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8 | 评论:3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企业该怎么办?四川林奥律师事务所年前就成功代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让我们来看看。
案情摘要
2019年10月11日,陆贞入职成都某工艺饰品店(以下简称饰品店)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饰品店为陆贞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11月,陆贞请假,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陆贞休产假。2021年9月22日,陆贞向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9月30日,陆贞以被克扣工资区别对待为由,书面通知珠宝店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仲裁,珠宝店经营者梁老板来到四川林奥律师事务所咨询,最终由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陆贞提出四点要求:一、珠宝店补足并扣除其2020年8月个人绩效及团队提成1500元;二、珠宝店支付其10000元经济补偿金;3.珠宝店支付他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的工资22453元;4.珠宝店支付他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886元。
庭审现场
律师郝跃:
1.根据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申请人工资为:固定工资+岗位津贴+技能津贴+其他补贴。根据工资单和申请人的银行对账单,除2020年2月(元旦)和11月(病假)以及2020年12月8日-2021年5月14日(产假)外,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已经超过申请人的工资。
第二,申请人申请的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的双薪,而最后一份合同2020年12月1日到期,中间刚好隔了一个月,可见申请人本人对第一份合同是认可和认可的。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5月14日休假期间,因申请人不在家,双方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故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被申请人的原因。双方于2021年7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函》明确表示,在原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续签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视为放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
3.被申请人实际超额支付了申请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至于申请人所说的无故克扣293元,是社保费用的个人应付部分,并不是被申请人违法克扣。
4.2021年8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绩效奖金2000元,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应付费用,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包括申请人所说的“团队提成”。
仲裁委员会认为:
1.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应支付其2020年8月份个人业绩及团队提成,且在庭审中申请人也确认其无证据证明应支付的2020年8月份个人业绩及团队提成金额为1500元;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补足扣除申请人个人成绩及团队提成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委员会不予支持。
二是因申请人以被克扣工资受到区别对待为由,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提出离职,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克扣工资。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庭审中,申请人明确拖欠的22453元工资为:2019年11月,拖欠160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每月扣12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每月扣800元;并且在2021年1月扣了2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因此,超过仲裁期限一年的部分(即2020年9月22日之前的部分),本委员会不予处理。2020年11月,申请人旷工,被申请人已支付工资1800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生育假期间,申请人已购买社会保障保险,依法应当享受生育津贴。第三,庭审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的真实性和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数额无异议。被申请人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数额未提出异议。故委员会不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的工资22453元。
4.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申请人全部休假,未正常上班,被申请人根本不具备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其次,2021年7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即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确认于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5886元,本委员会不予支持。
判断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办案经验
郝跃律师:“申请人陆贞的四项诉讼请求被仲裁委逐一驳回,当事人全面胜诉。在此,也建议用人单位在遇到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一定要积极应诉,防止陷入被动,比如从仲裁委员会拿到法律文书,认真研究对方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核对所提事实和理由是否属实,制定应诉的策略和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按时参加庭审等。用人单位缺乏专业人员处理劳动仲裁情况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劳动法容易理解,不容易精确。劳动仲裁后,单位HR或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单方面了解任何操作。实践中,由于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留下了不利记录,在法院阶段无法挽回的案例很多。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处理,事半功倍。
案件律师
郝跃
四川林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专长领域:劳动争议、工伤、人身伤害。
同行评价:郝跃律师坦诚、独立、认真、勤奋,追求高效率和高质量。具有丰富的解决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经验,擅长协商调解,能够准确、快速、及时地处理案件,让当事人无后顾之忧。
注: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本文标签: 为什么劳动仲裁都向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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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闲魚
2022-03-11 19:09:53 回复
效及团队提成1500元;二、珠宝店支付其10000元经济补偿金;3.珠宝店支付他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的工资22453元;4.珠宝店支付他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8
春日无尾熊
2022-03-11 14:19:32 回复
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即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确认于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2日至2
傻乐
2022-03-11 20:07:52 回复
人支付绩效奖金2000元,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应付费用,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包括申请人所说的“团队提成”。仲裁委员会认为:1.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应支付其2020年8月份个人业绩及团队提成,且
长情不及你
2022-03-11 21:54:19 回复
法容易理解,不容易精确。劳动仲裁后,单位HR或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单方面了解任何操作。实践中,由于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留下了不利记录,在法院阶段无法挽回的案例很多。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处理,事半功倍。案件律师郝跃四川林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专长领域
银河星光
2022-03-11 18:09:48 回复
,除2020年2月(元旦)和11月(病假)以及2020年12月8日-2021年5月14日(产假)外,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已经超过申请人的工资。第二,申请人申请的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的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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