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7 | 评论:1
最近几天
房山法院副院长刘国成
携手“北京-法国旅游讲堂”和“法国-法国巴士”
《矛盾纠纷一线调解案例与方法》
为主题
开放“云课堂”
中国政法大学
学院社工系有40多名师生。
做一次专题讲座
讲座分为主题讲解和互动两部分。
讲座环节,刘国成副院长以《调解案例实证分析中对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解与运用》为题,详细介绍了调解的基本法理和主要内容。
在双方互动环节,刘国成副院长简要介绍了房山法院“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社会意义,并回答了学校师生关心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熊贵斌说:
本次专题讲座为师生更深入地了解和研究社会调解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合作,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更多地参与社会实践。
2018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与房山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社会学院每学期委派社会工作系的研究生到中心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刘国成副院长作为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的指导法官,带领房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与该中心共同打造了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0年11月,刘国成副院长被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聘为社会工作专业研究生校外导师。
边肖:讲座中,除了深厚的理论知识和生动的实践案例,刘国成法官还详细讲解了调解的自愿原则和法律原则。
对自愿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小王和小李是同事,两人因琐事争吵,导致小王头部受伤。为此,小王看病花了医药费和交通费3000元,500元,误工费2000元。
小王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5500元。小李认为纠纷是小王引起的,不同意赔偿小王的经济损失。
于是,小王向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小王的申请后,通知小李到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小李来到调解委员会后,非常生气,拒绝调解员调解。
但调解员并没有因为小李的拒绝而放弃调解工作。然后根据事先了解到的纠纷情况,向小李解释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性质以及调解对修复双方关系的好处。
如果小李不同意调解,小一丹选择诉讼途径后,需要走诉讼程序,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案件公开审理、裁判文书公开等因素也可能对小李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恶化双方关系。
希望调解员小李慎重考虑,尽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案例1
小李对调解员的劝说极为反感,投诉调解员“强行调解”。
分析
遇到矛盾纠纷,不仅会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还会使当事人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情绪更加冲动。这就需要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纠纷,选择更加合理的方式解决。
案件中,小李因情绪激动拒绝调解。调解员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小李的思想工作:一是向小李说明人民调解的法律性质以及调解对修复双方关系的好处。二是如果小李不同意调解,小李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小王选择诉讼途径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调解员的目的是引导小李理性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案中,是否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取决于小李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小李同意调解,是出于小李的意愿。如果小李继续拒绝调解,也是小李真实意思的一种表达。因此,调解员没有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
情况2
小李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同意与小王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小李认为小王对纠纷也有过错,只同意赔偿小王经济损失3500元。小王认为小李至少要承担5000元。双方相持不下。
调解员提出双方各让一半,让小李赔偿小王经济损失4500元,问双方是否同意。小王和小李都不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赔偿方案。
调解员说,你看,我给你做了半天工作,也想让你尽快解决纠纷。看着我的脸,就这样。然后,调解员让小王和小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调解员违反了自愿调解原则。
自愿调解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自愿接受调解协议的内容。
经调解员劝说,小李同意调解,是小李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自愿调解原则。
但双方因为赔偿金额僵持不下。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如果双方都同意,就不会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
在这一段的情节中,双方都不太赞同调解员提出的调解建议。虽然调解员继续做他的说服工作,但是如果双方都不接受调解建议,让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是一种强迫双方接受调解协议内容的行为,违背了自愿调解的原则。
情景3
在调解员提出小王赔偿小李经济损失4500元后,虽然小王和小李都不同意这一调解方案,但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接受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当场付清了赔偿金。
小李回家后,听了妻子“不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话后,觉得事情很气愤,以调解员强行调解为由向调解员投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分析
小李的投诉不成立。
虽然在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后,小王和小李并不十分认同。但经调解员劝说,为尽快解决纠纷,双方均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建议,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当场付清了赔偿金。
虽然双方都接受调解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其中包含了调解人劝说的因素,但调解人的劝说只是关于世界的,不存在强迫。因此,小李的申诉不成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载明民事权利义务,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本款中,小李与小王签订调解协议后,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已实际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现在小李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规定》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该段情节中,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为了尽快了解纠纷,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都清楚自己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
那么,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无效法律条件?该条例第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二)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行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通过我们之前的分析,本款情节不存在调解协议无效的法律情形。因此,小李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对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小张和小白是朋友,小张很有钱。小白的母亲住院急需资金,想向小张借10万元。小张答应借钱,但要求小白每月支付2%的利息。
为了尽快支付母亲的住院费,小白同意了小张的要求。
小张转账给10万元,给小写借条,注明借款期限,每月支付2%利息。
贷款到期后,小白的母亲仍在住院,未能按时还款,利息也未支付。
考虑到起诉比较麻烦,小张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小白在三个月内偿还小张借款1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小张利息2000元。
案例1
签订调解协议后,小白听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贷款利率,于是以调解协议无效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分析
这份调解协议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年利率15.4%的4倍。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每月2%,折算后的年利率为24%,远远超过了15.4%的要求,超出部分无效。
情况2
因小白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除要求小白偿还借款10万元外,还要求小白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2020年以来,小张先后借钱给小王、小刘等10余人,共计300万元,且均约定了借款利息。
于是,调解员以小张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终止了调解,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小张很不理解。他觉得用自己的积蓄赚点利息没什么不好。
分析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那么,小张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调解员是否依法终止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处罚。
前款所称“定期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超过10次。"
在该情节中,2020年以来,小张先后向小王、小刘等10余人借款共计300万元,且均约定了借款利息。他们已经涉嫌非法经营,应该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调解员此时继续调解,则涉嫌非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无效。
情景3
因小白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小张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考虑到小白经济困难,小张只要求小白偿还借款10万元,免除全部利息,但要求小白在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并以小白价值20万元的小客车作为担保。如果小白没有在三个月内偿还贷款,他将支付15.4%的年利率。
协议达成后,小白仍未能偿还贷款。于是,小张找到了调解委员会,要求小白用这辆小轿车抵消贷款本息。
小白同意了小张的请求,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车辆交付过户后,小白反悔称,车辆实际价值远高于贷款本息,抵押协议应属无效。
分析
小白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等价有偿。
从小白与张晓的纠纷来看,小白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除偿还张晓借款10万元外,还应支付贷款利息,年利率为15.4%。
因以自己的车辆为小张提供担保,小诉至法院,要求以拍卖或变卖担保车辆的方式先行偿还贷款本息。拍卖或变卖所得高于贷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应归还小白。
该段情节中,小张在小白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申请调解,与小白达成以车抵债的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小白应该清楚他的汽车的价值和他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与小张签订协议以车抵债是他的真实意思。因此,小白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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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长情不及你
2022-03-11 20:33:29 回复
到矛盾纠纷,不仅会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还会使当事人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情绪更加冲动。这就需要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纠纷,选择更加合理的方式解决。案件中,小李因情绪激动拒绝调解。
怪咖小青年
2022-03-11 23:48:30 回复
在小李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根据《规定》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
感慨人生
2022-03-11 15:01:22 回复
变更或者撤销。该段情节中,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为了尽快了解纠纷,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都清楚自己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存在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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