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3 | 评论:1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民事代理合同,确立代理合同关系。目前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即可能存在合同灭失的风险,直接影响原告对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支付律师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等问题的准确判断。,因此他主张,涉案合同因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了无结果、独立判断和决策、承担损失等承诺。,并且被告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他的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事代理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是否应当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危急情况和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主观上要求一方故意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涉案合同不符合前述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现在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代理义务,原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价。因原告未能达到预期的诉讼结果,后悔支付高额律师费,进而主张撤销委托合同,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代理费的数额,因代理事项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等,被告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代理费30万元,不同意以胜诉为条件收取30万元代理费。该协议不违反规定,应受保护。
要求
请求在简·多伊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裁定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律师费29.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20年12月1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损失。
一审调查
2020年5月29日,原告简·多伊(jane doe)就其与丈夫(一名男子)的离婚纠纷前往被告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咨询。当晚,原告通过微信将《某某离婚信息》这份文件发给被告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负责律师,上面详细记录了原告和某某男的身份、亲属、工资,以及五套房子、公司、存款、理财等共同财产。在他们婚姻期间。
2020年6月12日,原告简某(甲方)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代理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与一男子离婚纠纷的代理人;委托代理阶段,民事审判一审阶段,民事审判二审阶段。在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部分,双方约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一审裁判文书确定甲方分割财产总值400万元以上部分的,甲方应当支付财产总值400万元以上部分的6%作为剩余律师费,在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本案如有二审,甲方应在一审判决下达后30日内先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15万元。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甲方分割财产总值400万元以上部分的,甲方应当支付财产总值400万元以上部分的6%作为剩余律师费,在二审裁判文书发出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
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部分,双方约定本次代理存在法律风险,乙方及其律师不向甲方或其代理人作出任何关于案件结果的承诺,甲方负责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甲方将承担因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和方案作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若甲方取消委托,本合同约定的诉讼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的仍予支付。
2020年6月15日,原告无名氏向被告支付代理费30万元。2020年7月2日,被告代表原告简某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简某与某男子离婚,分割包括5套房产(估价700万元)和某有限公司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沙河口区法院以民初(2020)辽0204第4741号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沙河口区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某男持有的某有限公司45%股权),并通过律师调查令取得了某男名下的农行、中信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显示,某男名下两家银行账户余额960余万元。被告向沙河口区法院提交了新的起诉状(增加了分割上述某男子名下银行存款96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再次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申请,沙河口区法院查封了某男子名下960余万元银行存款的一半,4805847.01元。
2020年11月25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民初辽0204第4741号民事判决,查明:“原告无名氏与被告,男,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均为初婚,育有一女,独立生活。婚后夫妻关系还是不错的。2013年11月起,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被告否认双方存在纠纷。2017年3月,原告搬出了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住进了大连市沙河口区的另一套房屋。2019年5月,原告回家取衣服,原告女儿认定原告拿走了自己的项链,双方发生纠纷。”判决裁定驳回原告无名氏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此外,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代表原告提交的两份起诉状和两份诉讼保全申请书均有原告简某的签名。
查2020年11月5日原告无名氏与律师微信聊天。原告问道,”...你想知道夫妻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吗?”有律师回答“非常有必要保全婚姻财产”,“因为不保全他很容易转移,万一你这次被判离开,等他搬走了你就很难拿到财产了,所以也就是说,当你发现他和你的婚姻财产都要保全的时候,也就是不用担心那两个钱不保全,这样风险会更大”,“还有一个,妹子,我给你。”根据我们现有的情况...“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诉讼费为离婚一审诉讼一审程序的诉讼费,二审诉讼和二审诉讼需另行收取。被告称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律师费30万元;原告辩称,不离婚不应收取30万元律师费,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离婚如何收取律师费。
一审法院向原告简某询问起诉离婚的想法后,原告简某表示现在没有离婚的打算,是基于想快点离婚好让我去法国,现在离不开。因为疫情原因,去法国被推迟到次年6月,让原告有一年时间准备离婚。现在没有精力准备第二次离婚诉讼。
一审思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关于涉案律师费的纠纷,主要基于司法实践中的以下事实: 对于离婚的第一次诉讼,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一般裁定不予离婚;半年后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判决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民初(2020)辽0204民事判决书第4741号查明的事实,原告简某于2017年3月搬出与丈夫共同居住的房屋独自居住,原告与丈夫已分居两年。本案可能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准予离婚。即使第一次起诉不允许离婚,但因为第二次起诉更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所以在第一次起诉中查询对方财产并予以保全更为合理。
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判断被告收取原告律师费30万元是否合理:
1。原告称被告保证他一次性分居,是真的吗;
二、被告是否告知原告风险(包括上文提到的离婚案件司法实践);
三。在风险告知的前提下,离婚案件的诉讼策略(离婚第一次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查询和保全财产)是否由原告决定;
四。被告收取30万元律师费是否合理
根据原告与一名律师的微信聊天,一名律师陈述:“因为你不保护他,所以很容易转移。万一你这次被判离开,他离开后你就很难拿到财产了……”,“我正在和你协调,看你这次能不能决定离开,基于我们现有的情况……”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被告并没有向原告保证会被判刑。被告表示“万一你这次被判离开”“我正在和你协调,看你这次能不能决定离开”,用以证明被告告知原告离婚概率大的可能性,并在谈话中告知原告被告尽可能争取离婚。
本案中原告签署了两份起诉状和两份查封申请,即原告个人对离婚案件诉讼策略的选择,即原告同意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选择分割财产、查询和保全财产。根据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的夫妻财产(包括评估价值700万元的5套房屋和包括某有限公司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及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被告向原告收取离婚案件律师费30万元,符合收费标准。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民事代理合同,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被告要求退还律师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无名氏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没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其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极有可能判决不了离婚,除非另一方同意离婚或者原告有充分证据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首先,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法律机构,对上述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非常清楚。但合同中没有约定第一次离婚判决不允许的情况下,律师费如何收取。相反,根据合同文本所体现的意思,上诉人不仅可以离婚,还可以分割400万以上的财产。
