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1
(本文作者为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创业犯罪、诈骗犯罪刑事辩护。与辩护团队一起办理了一系列重大职务犯罪和重大金融经济犯罪)
一、基本事实及审理结果被告人曹某金系某集团公司董事长,该集团公司包括酒店物业管理公司、江西省RZ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2010年8月25日,被害人白某以张某2、胡某、、朱某为合同当事人及出借人,与江西省RZ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为合同乙方及借款人,以该集团某子公司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借给乙方1500万元,然后乙方将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甲方,甲方借给乙方700万元,利息每月三分;乙方的贷款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乙方以开发项目的主楼三层、裙楼七层(封顶)将建筑面积16250平方米(地下室1843.17平方米)、坡国用(2004)400号6660平方米的土地抵押给甲方,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为一年。
2010年8月26日,合同生效后,1500万被放行。2010年9月16日,领取破国用(2004)字第4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白于2010年11月16日贷款700万元。
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曹某金先后9次支付利息共计288万元。
因被告人曹某金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白某不断催促被告人曹某金借款。2013年6月1日,被告人曹某金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白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公司拆迁款的形式向白某支付3000万元。
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曹某金领取拆迁补偿款8412万元,但未按承诺向被害人白某偿还借款。
2014年3月3日,白某对被告人曹某金、江西RZ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3250万元。2014年4月18日,上饶中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曹某金、江西RZ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息,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5月21日,白某、张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13日,法院裁定查封担保人财产。
白的刑事报案时间是2014年8月29日。
2014年10月13日,经上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伪造证件。
2016年5月30日,上饶中院查封了RZ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房产,2017年10月18日,对江西RZ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房产进行了评估,确定房产整体价值为14314万元,其中抵押给被害人白某的房产价值为3906.23万元。二审期间,民事案件的执行仍在进行中。
本案中,江西省宜阳县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上饶中院发回重审;二审仍判合同诈骗罪,10年;二审中,合同诈骗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边界这个案件是由一起民事纠纷引起的。从上述报案时间来看,白是在民事诉讼已经胜诉,被告人全部资产被依法查封,可以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启动刑事程序的。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产生后心生怨恨,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民事诉讼和刑事举报并行。在这种情况下,白的做法就更糟糕了。查封1.4亿资产后,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继续被举报。
本案的一个关键证据是,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证件。这份伪造的文件是否是曹某金提交的,存在争议。
即使涉案文件是曹某金提交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体现了民事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分。
本案中,饶州电力公司在向张某等人、白某借款时,饶州电力公司作为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在建工程,主要是建筑物,其次是土地使用权,此外饶州电力公司还提供了人保。因此,土地证对借款并不起到显著作用,饶州电力公司只有在当时楼房和担保人借款的情况下才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土地证的虚假只是形式上的某种瑕疵,但土地证反映的权属、面积、范围是真实的。即使被告在借款时提供了虚假的土地证,也是民事诈骗,而不是刑事诈骗。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民事诈骗案件的行为人通过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即使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目的仍然是通过履行合同获取经济利益,而不是通过合同骗取合同首付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补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引诱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推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这种情况。例如,在丁某成合同诈骗案中,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与潘矿公司签订雷大牛矿采矿权合同的事实,并将收取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自用,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案件刑事律师辩护的细节在于,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一个确定合同能否履行的过程。从客观履行上看,在某些交易中,人提供虚假材料,“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的方式,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但仍有履行能力,或者有相当一部分履行能力的,可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一:迪雅公司与齐某合同诈骗案,2019年7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迪雅公司无罪。法院审理查明:(1)迪雅公司、齐某在与中国水务公司签订、履行相关合同过程中,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资不抵债、巨额亏损等欺诈手段,但迪雅公司通过加大与通信运营商合作、拓展网络机顶盒等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以挽救企业。(2)中水公司停止借款并要求还款后,迪亚公司和齐某对所欠的钱不放过,采用以货抵债的方式进行补救。(3)在不知道中水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迪雅公司、齐某将迪雅公司、齐某及其家人的财产抵押,用于偿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850万元。因此,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认定迪雅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法院判决迪雅公司无罪。
案例二:富公司与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2019年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富公司、王某某无罪。法院经审理查明:(1)合同履行期间,富公司虽有限制履行能力,但在履行期内仍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富公司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2)事后,富公司及时告知对方抵押设备存在瑕疵,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并采取协商变卖设备、部分还款、补充抵押等补救措施,表明富公司有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3)没有证据证明抵押行为登记的是“假产权证”,也不能认定是“假产权证”。(4)典当行公司经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认识了付公司,明知付公司在银行办理贷款,并已对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履行了当场认真审查的义务,认为抵押物价值足够,故认为付公司具有还款能力,其同意向付公司贷款不属于错误认识。(5)付公司隐瞒融资租赁或查封机器设备,并不一定导致抵押权不能实现。综上,法院判决傅某、王无罪。
四、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在曹某金合同诈骗案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借款以建筑面积16250平方米、土地6666平方米作为抵押物,以某集团公司相关资产作为抵押物。截至2017年10月,全部房产的评估价值为14314万元,其中抵押给被害人白的房产价值为3906.23万元,本案所涉及的全部借款均有相应的财产作抵押;此外,曹某金借款2200万元,陆续付息还款,共计1208万元。第三,关于借款,曹某金辩称,该借款由全团划拨使用,通过其家属用于项目建设。经查,2010年借款时,主楼建筑面积为16250平方米,2017年10月鉴定在建工程已完成主楼23层及整栋封顶。
合同诈骗案件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都会在行为人不履行合同时发生,但行为人不履行合同往往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有的案件是由于客观情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应该是经济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
二、演员的表演态度是否积极
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不积极履行合同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则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将被有效阻断。
如在李某军合同诈骗案中,山西省绛县法院审理查明,金某霞按约定向李某军支付第一笔预付款24万元后,被告人积极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同时购买建筑材料进行施工,直至钢结构网架完成,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行为人对财产的主要处置
行为人对财物的处分是推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方式。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1〕8号,其中给出了金融犯罪中的七种推定情形: (一)明知没有返还能力而骗取大量资金的;(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逸的;(三)挥霍骗取资金的;(四)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逃避、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倒闭,逃避回笼资金的;(七)其他非法占用资金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具有上述七种行为且无合理解释的行为,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非金融合同诈骗犯罪,上述七个推定也具有重大意义。
五、案例启示结合以上分析,回到案例本身。如前所述,在与本案相关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已判决返还1500万元本金及相应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利息。在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阶段,白某与曹某金借款1500万元、700万元的纠纷,已有相应的民法调整。因此,上饶中院认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案所涉纠纷已不能再受刑法调整。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是辩护律师的一个重要论点。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证件。那这个证明是谁提供的?法院认为,被害人白某对曹某金提供伪造证明的时间的陈述不一致、不一致,细节也与白某公司会计饶某的证言相矛盾。该“收条复印件”仅为单一“复印件”,既无曹某金签字确认,也无其他客观证据或相关客观证据支持。而被告人曹某金自始至终否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金提供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骗取白某贷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得出独特的结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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