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1 | 评论:3
最近几年中
随着网上购物模式的改变
直播的迅猛势头已经成为主流。
但也滋生了很多法律问题。
不是,南阳一播主直播带货翻车。
业主起诉广播公司,被广播公司起诉。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主播(化名)应向供货人苗支付3016元及利息,驳回的反诉。
苗,某部果农,花边货主播。2020年8月,两人经中介介绍后通过微信建立业务联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同意,小娟将通过在线直播销售其种植的水果。付款进入直播平台后,会支付给苗,但邮费由苗承担。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5日,苗交付货物1371单,共计11516.4元。2020年9月15日向苗支付货款7000元,同年11月12日向苗支付货款1500元,其余3016.4元未付。经苗多次催促,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苗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付货款3016元及利息。
主播反诉业主
法院审理后认定,开庭前,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苗赔偿其损失35579元及利息。小娟说,2020年8月,苗某委托他在网上直播自己种的水果。苗某在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导致退货、订单不断。直播官方平台要求下架商品,处理售后问题,关闭供应链。直播账号被封,导致小娟无法返还此前支付给直播平台管理层的1万元保证金。称为了带货直播,专门聘请直播老师对其进行培训,并支付了15000元培训费和10579元直播团队费用,应由苗赔偿。
法院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直播平台销售苗某种植的水果,作为独立承担对外送货业务的主播,以苗某名义直播销售水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的交易方式和约定,双方已形成委托销售的合同关系。通过直播联系客户,通过邮政快递共发送苗氏水果1371单,共计11516.4元。在扣除已经支付的8500元后,苗要求支付剩余的301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结算时间为收货后三天,扣除货物在途时间后,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20年9月5日,因此从9月13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小娟说,从其直播后台提取的数据显示,876个客户,1005箱梨,即1005个订单,实际上是交易成功的,另有266箱因苗无法及时供货而没有实际交付。但小娟并未向法院提交266账单的快递记录及现场后台数据,法院不予采纳。此外,表示,苗寄的部分水果质量不好,经与苗协商,对质量不好的订单进行退款,不予退货,费用应由苗承担。但未向法院提交退款单的明细、单号及具体金额,且庭审中承认未告知苗退款单或不退货单的明细,因其无法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退款单或不退货单的具体数量及金额,法院不予支持。
反诉称,为直播,聘请直播老师花费15000元,接收直播团队花费10579元,应由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直接损失和既得利益损失。本案中,当庭陈述,直播供应链开通时未指定具体销售的产品,以及聘请老师、接待团队、工作人员作为其对自身直播业务的投入,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筹备工作及投入是苗的具体要求或受其委托专门设立并完成的。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小娟的反诉。证据充分后,可以另行主张。反诉称,因苗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不断退货退货,最终在平台要求下下架并关闭供应链,苗支付的1万元保证金无法提取。根据小娟引用的证据,押金是在2020年9月23日支付的。根据他提交的证据,存款暂时不能支取,因为活期账户不符合支取条件,要等办理后才能申请。条件满足后,是否无法永久提取保证金无证据,且小娟未提交证据证明无法提取保证金与商品不合格之间存在关联,故法院对小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证据充分后,可以另行解决。
本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苗支付利息3016元。驳回小娟的反诉。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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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声明[/s2/]
姚林娟,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负责此案的法官、立案庭庭长姚林娟表示,本案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对双方的具体责任没有约束,导致直播商品“翻车”,没有实现双赢。希望借此案例提醒主播和供应商,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合同,尽可能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直播投放的效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情况变化的,应当有相关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约定,以此推动直播交付这一火热的互联网销售模式走向成熟。
来源:育发阳光微信官方账号
编辑:任哲
本文标签: 合同签了货没有给齐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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