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2
在一起简单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因离婚诉请未达成,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为了捍卫劳动所得,两年后,代理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委托人履行合同。不料,当事人反诉代理律师,要求返还多收的14000元代理费。
就这样,双方展开了一场拉锯战,官司从南康法院打到省高院。11月10日上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双方就婚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3.5万元代理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内容进行了辩论。
未婚,拒交中介费
11月10日上午,赣州律师袁长城在江西省高院的庭审现场,与曾经的当事人梁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
“官司和解了,但代理人不付律师费。怎么会有这样的理由?”为了讨要应得的诉讼代理费,也为了自己的事业讨个公道,袁长城和梁争了近四年,官司从南康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
这场诉讼拉锯战,是因为袁长城为梁代理的离婚诉讼纠纷。
回溯到2011年,当时江西元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元长城受南康人梁的委托,代理梁向法院提出与妻子离婚。
当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显示:“...根据江西省律师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梁某)应于签约当日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逾期每日按代理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不涉及判决结果、财产分割等方面。
尽管有合同约束,梁并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签完合同后,他(梁某)说暂时垫付2万元,其余费用需要缓交。”袁长城说:“不一次性支付中介费很正常。律师也有职业道德,不会拒绝出庭代理。”
2011年10月31日,南康市(现南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梁提出的离婚案。然而,当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离婚。
“离婚诉求没有达成,他(梁)很失望。”袁长城称,梁对其诉讼代理不满意,不愿意支付其尚欠的15000元律师代理费。
“律师受理案件,从不承诺输赢,也不会以输赢为标准收取费用。他们只是尽力做好自己的代理职责。”在袁长城看来,“输了一场官司就成了不交代理费的理由,很可笑。”
律师起诉当事人,要求反诉
两年来,袁长城多次催促梁支付拖欠的律师代理费,无果。
“请律师打官司是理所当然的,按劳收费也是理所当然的。怎么会有‘吃饭不给钱’的理由?”为捍卫律师职业尊严,2013年10月,袁长城一纸诉状将离婚案前委托人梁某诉至南康市(现南康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诉讼代理费15000元,并于2011年10月27日至2013年10月24日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16800元。
出乎袁长城意料的是,梁推翻了《委托代理合同》的收费约定,反诉法院认定袁长城未按有关部门颁布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多收了其律师代理费,主张判令对方返还代理费14000元。
根据该案一审判决,梁反诉其离婚纠纷案件包括离婚及财产分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3.5万元为上述两部分的代理费合计;由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不涉及财产分割。根据《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律师代理民事案件不涉及1000 ~ 6000元/件的财产关系,律师按照最高标准只能收取6000元的代理费,故应返还14000元代理费。
记者查询了梁离婚诉讼判决书所指的律师费文件,该文件是2003年由江西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联合颁布的。这个文件规定,律师调解、仲裁、诉讼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1000 ~ 6000元/件的财产关系;除按财产关系收取1000 ~ 6000元/件外,还应按比例、累计收取;对案情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金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2013年12月23日,南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申请。
《新法制报》记者查阅一审判决书时看到: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代理合同时,婚姻诉讼是否涉及财产分割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原告在代理中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费用,明显不公。同时,鉴于该离婚诉讼案判决不准梁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的婚姻诉讼代理事项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部分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判决驳回指出原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让案件双方都不满意。随后,两人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案件于2014年4月16日在赣州中院开庭审理。
针对上述一审判决内容,袁长城在二审中申诉:“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涉及的费用符合要求,在指导价范围内。涉案物业标的费用按比例计算,然后协商确定。所以原审认定本案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
袁长城诉至二审法院,要求将梁的中介费变更为15000元,并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
对于一审未分割财产的抗辩,梁在二审的上诉状中补充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我们不同意‘签订当日支付中介费3.5万元’的约定,只同意先行支付2万元,待离婚、财产分割等诉求实现后再支付1.5万元。如果不提前上诉,我们只承担离婚诉讼的代理费。”不过,梁承认,上诉的理由只是双方的一个“口头协议”。
2014年4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结果,双方申请再次被驳回。
《新法制报》记者翻看赣州中院二审判决书注意到,一审判决虽然“正确,应予维持”,但也指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代理合同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判决书还显示:“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3.5万元代理费应由解除婚姻诉讼代理费和涉案夫妻财产分割代理费两部分组成。梁是否应向袁长城支付约定的代理费35000元,取决于袁长城是否完成了代理事宜。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梁的离婚诉讼在开庭后不予离婚,法院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实质性审理,因此可以认定袁长城对涉案夫妻财产分割的代理工作相应减少。故其要求梁全额支付代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符合代理合同约定的初衷,故不予支持。
关于梁要求退还代理费的反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梁的离婚诉讼未能达到离婚及财产分割的目的,但袁长城为鉴定梁夫妻财产向法院提供了部分证据,做了部分代理工作。可以认定梁给袁长城的代理费为2万元。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费不得超过6000元
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再次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3.5万元的代理费包括两部分?二审判决认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维持原判是否也有错?”11月10日上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的终审正在进行。
《新法制报》记者应邀旁听了庭审。梁的代理人袁长城律师和张同友律师围绕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二审法院认定3.5万元中介费由两部分组成,是错误的;婚姻诉讼代理是否已经完成,不应以财产是否分割来衡量。”袁长城当庭上诉。
"律师代理费属于整体成本."袁长城认为,律师费是一次性费用,是一次性代理,诉讼代理的几个部分对应的几个部分是不收费的,所以不能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进行不同的诉讼尝试。“离婚案件不会分为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分割诉讼,甚至子女抚养诉讼,在法院是一个整体诉讼。”袁长城说。
对此,张同友当庭答辩称,梁离婚诉讼约定中介费3.5万元,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和财产分割诉讼费两部分。因法院判决不准梁离婚,其夫妻财产未分割,可以认定不存在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律师费也有规定,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不得超过6000元。"
双方还就二审是否是适用法律错误进行了辩论。
“代理合同一审被认定无效,二审被纠正,指出是适用法律错误。那么,二审就不应该维持原判,否则也是适用法律错误。”袁长城说。他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变更。”
对此,张同友认为,梁离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未列明具体代理事项,也未单独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格式合同,故一审判决该合同无效合理。
庭审中,对于梁离婚诉讼夫妻财产的认定,双方均认可法院查明的事实,即涉及270余万元。
对于代理费是否过高的问题,袁长城表示,根据《律师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代理费时,除按规定收取1000 ~ 6000元的案件费用外,还应按照财产标的物的区段收取费用。“根据涉案房产标的物,3.5万元的中介费并不算高,完全符合要求。”袁长城律师认为,离婚案件必然会涉及到婚姻的解除和财产的分割。两部分是一个整体案件,不会分开审理。袁长城作为代理律师,前期也对夫妻财产进行了调查,罪名当然也应该包括对夫妻财产的调查。
但张同友坚持认为,由于法院判决梁不准离婚,且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实质性审理,所以应该是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离婚诉讼,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代理费。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文/许法制报记者
本文标签: 起诉离婚律师费交了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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