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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李女士和石先生是夫妻。婚后,他们育有两个女儿石梅、石芳和一个儿子石涛。石先生去世后,李女士、、石芳将石涛诉至法院,要求根据遗嘱由李女士继承石先生拥有的房屋的一半。由于《共同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海淀

李女士和石先生是夫妻。婚后,他们育有两个女儿石梅、石芳和一个儿子石涛。石先生去世后,李女士、、石芳将石涛诉至法院,要求根据遗嘱由李女士继承石先生拥有的房屋的一半。由于《共同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海淀法院判决房屋中属于石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由三元与被告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

三元告知,涉案房屋系李女士与石先生婚后共同购买,而石先生于2014年8月就该房屋立下遗嘱,表示房产由李女士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石涛辩称,以夫妻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也应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缺少一方签名,不具有效力,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继承房屋。

庭审中,三原告提交的石先生签署的《现有房屋继承遗嘱》内容如下:房屋5A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有一半产权。经过近几年的慎重考虑,两人决定如下:1。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相互继承,即先亡一方的产权自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不启动子女继承程序。2.如果夫妻双方都已去世,财产由三个子女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产权。然而,只有石先生在遗嘱人处签名。经法院询问,李女士明确表示,该遗嘱是石先生的个人遗嘱,仅代表石先生的个人意愿。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割为配偶财产,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石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出李女士的一半份额后,剩下的就是石先生的遗产。关于涉案房屋石先生遗产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自拟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标注年、月、日。从形式上看,本案所涉遗嘱确实符合《继承法》关于自写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但从具体内容来看,并不是石先生对其死后如何继承其在涉案房屋中的权利份额的个人表述,而是其本人在与李女士慎重考虑后对涉案房屋如何继承的表述。从书写的逻辑顺序来看,石先生不仅有先身故将其对涉案房屋的权利转让给李女士的遗嘱,而且有双方身故后涉案房屋最终由三个子女继承的要求。

应该说,石先生在写这份材料的时候,无法预测,当然也无法决定将来他和李女士谁先死。因此,遗嘱中关于夫妻共同继承、先死亡一方的产权自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涉案房屋在双方死亡后由三个子女继承的意见,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公民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或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一种附约束条件的遗产处置意见。只有在李女士完全同意并始终确认该意见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进而作为处理涉案房屋继承和分割的依据。

本案中,李女士经法院询问后,坚称遗嘱仅代表石先生个人意愿,是石先生单独自拟的遗嘱。也就是说,李女士并不完全认可石先生在这份自拟材料中所表达的相关内容,也不愿意接受相关约束和限制。故在此情况下,三原告要求石先生主张涉案房屋的全部继承份额由李女士继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石先生对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涉及共同遗嘱的认定和效力判断。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立遗嘱。实践中,夫妻共同立遗嘱,结果一方先死亡,未亡人以各种理由打算变更共同遗嘱的情况比较常见。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司法部《遗嘱公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指导其分别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共同遗嘱公证的,应当在共同遗嘱中载明遗嘱变更、撤销和生效的条件。”事实上,这一规定已经承认了经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并没有委托他人代写或通过公证的方式订立共同遗嘱,而是由丈夫或妻子手写遗嘱全文,并由夫妻双方签字。

应该说,中国有夫妻共同立遗嘱的习惯。立共同遗嘱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使配偶的生活不会因另一方的死亡而受到进一步的冲击。鉴于夫妻间特殊的婚姻关系,在实践中,只要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参与了共同遗嘱的订立,遗嘱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表示,并且符合相应遗嘱类型的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以确定该遗嘱的效力。本案中,虽然石先生的遗嘱表达了共同遗嘱的内容,但李女士并未在遗嘱上签字;经法院询问,明确表示遗嘱仅代表石先生个人意愿。

因此,在此情况下,李女士主张石先生享有遗嘱继承案所涉房屋全部权利份额的主张明显不足,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自己写的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有效吗(夫妻共同立了遗嘱,为什么会没有法律效力?)

(北京海淀法院)

本文标签: 离婚协议书可以代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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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清凉一夏

    清凉一夏

    2022-03-12 00:48:59    回复

    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石先生对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法官提醒,本案涉及共同遗嘱的认定和效力判断。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立遗嘱。实践中,夫妻共同立遗嘱,结果一方先死亡,未亡人以各种理由打算变更共同

  • 撩妹首席导师

    撩妹首席导师

    2022-03-12 00:03:49    回复

    嘱的内容,但李女士并未在遗嘱上签字;经法院询问,明确表示遗嘱仅代表石先生个人意愿。因此,在此情况下,李女士主张石先生享有遗嘱继承案所涉房屋全部权利份额的主张明显不足,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

  • 庞桂乐斌

    庞桂乐斌

    2022-03-11 12:58:38    回复

    我也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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