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2
实际到账9.9万,网贷平台却谎称15万多。借款人已经还款15万多,5万多,现在网贷平台还在继续让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和网贷平台理论,网贷平台态度强硬,称有合同,要求借款人继续按合同还款。现在让我们看看这些合同是什么。涉及的协议有《信贷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风险提示》、《信贷咨询及服务协议附贷款协议模板》、《登记服务协议》等。这些协议的各方均为借款人、网贷平台及其附属机构。但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借款协议只是一个模板,而占据核心地位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根本不存在。查了银行流水,发现借给借款人的主体不是P2P贷款人,而是网贷平台本身。
据此,李大鹤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是网贷平台与相关当事人串通,打着P2P网贷中介服务的旗号,为借款人提供各种服务,对借款人进行欺诈或诈骗,具体表现为通过非法借贷、虚构协议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套路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所涉及的协议无效,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民法》第157条的规定,本案中网贷平台主张的所谓利息、服务费等费用不应计算,只计算实际到账的本金;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直接冲抵本金;由此计算,借款人已经超额还款,超额部分(5万元以上)可以全额返还。
有些人不同意李大鹤律师的这种观点。他们问:“不是有合同吗?”“不按合同走,不是违背诚信吗?”对此,李大鹤律师提出了相应的疑问:
1.如果有合同,是否说明合同成立有效?
2.如果一旦有了契约,你就得遵守它,那么民法典“消费”
权益”关于惩治“合同诈骗”的条款,刑法第224条中的“合同诈骗”,又该如何解释呢?
3.纵容“套路贷”诈骗和非法放贷的实施者,以诚信的名义进行道德绑架,不断侵蚀借款人的利益,以满足“套路贷”诈骗和非法放贷的胃口。这就是所谓的诚信吗?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有区别的,诚信和人是有区别的。未成立的无效合同不仅不具有约束力,还很可能成为一些不良商家(包括一些不良网贷平台)实施欺诈或诈骗的工具。“套路贷”诈骗和非法放贷,在告诉借款人诚信的同时,也是最大的不诚信和不道德。那些帮助“套路贷”诈骗和非法放贷的肇事者,并告诉借款人所谓诚信的人,很可能就是“套路贷”诈骗和非法放贷的帮凶和帮凶。
注:本文基于具体案例和李大鹤律师的部分建议。不是普遍适用,仅供参考。读者需要委托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件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申诉、申辩、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模仿模仿者风险自担。
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数额包括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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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性情古怪无人深爱
2022-03-12 01:02:14 回复
进行“套路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所涉及的协议无效,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民法》第157条的规定,本案中网贷平台主张的所谓利息、服务费等费用不应计算,只计算实际到账的本金;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直接
摁着强吻你
2022-03-11 21:15:39 回复
7条的规定,本案中网贷平台主张的所谓利息、服务费等费用不应计算,只计算实际到账的本金;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直接冲抵本金;由此计算,借款人已经超额还款,超额部分(5万元以上)可以全额返还。有些人不同意李大鹤律师的这种观点。他们问:“不是有合同吗?”“不按合同走,不是违背诚信吗?”对此,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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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13:58 回复
.如果有合同,是否说明合同成立有效?2.如果一旦有了契约,你就得遵守它,那么民法典“消费”权益”关于惩治“合同诈骗”的条款,刑法第224条中的“合同诈骗”,又该如何解释呢?3.纵容“套路贷”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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