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1 | 评论:2
近日,遂昌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案,认定教唆犯对打架一方的伤害结果负有责任。但是善意劝导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事实
2018年的一天晚上,原告王大力酒后到村活动室参加村民代表大会。期间因与一村民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双方对峙,相持不下。
这时,另一个村民李步成挑衅,怂恿他说:“王大力不敢打人,有什么好怕的……”听了这话,王大力更加恼火,突然打了李卜成一记耳光。说完就举起板凳想打对方。
大家都是村里的邻居。有人打,就有人制止。村民张见此情景,上前一把夺过的板凳,抱住制止。王大力拒绝了,并奋力挣脱。不料,两人在推搡中倒在了桌子上,造成的腰部受伤,的张左手受伤。
另一方面,其他村民从李步成手里接过板凳,李步成现场被控制住,他趁机离开。
事后,王大力多次去医院治疗腰部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于是,将李步成、张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6元。
“王大力的请愿合理吗?几方的行为是打架还是打架?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侵害他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多人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同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相关事实合理确定各方的责任。
原告-一、与他人发生争吵并扇被告李耳光后,拿起板凳打对方;村民制止时也强烈反抗,在反抗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因此,原告王大力对这一结果有很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李步成——非但不劝解争吵,反而予以鼓励,故意激怒原告王大力,致使矛盾升级,对损害结果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张——为防止原告与被告李打架斗殴。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无过错,对原告王丽的损失不负责任。
法官声明
善意劝说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本案中,被告张的行为是为了阻止打架,保护双方的人身权益,对打架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张的行为应视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善意且合理的劝阻打架行为并不违法,而是合法的,值得肯定和鼓励。
有人认为“见义勇为”只限于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抢险救人的行为,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才能成立。事实上,这种观点在民法上是不成立的。
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制止侵害、防止损失而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举。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条款——
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
救助方对自愿紧急救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消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倡导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相反,王大力作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一方,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s2/]。作为冲突的一方,仅仅以自己受伤的结果来试图推卸责任是不合理的。
*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图片均来自互联网。
由法宣提供/紧随其后
本文标签: 聚众斗殴我是劝架会什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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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千面书生
2022-03-11 15:02:15 回复
被告张的行为是为了阻止打架,保护双方的人身权益,对打架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张的行为应视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善意且合理的劝阻打架行为并不违法,而是合法的,值得肯定和鼓励。有人认为“见义勇为”只限于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抢险救人的行为,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才能成立。事实上,这种观
卖萌小王子
2022-03-11 19:31:57 回复
近日,遂昌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案,认定教唆犯对打架一方的伤害结果负有责任。但是善意劝导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基本事实2018年的一天晚上,原告王大力酒后到村活动室参加村民代表大会。期间因与一村民意见不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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