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2 | 评论:2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恢复征信”为服务内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裁定双方达成的服务合同无效,驳回提供“恢复征信”服务一方的上诉。
两年前,徐和王在江苏无锡买房时,发现他们申请的银行贷款无法获批。原因是徐某于2009年向鄱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随后徐某因贷款逾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为了处理逾期征信,徐某和王某通过中介找到了赵某。双方约定赵某帮其处理不良征信记录,收取征信服务费5万元。
2019年4月29日,赵在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分行为徐申请征信异议服务。5月15日,徐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无锡支行《个人征信送达异议复函》,显示鄱阳农商银行已启动异议删除程序,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赵认为其在征信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求徐、王支付服务费5万元。徐某、王某认为截至2019年10月24日,逾期记录仍未删除,仍无法顺利贷款买房,故拒绝支付服务费。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王某支付服务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赵某未履行为徐某恢复征信的主要合同义务,故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赵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上饶中院分别致函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鄱阳农村商业银行了解到,鄱阳农村商业银行确实于2020年1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删除了徐的贷款逾期信息。删除原因是鄱阳农商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失误和徐的多次投诉。鄱阳农商银行在处理徐征信异议过程中,未与任何第三方接触,删除贷款逾期信息是错误的,本应恢复。但由于徐在鄱阳农商银行的贷款已结清五年,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贷款结清五年后自动删除贷款逾期记录,徐的逾期记录在系统中无法恢复。
上饶中院审理后认为,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删除徐某的贷款逾期信息,并非赵某征信删除服务的结果,双方均明知徐某的不良征信信息属实。但他们仍达成删除不良信用信息的服务合同,明显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冲击了社会征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合同无效。认为一审双方形成了有效的服务合同,但赵未履行约定的主要服务义务。故驳回赵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赵作为服务提供者,明知客观逾期信用信息不能通过异议申请删除或更正,仍为徐某、王某提供服务,其主观过错大于徐某、王某,双方均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
法官提醒,如遇银行贷款逾期,应尽快还清欠款,重建良好信用记录。发现征信机构收集、存储、提供的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如果逾期,系统会在还清欠费5年后删除相关记录。不要相信“征信清理”,谨防被骗。
法治日报记者黄辉通讯员纪开泰毛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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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最近爷缺爱
2022-03-11 23:51:41 回复
赵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饶中院分别致函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鄱阳农村商业银行了解到,鄱阳农村商业银行确实于2020年1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删除了徐的贷款逾期信息。删除原因是鄱阳农商银行网点工作
火柴人
2022-03-11 15:32:55 回复
某恢复征信的主要合同义务,故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赵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饶中院分别致函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鄱阳农村商业银行了解到,鄱阳农村商业银行确实于2020年1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删除了徐的贷款逾期信息。删除原因是鄱阳农商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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