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5 | 评论:2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房屋在20周岁时过户到女儿名下。
根据协议,房屋的处分分为两级:一是夫妻财产分割,离婚后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承担偿还房屋贷款的义务;二是为女方设定赠与义务。女儿年满20周岁,女方应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女儿名下。现女方已还清房贷,具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且女儿尚未满20周岁,还不到履行赠与义务的时候。故女方要求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房屋产权由共有状态变更为一人所有,符合约定,应予支持。
这套房子在离婚时已经分割给了女方,所以不属于男方继承。基于此,其他继承人没有继承这套房子的权利。因此,女儿放弃对这套房子继承权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思还是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其他继承人的实体权利没有影响。
涉案房屋并不是男方的遗产,只是因为离婚协议规定男方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所以这一义务应当在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本质上不是对遗产分割有争议的继承纠纷,而是权属确认纠纷。
要求
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其与被继承人孟某某共有的位于江阴市XXX街XXX号房的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份额。
2.判令王某某、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其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在其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王某某是孟某某的母亲。孟是杨和孟的女儿。孟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死亡。
2018年11月1日,孟某某与牟阳签订离婚协议,协议载明:“2011年11月29日,双方依法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于2009年10月19日生下一女,取名孟某。由于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订立离婚协议如下: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费、抚养费、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五千元作为子女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可以随时探视孩子。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婚后不分割共同存款。(2)房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XXX街XXX号XXX室的房屋,归女方所有,抵押由女方承担。等孩子年满20周岁,房子就过户到孩子孟名下。河南省固始县自建房,归孩子孟所有。(3)其他财产:婚后无其他财产分割。四。债权债务处理: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连带债权债务。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已在上述第三条中明确说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上述婚姻中所有共同财产的真实性。6.离婚时女方没有怀孕。七。双方对上述约定绝不反悔,离婚后互不干涉对方的婚姻生活自由。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2018年11月1日,孟某某与牟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此外,查明该房屋的产权证位于{\ F3 。}
2020年11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明确孟某某在该行贷款总额为29万元,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结清。
一审法院认为
杨某与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无效,经一审法院依法确认。
【/s2/】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共有人位于×××房孟某某的母亲王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房屋。王某某应协助杨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杨某本人承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
1.位于江阴市XXX街XXX号XXX房的房产归杨所有。
2.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杨办理位于江阴市XXX街XXX号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
上诉意见
王某某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杨某与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江阴市XXX街XXX室的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于其女儿孟某年满20周岁时过户至孟某名下。该赠与为双方共同赠与,杨离婚后无权单方面撤销该赠与。赠与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孟未满20周岁,不符合条件,赠与无效。目前作为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仍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2.孟某系未成年人,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孟某放弃继承权,严重损害了孟某的合法权益杨某再婚后将孟某寄养在奶奶家,其欲将涉案房屋转卖供她及再婚配偶在苏州另购房屋,将严重损害孟某的合法权益。
第二,其新主张,希望法院调解。
1.孟某某的社保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抚恤金,请杨配合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2.××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
杨辩解道:
该房的全部费用{\ F3 。}他已经实际履行了义务,有权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
此外,王某某的第二、三次上诉与本案无关,应予驳回。
孟说:
自从父母离异后,他一直和母亲杨生活在一起。父亲孟某某去世后,其生活学习费用全部由母亲杨支付。他在一审法院作出的放弃继承的声明是真实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认为
在二审中,王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与他聊天的人是牟阳的妹妹牟阳2。在谈及牟阳欲出售江阴房屋后,又在苏州买了房,证明牟阳的真实目的是出售涉案房屋。此举不利于保护孟某的合法权益。经质证,杨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确定微信上与王某某聊天的人是否为2,且2与王某某的聊天内容对其不产生约束作用。
二审杨称:女儿孟上学问题已解决。目前没有必要出售涉案房屋,他也不打算出售。孟年满20周岁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孟。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杨与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房的房屋×××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现杨某已还清房贷,具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而其女儿孟尚未满20周岁,还未到履行赠与义务的时间。故杨要求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由一人登记房屋产权,符合约定,应予支持。离婚时房屋已分割给杨,孟某不再享有产权份额,故不属于孟某继承。基于此,孟某、王某不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孟某放弃房屋继承权的表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其法定代理人牟阳的意见,均不影响孟某的实体权利。
对于王某某上诉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杨不同意二审处理,故法院依法不予采纳。1.如前所述,涉案房屋不是孟某某的遗产,只是因为孟某某在离婚协议下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故该义务在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本质上不是遗产分割的继承纠纷,而是权属确认纠纷。因此,关于孟某某社保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抚恤金等遗产。2.杨某与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河南省固始县自建房归孟某所有”,是否侵害王某某的权益,协议是否有效,与本案江阴房屋的权利无关,王某某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苏02民中6772号
来源:李姐的说法
本文标签: 离婚协议书上写房子归女方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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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长情不及你
2022-03-11 22:25:00 回复
二是为女方设定赠与义务。女儿年满20周岁,女方应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女儿名下。现女方已还清房贷,具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条件,且女儿尚未满20周岁,还不到履行赠与义务的时候。故女方要求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房
侠盗高飞
2022-03-11 22:59:25 回复
他继承人没有继承这套房子的权利。因此,女儿放弃对这套房子继承权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思还是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其他继承人的实体权利没有影响。涉案房屋并不是男方的遗产,只是因为离婚协议规定男方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所以这一义务应当在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本
风口起飞
2022-03-11 18:50:30 回复
称:女儿孟上学问题已解决。目前没有必要出售涉案房屋,他也不打算出售。孟年满20周岁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孟。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杨与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房的房屋×××年×月×日×月×日×月×日×月×
潇洒先生
2022-03-11 13:48:52 回复
配合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2.××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吃饭从不留名
2022-03-12 01:00:07 回复
因为孟某某在离婚协议下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故该义务在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本质上不是遗产分割的继承纠纷,而是权属确认纠纷。因此,关于孟某某社保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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