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5 | 评论:3
个案陈述:如何区分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罪
根据我国刑法体系对诈骗罪的解释和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诈骗罪的行为过程可以归结于这一定义。诈骗罪的行为过程可以归结为行为人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相信,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将公私财物给予行为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民法理论,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由于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民法中的民事欺诈在客观上都表现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因此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这两种行为,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划分诈骗与民事诈骗的界限,对于刑事辩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事实
(案例来源:九江法院网)
2005年8月19日,蔡某与阮某、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鄂州市葛店兴民航道公司所属鄂州机5号驳船3个月。蔡某将船驶入九江市庐山区新港镇水域,准备操作喷砂。生意因故未能发展,蔡委托当地一名高某联系买家。2005年9月1日上午,经中间人联系,秦来看船,双方当即达成17.6万元的买卖协议。当天下午,秦用他人身份证向蔡某的新账户汇款16万元,双方约定船到目的地后付清余款。当晚,秦在船上发现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万一
在办案过程中,核心和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蔡的行为,如何认定罪与非罪,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民事诈骗罪。
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罪。如何对蔡某的行为定性,取决于两点:一是主观目的,蔡某的主观故意是否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第二,客观表现,蔡是否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和实际行动。
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主要原因是蔡隐瞒事实真相,未告知买方该船为租赁物。蔡与阮某、签订租赁合同时,该船价值24万元。不到半个月,蔡某以17.6万元的价格卖给秦某,涉嫌低价出售,蔡某用他人身份证开户。因此,认为蔡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主观故意的内容和形式入手。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以欺骗手段将他人的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作为所有人而加以保存、使用、取得或者处分。对于诈骗罪的行为人来说,与他人达成协议的重点不是协议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协议标的物的非法占有。民事欺诈是指一方以欺骗或者隐瞒的手段,诱使对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从而侵害对方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权利,并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欺诈者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希望通过实施诈骗从对方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蔡某在与阮某、孙某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通过租赁,蔡合法占有该船,可以使用该船并从中获利,但无权处分。蔡某向秦某隐瞒船舶所有权的真实情况,谎称所租船舶为自己所有,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买卖内容,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其次,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但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民事欺诈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民事欺诈的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案中,蔡的行为实际上不一定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损失,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秦无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受到损害的危害结果。他对这些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态度,任其发生,这就是间接故意。
从客观履行上看,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行为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当受到刑法的调整。民事欺诈虽然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行为人通常在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其非法利益大多是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而获得的,即其欺诈行为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仍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规制。
本案中,蔡有两个合同关系。第一,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他首先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后来因为客观原因,他把船卖了。这种无权处分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待定效力。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所有人事后是否追认,不在刑法调整范围内。其次,买卖协议。蔡以欺诈手段使秦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达成买卖协议。蔡把船交给秦,收到了货款。秦支付货款后,实际占有了该船。蔡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的内容。至于秦能否取得船舶所有权,双方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受民法调整。蔡应当对其诈骗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不应予以处罚。
这个案例的启示
只有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认定客观行为的性质。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区分诈骗罪和民事诈骗罪的关键。涉及罪与非罪时,需要综合案件中可以推定的客观事实才能决定。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合同履行中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标的物的处置、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以及行为人事后的态度等客观因素。不能仅凭孤立的或不确定的客观因素,就轻率地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作者:
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办理过的一些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黑龙江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孙谋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北京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张涉嫌集资诈骗。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罗某,江苏人,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张,河南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王某某,安徽人,涉嫌诈骗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厅级)因受贿罪被判处缓刑。
*宁夏人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死刑被减为死缓。
*北京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追诉。
本文标签: 电信诈骗签订合同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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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熊猫侠
2022-03-11 15:27:35 回复
不在刑法调整范围内。其次,买卖协议。蔡以欺诈手段使秦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达成买卖协议。蔡把船交给秦,收到了货款。秦支付货款后,实际占有了该船。蔡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的内容。至于秦能否取得
武神天下
2022-03-11 21:36:36 回复
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通过租赁,蔡合法占有该船,可以使用该船并从中获利,但无权处分。蔡某向秦某隐瞒船舶所有权的真实情况,谎称所租船舶为自己所有,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买卖内容,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其次,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归去来兮
2022-03-11 20:09:50 回复
船卖了。这种无权处分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待定效力。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所有人事后是否追认,不在刑法调整范围内。其次,买卖协议。蔡以欺诈手段使秦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达成买卖
撒野男人
2022-03-11 15:42:39 回复
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相信,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将公私财物给予行为人。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民法理论,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虚假表示的行为。由于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民法中的民事欺诈在客观上都表现为编造虚假
梦想起航
2022-03-11 15:24:16 回复
欺诈在客观上都表现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因此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这两种行为,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划分诈骗与民事诈骗的界限,对于刑事辩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此进行分析。基本事实(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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