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9 | 评论:3
■轻案和快案相辅相成。能快速办的案子主要是轻案,但也不全是轻案。此外,轻案不一定能得到迅速处理。案件事实证据存疑、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不符合轻案快办的要求。
■重视简易程序在快速处理轻案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仅表示认罪但不服刑罚的,应当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
轻案快办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采取的一种快速办理机制,对实现复杂案件分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轻案速办机制仍需完善,特别是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为载体,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和做法。
厘清轻案内涵是实施轻案快办机制的前提和基础。未成年人犯罪与轻罪密切相关,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行为人将被适用的犯罪的总称,将被处以相应的刑罚。(1)轻微案件的刑期,是指案件可能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监禁的刑罚。一般认为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为轻罪,刑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为轻罪,统称为轻微犯罪。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见,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实践依据。需要把握的是,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明显是以量刑为目的。因此,轻微案件的范围应当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采用申报刑标准可能会导致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划分上准确性要求高、案件后续处罚可变等问题,可以通过不断探索完善接案、案件划分、灵活转换等处置措施加以解决。在检察环节受理案件时,轻案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对于自首、犯罪未遂、缓刑等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可以作为轻案处理。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发生变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及时变更为普通案件,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处理。(2)轻微案件的事实应当清楚,证据应当充分,不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轻案和快案相辅相成。能快速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轻案,但也不全是轻案。此外,轻案不一定能得到迅速处理。案件事实证据存疑、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不符合轻案快办的要求。(3)轻微案件可以是从共同犯罪案件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案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实施不同犯罪是常见的。主犯可能犯较重的罪,从犯可能犯较轻的罪。如果从犯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考虑对从犯所涉及的轻微犯罪分别处理,优先处理从犯所涉及的轻微犯罪。
适用配套诉讼程序是落实轻案快办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既是实体的载体,也是实体的保障。要提高轻案快处机制的质量和效率,必须依法依托相应的诉讼程序。(1)用好速裁程序,这是实行轻案速办的首要意义。速裁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典型的轻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同意适用。这样的案件无疑适合轻案速办机制。(2)重视简易程序在快速处理轻案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仅表示认罪但不服刑罚的,应当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简易程序可以快速应用,并且可以起到与快速切割程序相似的作用。
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落实轻案快处机制的重要保障。办案快捷体现了程序的简便,但程序的简化不能以压缩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随着轻案快办的实施,占案件大多数的轻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办理,有效减少了被告人的未决羁押时间,客观上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保护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特别注意结合辩护意见审查判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有效性。(1)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排除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意愿的差异甚至分歧,合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中专业辩护与正当防卫的法律政策边界。充分听取辩方意见,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稳定运行,可以提高轻案快处机制的质量和效率。辩护律师应当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愿发表所谓的专业辩护意见。因此,需要合理平衡职业判断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关系。(2)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实质性作用。值班律师应当在阅卷的基础上,为认罪认罚提供有质量保证的法律咨询和意见。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可以简化沟通环节,以格式化文书的形式说明认罪认罚的基本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被告人以姓名认可。适用普通程序认罪认罚的案件,值班律师应当与被告人进行充分、必要的沟通,明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和量刑,依法帮助其认罪认罚,必要时建议检察官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落实轻案速办机制,形成诉讼程序的有效合力,是关键。快速办案要贯穿侦查审判全过程,切实减少诉讼时间,提高办案效率。(1)强化检察官在轻微案件诉讼中的主导功能,引导侦查机关高效取证、快速移送案件。一是形成典型轻罪侦查起诉快速处理对接机制。二是充分发挥批捕起诉一体化的质量和效率控制优势,对轻微轻罪案件不予批捕,同时促使侦查机关在完善证据的基础上迅速完成移送起诉。第三,对涉及轻罪和重罪的普通犯罪案件,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在不影响重罪侦查的情况下,对已经查清的轻罪,迅速立案侦查。(2)组建轻罪案件起诉和审理队伍,形成轻微案件快检快审机制。对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就轻案快办机制的实施达成共识,分别成立相应的快检快审小组,在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简化审判环节等方面形成合力,确保轻案快办机制的优质有效实施。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处处长、全国检察专家曹健)(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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