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客体,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接收方所在地。”民间借贷案件的纠纷不同于其他案件。借贷合同的履行形式是贷款人将贷款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偿还贷款金额及利息。双方以支付货币的形式承担义务。因此,收款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一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不履行借款义务,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履行借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收到货币的一方的所在地就是借款人的所在地。因此,借款人可以在其居住地对贷款人提起诉讼。
第二: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实际履行,那么借款人到期未还款,贷款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那么贷款人就是收款一方所在地,贷款人可以在贷款人所在地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如何审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立案时,当事人应当提交被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要提供其自离开住所地起至起诉时止,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当事人主张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要提供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被诉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立案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当事人主张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据材料,结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决策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营业执照、税控机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够明确判断管辖连接点不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明确判决的时候,立案庭可以先立案。对管辖权仍有争议的,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或者依职权审查处理。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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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到无路可退
2022-03-11 14:27:57 回复
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
鸢飞
2022-03-11 21:40:38 回复
款人将贷款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偿还贷款金额及利息。双方以支付货币的形式承担义务。因此,收款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一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深海迷航
2022-03-11 20:27:35 回复
际履行,那么借款人到期未还款,贷款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那么贷款人就是收款一方所在地,贷款人可以在贷款人所在地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如何审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立案时,当事人应当提交被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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