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3
北京房地产律师金双全,专门处理二手房买卖、实名购房、房产继承、权属确认、腾退房屋、公房纠纷、中央生产用房、军产用房等房地产纠纷。工作十五年以上,带领过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处理过大量的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例改编成案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相似,请联系我们撤销。)
最初告诉
原告李某明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李某明拆迁费51.2万元。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朝阳区8号院177.62平方米的9套房屋,业主和被拆迁人登记在李某明名下,而李某义、李某祥仅在此登记。2009年,李某明委托李某云负责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房屋有关。李某云在办理委托事务时,收受拆迁款3512523.60元。李某云作为委托人,自收到款项后一直未向委托人李某明支付拆迁款,三被告称拆迁款不应归李某明一人所有。故诉请法院支持李某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某义、李某云辩称,房屋所有权人为涉案拆迁房屋所有人李某成,拆迁款应归李某成所有。李某明不是房屋所有人,不能享受拆迁利益。房屋拆迁时,户主之一的李某明给李某云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是当时拆迁政策确定的。因此不能认定拆迁款属于李某明。2009年9月29日,李某明及其父母与李某成、张某英签订了《父母财产分配协议》。协议已经履行,拆迁款已经发放。李某明无权要求进一步分割。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某祥辩称,拆迁款全部是李某云拿走的,与李某祥无关。不同意李某明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李某义、李某香、李某云为姐弟关系,李某明为三被告人的侄子。
2009年6月25日,李某明、李某云在《委托人(业主/承租人)与受托人委托书》上签字,其中写明“委托人(业主/承租人)李某明、受托人李某云;由于工作忙,不能亲自去北京市朝阳区8号办理房屋拆迁手续。现委托姑姑李某云(女,45岁,无工作单位,现居8号)为我的代理人,全权签署拆迁协议及按规定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与我个人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009年6月17日,拆迁人(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与被拆迁人(乙方)李某明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2009年9月29日,李某静、李某明、王某华与李某成(李某静之父)、张某英(李某静之母)签订《父母财产分配协议》,约定:“李某成、张某英属于其父母的祖屋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政府拆迁时,父母将分配给六个子女各一份,全部归子女个人所有........以上条款均经过全家讨论通过,自7月起实施。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父母有权追回已分配的份额,并可以委托律师等人起诉。”2009年9月29日,李某静及其家人收到45万元。
另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北京市朝阳区8号在拆迁前登记在李某成、李名下。
再者,李某明曾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云返还拆迁款3512523.60元及相应利息。该案经过二审,驳回了李某明的诉讼请求。
判断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明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律师金双全的评论
北京市朝阳区8号,拆迁前登记在李某成、李名下。李某明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李某明无证据证明其自建房屋并将该房屋建在北京市朝阳区8号。李某明要求三被告返还的涉案款项,与李某成夫妇生前在北京市朝阳区8号房享有的利益有关。
根据父母财产分配协议,李某成夫妇已与李某明及其父母李某静、王某华就祖屋拆迁利益分配达成协议,并已实际执行。李某明现在主张返还的涉案款项,与其父母、爷爷奶奶所属家庭的分割、财产分析有关。目前李某明仅凭委托书和《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不能主张对拆迁款有利害关系。故其主张三被告应向其支付拆迁款51.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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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英雄
2022-03-11 21:01:56 回复
、王某华与李某成(李某静之父)、张某英(李某静之母)签订《父母财产分配协议》,约定:“李某成、张某英属于其父母的祖屋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政府拆迁时,父母将分配给六个子女各一份,全部归子女个人所有........以上条款均经过全家讨论通过,自7月起实施。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父
新世纪美男
2022-03-11 18:32:39 回复
,拆迁款应归李某成所有。李某明不是房屋所有人,不能享受拆迁利益。房屋拆迁时,户主之一的李某明给李某云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是当时拆迁政策确定的。因此不能认定拆迁款属于李某明。2009年9月29日,李某明及其父母与李某成、张某英签订了《父母财产分配协议》。协议已经履行,拆迁款已经发放。李某明无权要求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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