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4 | 评论:3
微信聊天记录、跟踪偷拍照片、手机短信等婚外情证据的作用。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添加日期:2012年8月1日17: 22: 23浏览量:1730
在当今社会,离婚率很高,而且还在上升。婚外情是离婚的主要原因。夫妻一方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应当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离婚的时候,除了道德上的谴责,还要经济上的惩罚,少分财产。否则,不足以抚慰无辜一方受伤的灵魂,也不足以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和促进正义。
离婚过错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考量因素。婚外情导致离婚诉讼,想要对方少分财产,首先要取得对方婚外情的证据。毕竟法律讲究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一、司法实践中婚外情的常见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婚外情的常见证据如下:
(1)微信、QQ、MSN、电子邮件、短信的聊天记录
如果夫妻一方有外遇,一定会通过微信、邮件、短信、QQ、MSN等方式联系第三者。以上证据为电子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然而,电子证据有其自身的缺点。比如当事人姓名多为昵称,非真实姓名,沟通内容可以修改。因此,在诉讼中,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经常受到质疑。即便如此,这类证据还是有用的。至少,这会让法官确信配偶中的一方有外遇。
(二)录音、录像、录像和照片
夫妻有了外遇,一定要和第三者有缠绵暧昧的对话,有轻浮亲密的行为。对他们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是非常常见的取证方式。婚外情是秘密的,不是明目张胆的,明目张胆的。录音、录像、拍照都不是容易的事。有些当事人为了取证,采取跟踪偷拍或者窃听偷拍照片的方式,甚至雇佣私家侦探。因此,音频、视频、录像、照片等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保证书、悔过书等书面材料。
当配偶婚外情曝光,尤其是捉奸在床时,羞愧之下,他(或她)会写下保证书和悔过书,这也是婚外情的证据,是客观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四)警方调查笔录
夫妻卖淫行为被警方发现后,警方会进行调查并记录在案。警方的调查记录也是婚外情的证据,是具有很强证明力的客观证据。
(5)夫妻一方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
有些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在核实其婚外情后,会对员工的生活作风进行处理。公司的处理意见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是具有很强证明力的客观证据。比如机关工作人员被纪委监察局通报,在通报材料中公开了工作作风。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缺陷及加固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已经成为最常见、最便捷的交友工具。“搜索附近的人”可以找到近在咫尺的合适的人,“摇一摇手机”可以遇到和你亲近的人。这些人基本都是异性交往。交心聊天时,聊天内容往往涉及男女之间的感情,分享性经验,幻想性生活,互称夫妻,甚至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朋友的界限,是对婚姻和爱情的背叛,应该受到谴责。
(1)微信聊天记录的特点和不足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通常会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出轨,是离婚的过错方。与传统证据相比,微信聊天记录有其不足之处,即微信聊天主体的不确定性、聊天环境的虚拟性和聊天内容的可修改性。
聊天主体的不确定性,意味着作为一种交流工具,很难确定微信的用户真实身份。微信聊天记录只显示微信名和聊天内容,不显示其他信息。微信名(网名)大多是昵称,不是真名。微信名(网名)随时可以改,不可预知。同一个微信名(网名)会被很多人同时使用。因此,仅凭微信名称,无法确定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再者,微信登录密码可能泄露,微信号可能被盗。如果微信密码泄露或者号码被盗,微信的聊天内容可能不是我做的。另外,大家注册微信,有的用电话号码,有的用QQ,不一定实名认证。在微信的简介里,很少(或者没有)微信注册人的真实信息。
微信聊天环境的虚拟性是指微信聊天是在一个虚拟的空房间里进行的。聊天时两个人不在一起,聊天内容可能真假难辨。
微信聊天内容的可修改性是指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被人为修改。微信聊天记录基于电子媒体,可以随意删除。此外,利用高科技手段,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修改聊天记录。的原始聊天记录可能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的聊天记录不一致。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否则,微信聊天记录不会被法院采信,没有证明力。聊天内容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庭质证时,对方会利用微信聊天主体的不确定性否认聊天记录的关联性,利用微信聊天环境的虚拟性和微信聊天内容的可修改性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来源不合法,其合法性也会被否定。此外,在法庭质证中,对方一般会要求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但当事人一般很难提供。即使能提供,原载体中的聊天记录也可能被删除。正因为如此,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配偶不忠证据时,有的被采信,有的不被采信。
(2)微信聊天记录加固措施
①建立证据链,相互补充,相互印证。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是孤儿,证明力较弱,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不是唯一证据,而是有其他证据支持,形成证据链,证明力会大大增强,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很大。
②利用微信号的不变性和绑定的电话号码确定微信的主题。
微信的昵称可以改,微信的内容可以删除。但是,微信号是改不了的。利用微信号,可以确定微信的主体。另外,很多人的微信消息都绑定了电话号码,都是实名登记制。通过使用电话号码,我们还可以确定微信消息的主体。
③正确保存微信信息。
保存微信信息不仅仅是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而是保存微信的所有信息,包括聊天记录、微信号、昵称、二维码、电话号码、个人签名等。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在下载和打印截图时,一定要保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修改内容后不能打印截图,也不能选择性打印截图。如果可能,尽量保留原载体(手机、电脑等。)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不能,一定要对微信信息进行公证,由律师见证或者录制视频。
三。被偷拍或窃听的照片(或视频)是否合法有效
