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3
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移财产主要指两种情况:1。隐藏财产(如银行存款在对方配偶不知情的地方兑现);2.将该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他人已经正式取得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已经消费该赠与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有不同的应对方式和不同的法律依据。
一、隐藏财产
1。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配偶一方是否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隐瞒了多少财产,原则上应由主张这一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和狭隘。这不是本文的重点,这里不展开。
2。索赔
被隐匿财产仍由隐匿财产的人控制,所有权未转移给他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减少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隐性财产)进行全额分配或分割。
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丈夫或者妻子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丈夫或者妻子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是否处理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原因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应通过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如下:
1。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夫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违反公序良俗(比如男方在婚姻中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情人),法院可以直接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合同无效, 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第三方返还原件。
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s2/]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要求主观上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联系和串通,客观上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人明知该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明显具有恶意;在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为赠与人及其配偶共有的前提下,赠与人未经赠与人配偶同意而将该财产赠与给他,受赠人也存在恶意损害赠与人配偶利益的行为。而赠与人与受赠人相互串通,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则意味着赠与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赠与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客观上损害了赠与人配偶的利益。因此,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合同,一般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赠与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返还原件。
特别是根据或者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以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以赠与人无权处分为由认定赠与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没有诉讼时效。
本文标签: 离婚前把存款转走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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