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3
作者/律师郝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3日,在某小区,原告李某认张大某为第三人,抢夺其椅子并对其进行侮辱。张大某之子张肖某将原告李推了过去,其父张大某没有动手。2018年9月17日,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制作了《受理案件登记表》,将第三人张大某、第三人张小某伤害原告李某一案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区公安分局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2019年2月12日对原告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8年10月11日,区公安分局经批准延长办案时间30日。2020年8月12日,区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向第三人张大某、第三人张小某宣读,并由第三人张大某、第三人张小某签字确认。2020年8月14日,区公安分局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李。
原告李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日,市公安局向区公安分局作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20年10月14日送达。2020年10月22日,区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证据材料。2020年12月8日,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并分别送达原告李、区公安分局。后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断结果]
1.确认被告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第三人张小某、第三人张大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撤销被告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解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而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间。”这里的“鉴定期限”是指自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交付公安机关之日止的期间。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治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纵观本案,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但直到2020年8月12日,第三人张小某、第三人张大某才作出处罚决定。区公安分局虽已延长办案期限,并依法作出查明案情的鉴定,但扣除上述期限,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仍明显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理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区公安分局认为,原告李不配合鉴定工作,逾期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结合本案,被告《处罚决定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但市公安局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告《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原则之一。《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表明,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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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就爱浪
2022-03-19 14:14:26 回复
公安分局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李。原告李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日,市公安局向区公安分局作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20年10月14日送达。2020年
兴趣部落
2022-03-19 17:52:46 回复
害原告李某一案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区公安分局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2019年2月12日对原告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8年10月11日,区公安分局经批准延长办案时间30日。2020年8月12日,区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向第三人张大某、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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