无论是跟踪偷拍还是偷听偷拍,都或多或少是对隐私的侵犯。但是婚外情太隐私,不跟踪不偷拍不窃听不偷拍很难取证。知情权和隐私权似乎是不可调和的。窃听照片是违法的。跟踪偷拍的照片、视频、录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合法性,这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对其谈话录音所获得的信息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1995〕相比,该解释仍然大大放宽了合法性审查标准。一般情况下,秘密录制的照片、视频、录像,法院还是可以采信的。“这种偷偷录下的偷拍行为对当事人身体上没有伤害,只有精神损害等无形损害,但无形损害很难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冯晓]。
当事人委托私家侦探跟踪偷拍是否合法,目前仍有争议。199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禁止设立私人侦探事务所的通知》,禁止私人侦探业务。但这份通知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判断私家侦探跟踪偷拍照片是否合法的依据。目前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证据的合法性不受取证主体身份的影响。如果私家侦探收集证据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那么证据不会因为其主体地位而被法院排除。
跟踪偷拍严禁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由此可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我国法律禁止私人使用的工具。非法使用这类工具是犯罪行为,用这类工具录制的视听资料当然无效。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禁止长期跟踪。如上所述,跟踪偷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长期跟踪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谈及胡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1009号】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范东明法官指出,日常行动轨迹、活动场所等信息涉及公民的隐私和生活习惯,如家庭住址、公司地址、经常去的场所等。,具有个人性,能够反映公民的某些个人特征,信息内容关系到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安全和信息泄露。因此,当事人的行踪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以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严禁长时间跟踪。
四。短信证明
短信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可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1)短信的内容是客观的。司法实践中,很难直接修改短信的内容、发送者姓名、手机号码、时间等信息。此外,上述信息也记录在电信运营商的操作系统中。手机用户几乎不可能在电信运营商的操作系统中修改上述信息。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即使当事人否认手机短信内容,法官也会运用自由评价的认证规则来认定短信的客观性。
(二)短信与手机用户有关联。短信离不开手机和SIM卡。具体情况下,短信只有和手机、SIM卡结合才能证明。因此,当事人在使用短信作为证据时,实际上是同时使用短信、手机和SIM卡作为证据。它们是书证和物证的结合。短信只能在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传输,每个手机号码只对应一个手机用户;用户的电话号码是实名制登记的。所以手机用户和短信是有关联的。
(三)短信是法律证据。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可以短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事实上,在国外(如美国、法国),短信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或直接证据。
5。捉奸是有技巧的,进屋要小心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民怀疑被害人宋×与李×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在得知宋×和李×在长沙县星沙县碧桂园社区春华街别墅*后,纠集曾×元、张×、向×、傅×华、青×伟等人到该别墅“捉奸”。到达别墅后,曾*元用木棍打破别墅侧面的玻璃门,非法进入别墅。他强行闯入别墅二楼卧室,发现宋*和李*在卧室内,并阻止其穿衣服和用相机拍摄。后来宋*和李*报了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湘0121第218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入室捉奸一定要谨慎。不然偷鸡花不了钱,取得的证据也没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通奸后,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如果对方带情人回自己家搞婚外情,夫妻双方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拍照取证。因为夫妻双方对自己的住所都有支配权,可以随意进入,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不允许擅自进入别人的房间,即使是在租来的房子或酒店里,否则就是侵权。这种情况下,为了取证,当事人可以报警或者偷拍。只要开枪次数、持续时间、实际损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证据就是合法的。
五、微信聊天记录、跟踪偷拍照片、手机短信等婚外情证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作用
(一)婚外情是法官分割离婚财产时考虑的一个因素。
中国的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法律对配偶一方的过错导致的离婚没有具体规定。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法发(1993)32号]中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2001年4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婚姻法。婚姻法修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没有规定“照顾无过错方”为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放弃了“分割离婚财产照顾无过错方”的司法思路。其实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官还是会考虑错误因素,照顾无辜一方。2016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法官在《丈夫在分割财产时违反忠实义务应当有倾向性地保护妻子》一文中解释了具体原因,摘录如下:
【基本案情】李某诉称其丈夫王某经常夜不归宿,长期远离与其他女性发生正当关系,并提供了视频、照片、警方笔录等相关证据。3、证明王与异性在宾馆住宿的事实。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他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归他。
