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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建工)在一起工程款支付纠纷中,被一审法院连带支付13万元及利息。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安徽建工作为被告,卷入多起施工合同纠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建工)在一起工程款支付纠纷中,被一审法院连带支付13万元及利息。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安徽建工作为被告,卷入多起施工合同纠纷。

卷入拖欠工程款纠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蚌埠市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原告蚌埠市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睢宁县王集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立案,由审判员梁云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中,原告蚌埠豫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利息13万元;2.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集镇人民政府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2日,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王集镇人民政府发包给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绥宁县王集镇松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第一标段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作为实际施工方履行了合同,王集镇人民政府和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负责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的款项。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此,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法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第二,我公司不存在转包行为。3.原告不具有“实际建造人”的身份。4.原告要求安徽建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重的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5.如果王集镇人民政府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被判定负有责任,将严重侵害安惠建工的合法债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安惠建工及王集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连带支付”[S2/]

本案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2日,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蚌埠市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王集镇人民政府发包给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绥宁县王集镇松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第一标段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工程进行分包, 甲方委托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内容为承包及合同末尾的材料,甲方应加盖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委托代理人张月亮签字。 之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了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2021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公司农民工工资结算及发放情况统计表》,证明被告尚欠其13万元。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张月亮在《同意从淞南质保金中支付张月亮》统计表上签字,被告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玉龙在《同意支付刘玉龙》统计表上签字。那13万还没交。

另查明,涉案工程由被告王集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被告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2018年9月11日,安徽省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甲方)与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安徽省绥宁县王集镇宋楠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分包给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提供劳务的分包范围及分包内容:王集镇宋楠村农民集中居住区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工程第一标段2019年2月22日,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绥宁县王集镇松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第一标段屋面防水及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睢宁县王集镇松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第一标段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材料承包,防水工程为整个建筑工程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原告投入人力财力,是该单项工程的实际施工方。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司农民工工资结算发放统计表,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3万元,被告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签字同意支付,构成债务参与,应与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王集镇人民政府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已清偿涉案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在所欠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集镇人民政府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本院不予采纳。

有没有欠款纠纷的案由(牵涉一笔13万元工程款欠款纠纷 安徽建工一审被判“共同给付”、今年以来作为被告牵涉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综上,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蚌埠市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牌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为被告,他卷入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s2/]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安徽建工作为被告,卷入多起施工合同纠纷。

天眼查资料显示,2021年7月6日开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天眼查)

此外,笔者梳理发现,根据天眼查,在法院公告一栏中,安徽建工今年以来涉及建设工程纠纷,作为被告的案件至少有10起。

(来源:天眼查)

本文标签: 欠款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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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时光尽头的恋人

    时光尽头的恋人

    2022-03-11 21:59:06    回复

    集镇人民政府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被判定负有责任,将严重侵害安惠建工的合法债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安惠建工及王集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连带支付”[S2/]本案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

  • 头牌浪人

    头牌浪人

    2022-03-11 13:25:57    回复

    有限公司的绥宁县王集镇松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被告贵州硕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第一标段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原告

  • 侠盗高飞

    侠盗高飞

    2022-03-11 12:09:04    回复

    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蚌埠市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牌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被告,他卷入了多起建

  • 我们床上聊

    我们床上聊

    2022-03-11 22:25:04    回复

    者当事人的约定。5.如果王集镇人民政府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被判定负有责任,将严重侵害安惠建工的合法债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安惠建工及王集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连带支付”[S2/]本案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

  • 拳拳杀气

    拳拳杀气

    2022-03-11 16:27:12    回复

    防水、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作为实际施工方履行了合同,王集镇人民政府和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负责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的款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此,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

  • 孔志茂海

    孔志茂海

    2022-03-11 12:06:30    回复

    啊?

  • 傅蝶文忠

    傅蝶文忠

    2022-03-11 12:06:30    回复

    真不错

  • 严初旭琳

    严初旭琳

    2022-03-11 12:06:30    回复

    好说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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