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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合同诈骗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种重要犯罪,而电信网络合同诈骗是一种新型的、多发的合同诈骗犯罪手段。在电信网络领域,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十分必要。首先,要正确认识民事合同诈骗与电信网络领域

合同诈骗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种重要犯罪,而电信网络合同诈骗是一种新型的、多发的合同诈骗犯罪手段。在电信网络领域,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十分必要。首先,要正确认识民事合同诈骗与电信网络领域合同诈骗的关系;其次,要正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次,要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一方面,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于能够体现一定市场活动秩序的合同;另一方面,要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基于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而骗取财物。最后,要正确处理电信网络领域合同欺诈与欺诈法律竞合的问题。通过层层分析,准确定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正确理解民事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关系



正确处理民事合同诈骗与电信网络领域合同诈骗的关系,是正确定性合同诈骗的前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见,合同诈骗罪符合民事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合同诈骗罪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民事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不是相互排斥或矛盾、重叠或重合的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民事合同诈骗完全包括合同诈骗,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诈骗。一旦民事合同诈骗达到犯罪水平,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是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认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民事合同诈骗,那么就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显然,这种观点没有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认识到民事合同诈骗和合同诈骗之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而不是两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判断合同诈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不在于区分是民事合同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而在于判断合同诈骗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目的一般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从《合同诈骗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目的的有无直接关系到是否犯罪的认定。电信网络合同诈骗是一种新型的合同诈骗犯罪手段,仍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电信网络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也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客观方面。

1。非法占有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从这部法律可以看出,合同诈骗有四种典型的犯罪方式。有人认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典型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直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并列关系,即即使行为人正在实施四种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之一,也仍然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四种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之一,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单纯依靠行为人的供述或辩解,而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以损失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责,也要避免仅仅因为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轻易入罪。而是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事实,审慎判断。比如,我们在判断电信网络合同诈骗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结合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中、后的各种客观表现,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电信网络合同诈骗脚本、合同诈骗信息内容、会计账簿、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赃物分享记录以及短信、微信、QQ、旺旺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等,,要查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欺骗手段和程度,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的履行情况,行为人拿到合同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行为人有无逃匿,有无恶意逃避义务等,等等。

2。非法占有目的的起源和存在时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电信网络合同诈骗应当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以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必须发生或者存在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则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因客观原因丧失履行能力和还款能力,进而逃逸,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的逃匿行为是为了暂时逃避债务,可以视为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可以通过民事合同纠纷解决。





第三,正确区分合同诈骗和欺诈。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上贷款、网上代理经营、网上拍卖等网络服务异军突起,发展迅速。网络生活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电信网络合同诈骗犯罪的温床。但是,并不是所有借助电信网络技术利用合同的诈骗都是电信网络合同诈骗。只有准确厘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联系和区别,才能准确适用两罪,从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包容性的法律竞争与合作。虽然所有的合同诈骗犯罪都具有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它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的合同管理制度,侵犯的是复杂客体。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电信网络诈骗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电信网络,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致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电信网络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利用电信网络,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电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进行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进行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准备、管理和经营活动,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行财产处置的主要原因。通过以上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要想正确区分电信网络领域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电信网络合同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增设的“合同”犯罪要件。合同是指基于民事主体双方或者多个民事主体的意志,通过协商而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但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合同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民商事领域中“合同”的范围大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众所周知,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所以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要包括八大类,即公平竞争秩序、对外贸易秩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财务管理秩序、 金融活动秩序、税收征管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和市场活动秩序。 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破坏市场秩序罪。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市场活动秩序。市场活动秩序是指法律法规保障的市场交易关系。包括市场进出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从市场活动秩序的定义可以看出,市场活动秩序的目的是保障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限定在能够反映一定市场活动秩序的范围内。合同内容不能反映市场活动秩序的,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无关的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比如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合同、单方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等。)、行政合同等。都没有体现市场活动的秩序,即使行为人利用此类合同实施诈骗,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行为人实施的欺诈是否使用了合同

合同诈骗与电信领域诈骗的区分,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来判断,而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人签订合同与骗取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所谓“利用合同”,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进行欺诈,使合同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产。也就是说,在客观行为方面,合同诈骗罪必须是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来骗取他人财物,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误解并进行财产处置的主要原因。相反,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合同取得财物,而是利用其他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合同相对人陷入误解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之外的其他欺骗因素,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只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直接认定为普通诈骗。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基于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并且骗取财物与签订、履行合同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联系,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四,正确处理合同欺诈和竞争欺诈的法律法规。

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合同诈骗罪吗(“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疑难问题探讨)



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行为,可以更好地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诈骗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可见,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如果将电信网络合同诈骗错误地评价为诈骗罪,就无法评价该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益造成的侵害,从而导致法律评价的不完整和不充分,进而导致法益法律保护的不完整和不充分。因此,在电信网络领域,当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律重合时,应首先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从而对该罪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进而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益的充分保护。

从罪与罚的适应来看。诈骗罪的门槛明显低于合同诈骗罪的门槛。通常,相同的诈骗数额往往导致诈骗罪的量刑更重,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也是立法者根据客观犯罪现象抽象出的结论,具有合理性,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可以合理评价行为人的罪责。完全可以达到罪刑均衡的司法效果,不存在因适用合同诈骗而导致的罪刑不相容,因此将电信网络合同诈骗评价为诈骗没有实践依据。因此,当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重合时,应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竞争的角度来看。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的刑罚比合同诈骗罪更重。为落实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的政策,应遵循法律优于法律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种观点乍听起来很有道理,但不难发现,它混淆了重法轻法原则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适用前提。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有法条竞合,而重法轻法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在无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数罪并罚。但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包容性竞争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合同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是原则,但优先适用特别法也有例外。比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明确规定,当法律与条文存在竞合时,适用法律优先原则而非特别法优先原则。

当存在竞合法律时,法律明文规定法律优先适用的,应当依法优先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优先或者法律明确规定适用特别法的,则适用特别法。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竞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行为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当适用专门的法律。


综上所述,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秩序统一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电信网络领域诈骗犯罪,做到正确定性和正确适用法律。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2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我们正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要注意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和适用相应的条款,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

本文标签: 电信诈骗签订合同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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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吧唧一脸口水

    吧唧一脸口水

    2022-03-11 18:44:38    回复

    、公司企业管理秩序、财务管理秩序、 金融活动秩序、税收征管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和市场活动秩序。 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破坏市场秩

  • 尉迟江飘平

    尉迟江飘平

    2022-03-11 13:50:21    回复

    怎么啦

  • 柯月蓉仪

    柯月蓉仪

    2022-03-11 13:50:21    回复

    开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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