【司法观点】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违反忠实义务,对解除婚姻有过错的,应当遵循对过错方给予否定评价,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女方予以弥补和照顾的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少给王分,对没有过错的李有倾向性地保护。
【法官点评】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未尽到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男方出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我国婚姻法只明确规定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并建立了相应的损害赔偿机制,但没有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其他情形,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缺乏对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
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虽然是原则性规定,但对司法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婚姻关系起着指导作用。通常婚姻规范中有具体规定时,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补充了婚姻规范。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项原则性规范,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则的补充。
③法律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应有严格的界限,不宜过宽,不会造成夫妻忠实义务的滥用。笔者认为,需要满足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即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不仅包括重婚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长期行为,还包括通奸等临时性行为。这些行为会对婚姻中忠诚的配偶造成严重伤害,其性质也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背,不仅需要道德谴责,更需要法律惩罚。
④借鉴侵权法的过错归责理念,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应对夫妻财产分割承担相应责任。离婚赔偿制度的目的是救济权利,同时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给予无过错方精神和情感上的安慰和补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因通奸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的离婚,虽然不能依据《婚姻法》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错误一方应当承担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如果仍然决定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承担婚姻破裂的责任,不足以体现法律的惩戒和引导作用。因此,离婚时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应少分,以体现其过错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责任。
⑤婚姻法一直坚持照顾女性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没有详细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作出判决,但立法意图无疑是在女方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作出判决。本案中,男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女方权益无疑受损。仅仅判决离婚不足以维护女方权益。因此,法院根据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男方给予少分,对没有过错的女方给予优先保护,也体现和符合婚姻法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
(2)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要照顾无过错方,具体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离婚财产分割要考虑的因素很多,照顾无过错方只是其中之一。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所有这些因素,确定如何分割财产。
六。婚外情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与问题分析
当事人收集婚外情证据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样有利于尽快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揭露对方肮脏无耻的丑恶嘴脸,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主要是损害赔偿和多处财产),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遗憾的是,由于婚外情案涉及的事项具有隐蔽性,当事人很难获得相应的证据。即使取得了一些证据,也不一定会被法院采信。这是一个尴尬的局面。为什么?在本文中,我结合具体案例对几种常见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案例一: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婚外情证据。
张某(女)发现丈夫李某经常与一名叫* * *(音)的女网友聊天,互称夫妻,谈论各种男女之间的话题,性行为露骨,好色放纵。认为张某与李某有出轨行为,打印出聊天记录提交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在庭审中,李否认自己作弊。由于张某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最终未能查明李作弊的事实。
本案中,张某的证据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聊天记录受限于自身特点,不能独立证明李出轨的事实。再者,因为网络是虚拟的空,所以虚拟世界里的出轨和现实世界是不一样的。我国法律并不认为虚拟世界的不忠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案例二:拿“亲密照”当婚外情证据。
王(女)得知丈夫许与一女士有染。为了得到真实的证据,她雇了私家侦探跟踪调查,拍下了许和一位女士在商场购物和进出电影院的照片。他们时而背靠背,时而手拉着手,举止亲密,各显风情。在离婚诉讼期间,王将照片提交给法院,指控徐欺骗。不过,徐对此予以否认。由于王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的取证方式是合法的。但从照片内容来看,照片只能证明徐与某女士关系密切,交往方式不当。徐到底有没有外遇,证据还是不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将身体出轨视为婚外情。至于感情出轨,一般不考虑婚外情。另外,法官对婚外情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夫妻一方有婚外情,除非单一证据非常有力。