其次,被上诉人从未告知上诉人有第一次离婚的可能,即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第三,被上诉人没有就现有证据是否可以作为结果进行任何分析。被上诉人仍为30万律师费与上诉人签订民事代理合同,可见被上诉人主观上有隐瞒的故意,故该民事代理合同已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董事律师的微信对话。这段微信对话是在一审之后。从内容上看,该通知并非正式通知,只是通过语言表达暗示存在判断的可能性,不构成正式的风险通知,被上诉人的事前通知义务被事后通知免除,没有法律依据。
(2)一审法院认为第4741号判决认定夫妻分居两年但结果未离婚,责任在法院,不在被上诉人。这种认定是一种偷换概念,目的是将被上诉人故意损害上诉人权益的责任转嫁给离婚案件一审法院。
3.一审法院审理中民事代理合同的履行与本案无关,且一审法院认为“即使第一次起诉不允许离婚,在第一次起诉时查询对方财产并保全更合理”的部分是无稽之谈。
四。双方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是格式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中没有具体的风险告知,合同外也没有单独的风险告知,导致在签订合同时承担返还律师费的责任明显不公平。
被上诉人律师事务所不同意上诉人简某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主要辩护意见:
1.一审法院在《本院意见》中通过四个方面对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认定涉案合同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故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但上诉人未提供充分、全面、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仅没有在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认定涉案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也没有认定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程度,更没有认定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难或者经验不足订立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被上诉人在涉案合同中已向上诉人明确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应当撤销的情形。因此,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不仅应当解除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未尽部分。
四。上诉人对30万作为一审诉讼费无异议。而且,涉案合同中固定律师费的数额和未指定律师费的比例约定明确,没有任何歧义。
最后,涉案合同还约定了“上诉人单方解除委托的,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的仍予支付”等特殊条款。因此,在一审阶段双方对律师代理费的固定金额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转诊合同法中的该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认为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其中一份是2020年5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主任律师的微信截图,用以证明当时有一名主任向上诉人介绍,他们家庭的主任王要回来见面,一起研究案情;另一份是2020年12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代理律师XXX的微信截图,意在证明双方签订代理合同时,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第一次告知起诉离婚案件的风险。
被上诉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微信第一张截图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截图为被上诉人删除后的剩余内容,不完整;且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内容与证明案中合同显失公平的争议问题无关。对微信第二张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微信内容为上诉人单方陈述的内容,未得到被上诉人代理人的正面回应。内容是上诉人向司法局投诉后,双方在等待司法局结果时,上诉人发来的信息。后来司法局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诉,理由是不合理。
我们认为,上诉人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采纳了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驳回了两项新证据。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代理离婚案件诉讼,双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确立委托合同关系。目前,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即告知可能存在合同灭失的风险,直接影响了上诉人对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支付律师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等行为的准确判断,故主张涉案合同因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辩称,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做成果、独立判断和决策、承担损失等承诺。,被上诉人已经勤勉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民事代理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是否应当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险境地,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主观上要求一方故意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涉案合同不符合前述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首先,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代理其与丈夫离婚。在提起诉讼前,上诉人已与丈夫长期分居,客观上并未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也不应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因此,本案不具备构成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
其次,双方协商建立了基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大多沟通了案件进展。被上诉人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为上诉人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上诉人的独立决定开展工作。没有发生无权代理行为。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误导,即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具有背离诚信的主观故意。
第三,民事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及其律师不向甲方或其代理人作出任何有关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负责对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甲方应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和决定。该内容已明确告知上诉人诉讼有风险,被上诉人对诉讼结果不做任何承诺,法律后果由上诉人承担。民事代理合同和风险告知条款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法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情形,合法有效。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觉遵守合同,根据合同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被上诉人已按约定履行了代理义务,上诉人应按约定支付对价。上诉人因未能达到预期的诉讼结果而后悔支付高额律师费,进而主张撤销委托合同,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其主张合同中的通知内容不明确,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不利于被上诉人的解释,也是没有根据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代理费的数额,因代理事项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等,被上诉人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代理费30万元,未约定以胜诉为条件收取30万元代理费,故该约定不违反规定,应予保护。上诉人在一审诉讼后没有再次上诉或起诉离婚,是对自己权利的惩罚,不能怪被上诉人败诉,赔了律师费。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普法要闻
本文标签: 起诉离婚律师费交了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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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风
2022-03-12 00:4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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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3:4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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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4: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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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3:2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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