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2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参与民事生活,受民法调整。那么法律人有哪些类型呢?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三种类型。
一、营利性法人
营利性法人是以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股东和其他投资者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法人(如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设立,不向其成员或创办人分配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等。
(1)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现有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民法典》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仅指从事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进一步将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基层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性服务,不能或者不应当由市场配置的,列为公益性;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可部分由市场配置的公益性服务的,列为第二类公益性。
(二)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愿望,按照章程自愿组成的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公益为目的成立了社会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有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如商会、太极拳促进会等。
(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四)社会服务组织,是指民间力量通过捐赠方式举办的,以自有资产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特别是《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组织,分别对应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社会组织,即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的基金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民办学校)。《慈善法》首次用“社会服务组织”取代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事实上,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在性质上都是捐赠法人。
3.特殊法人包括政府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其中,机关法人包括有独立经费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其主要活动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还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法人机构,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社保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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