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4 | 评论:1
经常在河边散步,怎么才能不湿鞋?每天上班,风雨无阻,总会有些磕磕碰碰。但并不是所有大大小小的伤都叫工伤。用人单位会有很多复杂的问题。那么认定工伤的标准是什么呢?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出差受伤算不算工伤?请假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今天的内容就由御法网来回答吧~
目前,工伤案件正在激增。
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出现。
由于对工伤的内涵定义不清
工伤保险福利的性质不明
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
差别很大。
这必然会成为一场行政审判。
我们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案例李恩轩是金联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公司)一车间的造纸工。一天晚上早上五点左右,纸卷架上原本的半成品纸卷突然倒塌,砸到了坐在车间门口休息打瞌睡的李恩轩。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折事故。
金联公司向金湖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金湖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以不属于工伤。原告李恩轩不服行政复议至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认定的决定。因此,原告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原告当时打瞌睡,并非直接工作,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值班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受到伤害,且其在值夜班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不能作为排除其工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生产隐患,是原告受伤的内因,工作场所纸卷倒塌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当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七种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外出工作时,失踪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受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工伤是指与职工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事故。经核实,可按工伤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上班路上要勇敢)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或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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