.法定违约赔偿金
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原则上约定了违约金,相关规定约定了违约金的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一般规定违约金的比例或者约定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赔偿金
当事人约定的,就是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为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也会无效。违约金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不同于定金合同,不以预付款为成立要件。约定的违约金也是附条件合同。通常情况下,违约行为发生时,违约金合同生效。如果不发生违约,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逾期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等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欺骗消费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由于该条款仅在原则上规定了超额违约金,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超额违约金的认定并不明确。
法律明确提出了以超过30%造成的损失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即约定违约金超过30%造成的实际损失才被认为合理,不算过高。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确定约定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提供了具体标准,做到有章可循。
合同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的经济补偿。对于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在违约发生后请律师帮你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四、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同时适用于同一违约事实,赔偿数额将超过造成的损害数额,此时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第一,惩罚性第二”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时,禁止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最后,鲍晓提醒大家,在起草违约条款时,要明确违约损失赔偿条款,增加违约方赔偿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损失的责任条款。同时对违约可能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说明,以保证在对方违约时,违约损失的赔偿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
本文标签: 合同违约产生的交通费是损失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文科de新浪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