案例三:以“被捉奸在床的照片”作为婚外情证据。
郭某(女)与崔某为夫妻关系,郭某明知崔某与某女子有暧昧关系。一天,郭得知崔在一个女人家里,便带领亲友破门而入,将他捉奸在床,并拍下他们的裸体照片。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崔同意离婚。关于婚外情,崔声称自己与女方只有一次不正当行为,之前并无此事。除了照片,郭也没有崔出轨的其他证据。法院判决郭与崔离婚,但不支持郭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郭捉奸在床的照片可以证明崔某与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崔某有外遇,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过这张照片是在第三者家里拍的,而且是破门而入。取证方式侵权。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案例四:以“男女同房的事实”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黄(女)经常出差,有一次回家很早,已经是深夜了。打开门,看到丈夫赵和一个女人在家。不过他们是在喝茶,并没有衣冠不整的现象。黄马上打电话给亲戚朋友,指责赵出轨,起诉离婚。在诉讼中,赵承认有一个女人在家里,但他们只是聊天,没有别的事。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作弊,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黄只是凭直觉推测赵有外遇,并无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法官根据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来推断事实。黄提供的证据属于其本人的主观臆测,无其他证据支持,故不能认定赵与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案例五:以“酒店安装视频设备获取的视频”作为婚外情证据。
马(男)是某公司总经理,经常和爱人一起去某酒店入住。马某(男)的妻子李通过贿赂宾馆服务员,事先在房间内安装录像设备,录下马某与情人接吻、拥抱、发生性关系的场景。在离婚诉讼期间,李提交了视频,并要求李支付赔偿金。李承认他与一名女子有正当关系,并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赔偿金。经审查视频来源,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不支持李要求马某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录像是合法的证据,但任何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否则不能使用。本案中的视频是在酒店房间私自安装视频设备获得的,酒店房间是私人空房间。李的取证方式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视频,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六:有“证人证言”的婚外情证据
王(女)与崔系夫妻。王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有一次,王的亲戚发现崔带了一个女人回家过夜,就告诉了王。王因此要求离婚,并提交了亲属的证人证言。崔否认与异性有婚外不正当行为,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虽然王某的亲属提交了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崔某有外遇,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
以上案例具有代表性。涉案证据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婚外情证据。从以上案例中可以找到婚外情证据不被法院采信的具体原因。
(1)证据不合法。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应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有时会不择手段,结果来之不易的证据因为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信。案例3和案例5就是这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自己家里安装视频设备,在自己家里捉奸在床,这样获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二)证据单一,没有形成证据链,证明力弱。
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收集到的婚外情证据非常有限,甚至只有一个证据。基于这些证据,法官不能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在审判实践中,当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待证事实时,法官可以采用高概率证明标准。但是,适用大概率证明标准不能违背证据法定规则,不能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主观臆断,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定的程度,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否则,法官无法查明事实。案例1、2、6就是这样。
司法实践中,唯一能够独立证明的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是:以合法形式获得的不雅视频;证明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司法证明;机关或工作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中纪委对某官员包养情人的通报;道歉信、保证书等。过错方本人。
(C)混淆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和生活意义上的婚外情,
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忠诚义务,又称贞操义务,主要是在性排他性方面,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与配偶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性关系,在性生活中应当相互忠实,否则属于婚外情。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和生活意义上的婚外情是不一样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以暧昧的方式与异性交流,感情出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
婚外情的证据可以让无辜的一方在道德上获胜,获得更多的财产。虽然婚外情的证据不容易取得,但是我们还是有办法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针对司法实践中婚外情证据的尴尬局面,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有律师的指导和配合,这样既能取证,又能保证其合法有效。
[刘律师13522466520]
本文标签: 打离婚官司能查对方微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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