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6 | 评论:3
案情简介
永强与刘英于200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吵闹闹。2013年上半年两人大吵一架,2014年2月分居。一个月后,刘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2015年1月,刘英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永强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还有感情。
认为刘英勇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有夫妻共同存款37万元,而永强主张这37万元来自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养老金,尚有20万元左右(含养老保险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收据等证据。
为对抗刘英,永强声称刘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但2014年12月21日,账户内仅剩263.37元。根据详细的银行对账单,刘英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中的19.5万元人民币转给了第三人。刘英虽然主张2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开支,并且自己也偿还了侄女的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判断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院裁定不准双方离婚,双方感情未见改善,经法院调解无法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已确实破裂,应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永强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永强本人所有。永强婚后的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英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将19.5万元转给第三人,不能合理解释和说明,存在过错。
故法院判决永强的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永强所有,刘英赔偿永强因刘英转走的存款19.5万元中的12万元。
对条例的解释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配偶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第47条将“离婚”作为认定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时间节点。今后,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诉讼中,只要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错方。
但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仅限于过错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财产。如该条情形,刘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定为其擅自转移的19.5万元。因为他的过错,本该拿到19.5万元一半的刘英只能拿到7.5万元,少了2.25万元。而且刘英本应分得永强的一半抚恤金,法院也没有将刘英的过错分配给刘英。
小小的普法专家,可以理解一下说法。欢迎,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本文标签: 离婚前把存款转走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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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梦中遇鹿
2022-03-11 14:54:28 回复
强本人所有。永强婚后的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英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将19.5万元转给第三人,不能合理解释和说明,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永强的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永强所有,刘英赔偿永强因刘英转走的存款19.5万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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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2:14:58 回复
仅剩263.37元。根据详细的银行对账单,刘英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中的19.5万元人民币转给了第三人。刘英虽然主张2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开支,并且自己也偿还了侄女的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判断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院裁定不准双方离婚,双方感情未见改善,经法院调解无法和好,双方
秃顶老男人
2022-03-11 23:39:55 回复
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判断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院裁定不准双方离婚,双方感情未见改善,经法院调解无法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已确实破裂,应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永强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永强本人所有。永强婚后的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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