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3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部门并不具有直接界定被拆迁房屋权属的职能,只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确定被征收人的身份。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石于2009年与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此后,王功敏翻修了房子,实际上一直住到房子被征用。2012年,泉山区市政府开始对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进行征收。在此期间,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了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并将被征收人登记为产权人,星火办事处史庄村委会也出具了相应的确认单,史配合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土地证。直至涉案房屋被拆除,历史良好,孙晋美未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提出任何异议或诉讼。基于上述证据和情况,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王功敏为被征收人,并与其签订了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事后徐州中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徐岷终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确认与王功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但该判决并不能否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的合法性,因为石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房屋已被实际拆除,被征收人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权利的归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7)最高法审字第837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历史好。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晋美。
委托代理人:赵鹏,江苏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延长线26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住建局。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局长。
一审第三人:王功敏。
再审申请人石、诉被申请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泉山区政府)、徐州市泉山区住建局(以下简称泉山区住建局)房屋强制拆迁补偿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徐行初字第0147号行政裁定,驳回师、的诉讼请求。师、不服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苏34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孙晋美卫诗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白亚丽法官担任审判长,耿宝健法官、张爱珍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审结。
师、向我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 .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受损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产权的错误认定,而非一、二审认定的案件强制拆迁所致;2.申请再审人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3.一审和二审认定涉案房屋为王功敏所有,这与另一起案件相矛盾。
我们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不具有直接界定被拆迁房屋权属的职能,只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确定被征收人的身份。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石于2009年与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此后,王功敏翻修了房子,实际上一直住到房子被征用。2012年,泉山区市政府开始对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进行征收。在此期间,将房屋买卖协议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并将被征收人登记为产权人,星火办事处史庄村委会也出具了相应的确认单,史配合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土地证。直至涉案房屋被拆除,历史良好,孙晋美未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提出任何异议或提起诉讼。基于上述证据和情况,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王功敏为被征收人,并与其签订了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之后,王龚敏腾空房屋全部交付给拆迁单位钥匙、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涉案房屋被拆除。拆迁行为既不具有强制性,也不违法。虽然徐州中院后来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徐终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确认石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该判决不能否定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及房屋拆迁的合法性。因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且该房屋已实际拆迁,原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被征收人补偿权利的归属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石、在本案中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没有错。
综上,历史是好的,孙晋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白亚丽
耿宝健法官
张爱珍法官
2017年12月14日
助理法官沈坤
办事员王婷
来源: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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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为赋新词强说愁
2022-03-11 19:26:04 回复
拆除,被征收人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权利的归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决(2017)最高法审字第837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历史好。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晋美。委托代理人:赵鹏,江苏赵鹏律师事务
够狠才男人
2022-03-11 19:11:47 回复
直至涉案房屋被拆除,历史良好,孙晋美未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提出任何异议或提起诉讼。基于上述证据和情况,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王功敏为被征收人,并与其签订了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之后,王龚敏
不服就干
2022-03-11 13:17:02 回复
如下:1 .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受损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产权的错误认定,而非一、二审认定的案件强制拆迁所致;2.申请再审人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3.一审和二审认定涉案房屋为王功敏所有,
最初进化
2022-03-11 21:27:14 回复
矛盾。我们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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