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1
除了因民间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借条,当事人还可能因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包、股权转债权、工程款结算、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等。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确认债权的情况很多。在此基础上,一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另一方偿还其借款。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纠纷,观点不一。实践中,当事人用借条固定货款或工程款的情况比较常见。本文以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和施工合同为例,分析司法判决中的不同观点。
案例一:(2018)冀0535民初970号陈孝元与王澜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
被告王兰涛从事个体运输,多次向原告购买运输车辆用汽油,但未向原告支付油钱,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开具欠条作为欠款凭证。2018年7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今借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叁佰肆拾元整。借款人王兰涛。2018年7月24日”。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借款166340元,系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判决
河北省林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元与王兰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约定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实际上是按照借款对待货款,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本协议合法有效。实际上,原、被告之间约定将被告欠原告的货款进行折算,就是假装已经偿还,然后由原告将收到的货款借给被告。这份协议对原被告双方都有约束力。因原、被告在借款关系形成后未约定借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166340元的民事责任,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包、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等。,债权事后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确认。,原告据此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其借款,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案情相对简单、法律关系清晰明确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认为,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初始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通过借条、收据、借条等方式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有变更债权债务的权利,应当按照当事人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往往需要对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认为,虽然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原告也有依法行使诉权的权利,但案件的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仅依据原有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法准确认定债权债务数额等基本事实,从而影响最终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定当事人。
案例二:黑龙江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延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
2007年,黑龙江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在黑龙江省海伦市开发了伦河商贸城。郑艳丽以丁咚公司的名义与东阳发展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实际由郑艳丽完成。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郑艳丽与东阳公司客户乔光华进行了决算,除水暖工程外,郑艳丽承建的全部工程款项共计2348万元。郑艳丽后来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支持了郑艳丽的诉讼请求。后来东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艳丽回答说,“本案是纯粹的债务纠纷,不是建筑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
关于实际建造方的请求是工程款拖欠还是单纯的债务清偿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实际建造方的还款请求是基于清偿协议中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单纯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对此,本案当事人的请求虽然是以偿还债务的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欠款纠纷,但这种欠款纠纷是当事人通过和解协议、还款协议达成了共识。因此,在本案审理中,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施工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律师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纠纷解决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常会签订和解书或和解协议等规范性书面文件。在某些情况下,雇主会通过“开欠条”或签订还款协议来确定工程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工程款问题诉至法院,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相对复杂,法院倾向于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和解后仍然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法律关系的不同,债务人(雇主)在诉讼中可以主张的抗辩也存在差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抗辩主要有履行期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债务免除或债务转移等。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发包人也可以提出质量问题抗辩或主张预留定金,将此类案件认定为债务纠纷,将剥夺当事人的抗辩权。
2.不同的案由会直接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对建筑合同纠纷有专属管辖权。由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往往需要调查基本的法律关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基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纠纷不是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引发的民事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取决于基础法律关系中双方是否存在关于其他权利义务的纠纷。如果没有纠纷,可以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对基本法律关系有争议或一方行使抗辩权的,仍应按基本法律关系审理。
本文标签: 欠款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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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海鸥逐风
2022-03-11 18:28:44 回复
答说,“本案是纯粹的债务纠纷,不是建筑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关于实际建造方的请求是工程款拖欠还是单纯的债务清偿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实际建造方的还款请求是基于清偿协议中确定
热血校草
2022-03-11 16:07:22 回复
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定当事人。案例二:黑龙江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延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07年,黑龙江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在黑龙江省海伦市开发了伦河商贸城。郑艳丽以丁咚公司的名
小猪崽子
2022-03-11 14:57:42 回复
除了因民间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借条,当事人还可能因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包、股权转债权、工程款结算、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等。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确认债权的情况很多。在此基础上,一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另一方偿还其借款。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纠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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