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3
日前,原告与被告田某某、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路小区某某苑1号楼3层305室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按合同价款全额支付购房款。2012年,被告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付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被告始终找各种理由拖延过户。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将房屋抵押给长安银行贷款40万元。将长安银行告到榆阳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经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原、被告多次协调,达成和解,房屋所有权返还原告,但被告至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故原告法院提出前述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真实的。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田某某与被告徐某已登记结婚,现被告徐某未签字,不同意过户,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榆阳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田某某、徐某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涉案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显示买受人仅为被告田某某,无共同买受人信息。原告是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其信赖利益。
二、2009年12月13日,原告王某某以合理价格购买该房屋,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十余年,被告徐某未提出异议,可视为被告徐某认可被告田某某出售该房屋的行为。第三,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也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田某某辩称,签订协议时,两被告已结婚,被告徐某未签字,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在出售房屋十余年后未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榆阳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某、徐某配合原告王某某在榆林办理本案。
通讯员:榆阳法院郭玉婷、刘媛媛
本文标签: 转让合同无效不返钱箅诈骗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阿龙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