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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等。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直播了南通老人超市被制止取鸡蛋落地一案。老人超市被两个鸡蛋拦住,突然死亡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顾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等。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直播了南通老人超市被制止取鸡蛋落地一案。

老人超市被两个鸡蛋拦住,突然死亡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顾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购买。顾在往购物袋里捡鸡蛋时,将两个鸡蛋放进了裤子口袋,被超市工作人员李发现。当顾在收银台准备离开时,走出货柜,叫住了顾。随后,多名超市店员与顾进行了交谈,期间李将的衣服袖子拉起并放开。
谈判失败,观望的客户越来越多。顾某边走边说,另一名店员拉着顾某的袖子跟在后面。走到一个冰柜前时,顾突然摔倒在地。超市工作人员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争执的起因和过程,也客观描述了自己突然倒地的事实。在派出所的提醒下,周再次拨打了120。
这期间,有两个路过的顾客把顾从胸口按了出来。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顾进行急救,并将其送往南通市中医院抢救。最终抢救失败,不治身亡。死因是心肌梗塞。

死者家属向超市索赔38万元

同年7月9日,顾家人起诉超市。庭审中,顾某家属认为,有知情人向原告透露,事情的起因是顾某在案发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协商不退货,所以顾某做出了从被告超市拿走两个鸡蛋的行为。顾的知识分子没有恶意。即使顾的蛋是错的,被告也不应该也没有权利限制他放回蛋后的行动自由。其次,被告限制顾的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导致顾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抢救义务,在顾倒地20分钟后才经过顾客身边采取急救措施,但被告在顾倒地19分钟后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br/】超市辩称,顾某购物时偷超市鸡蛋,结账时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是因为岗位责任制才制止了这种行为,并没有辱骂或者殴打对方。员工停车时,顾突然倒地,员工立即拨打110和120急救。后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塞。超市认为,被告在制止顾的盗窃行为时,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没有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顾系自身疾病所致,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初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认为,顾某的突然死亡对其家庭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应对顾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责任大小,都需要法律来判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的要件有四个: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被告作为经营超市,可以在其合理限度内劝导顾客的不当行为。
本案中,被告发现顾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员工与顾之间存在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抓住顾的衣袖,但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顾的死因是心肌梗塞。对于心脏骤停,有效的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心脏骤停后4 ~ 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顾的死是由他自身疾病的发展造成的。由于病情突发,被告也拨打了110和120,并已尽到安全保障和基本救助的义务。
综上,崇川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的行为与顾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确认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维持原判

顾家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救助义务,上诉至南通中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天庭审中,双方围绕老人猝死、超市是否有过错、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老人倒地后,超市无休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向公安民警提交的事发时的接警过程及调取保存监控录像进行了调查证明,南通市急救中心急诊科出具的证明,证明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进行抢救。庭审中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现场播放了案发时的视频。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分析该行为是否超出一般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顾的不当行为后,与其进行了协商。目的是维护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双方没有过激或过激的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最高人民法院142号指导性案例判决书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受碰撞伤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劝阻对方当事人离开碰撞现场,未超过合理限度,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突然死亡,其近亲属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别人屏蔽了侵权人,也是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拉住顾的衣袖,继续与其谈话,制止不当行为的措施是正当的。从抢救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医院认定顾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且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心脏骤停可能导致极其致命。即使顾被质疑藏卵,引起情绪波动,导致突发疾病猝死,但两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合议庭还认为,本案中,顾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经民警提醒,他赶紧拨打120进行抢救。虽然顾某倒地后超市拨打了近20分钟的120,但鉴于双方此前发生过争执,顾某是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对顾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10求助,符合广大市民的社会认知,合情合理,认定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br/】综上,合议庭休庭后,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接判断


不要给经营者强加过重的担保义务

“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出一般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审判长、合议庭审判长刘碧波表示,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顾的不当行为后,与顾进行了协商。目的是维护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双方都没有过激或过激的举动,都在合理的限度内。最高人民法院142号指导性案例判决书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受碰撞伤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劝阻对方当事人离开碰撞现场,未超过合理限度,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突然死亡,其近亲属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可见,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别人屏蔽了侵权人,也是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拉了顾的袖子,继续与其谈话,制止不当行为的措施是正当的。从抢救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看,医院认定顾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且心肌梗死的情况有多种,包括心脏骤停可能导致极其致命的心脏骤停。即使顾被质疑藏卵,引起情绪波动,导致突发疾病猝死,但两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刘碧波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顾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起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经民警提醒,他赶紧拨打120进行抢救。虽然顾某倒地后超市拨打了近20分钟的120,但鉴于双方此前发生过争执,顾某是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对顾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10求助,符合广大市民的社会认知,合情合理,认定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合法利益。所以不应该赋予运营商太重的保障义务。”刘碧波提醒消费者诚信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他还建议,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培养员工的急救意识和基本的救治理念,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急救措施。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案例回顾

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摔死,家属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2020年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撤销原判。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花都区某村是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边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和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起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和二审都认为吴某和村委会都有过错。判决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责令赔偿吴某亲属4.5万余元。广州中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认为村委会作为本村景区的管理者,有保护游客免受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以景区管理者的管理控制能力为限。村委会没有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将景区内的树木全部围起来,并设置警示牌。


吴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到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村规民约明确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一切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吴某私自到树上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损害了集体利益,导致了损害后果


吴某摔倒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另一名村民在救护车赶到前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村委会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致坠落死亡的后果令人痛惜,但其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公序良俗,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结果不当,应予撤销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目前,此案已经生效。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

案例回顾

田某某诉杨生命权纠纷案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与杨某发生言语纠纷。双方发生争执,经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突然死亡,这是杨某始料未及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赔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故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牟阳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二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牟阳对其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经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于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发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情绪激动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升级;整个过程中,杨比较冷静克制;只有语言交流,没有拉扯行为,没有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显示,杨与段的接触时间不到5分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的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智平和,与段某某之间未发生肢体冲突或拉扯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杨某有训斥段某某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没有故意或过失侵犯段的生命权,其劝阻段吸烟的行为本身不会导致段的死亡。段本人患有心脏病,却在控制不住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而死。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赔偿田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没有上诉。

一审休庭不得超过(幸亏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否则社会的道德水平真会倒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虽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判决应当支持和鼓励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此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相关规定,市区公交、电梯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本条例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危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健康,促进文明健康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正当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分担损失,让行使吸烟劝阻权的公民承担赔偿责任,将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引导公众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赔偿田某某错误款15000元,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的一个新闻故事。一个男人在他的院子里种了几十株水仙花。邻居一个老太太以为是韭菜,就偷了水仙花,放在饺子里给孙子吃。结果孩子住院了。老太太的家人居然上门找他要赔偿。据说警察调解的时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要求他赔偿部分医药费。原因是水仙花并没有表明它们不是可食用的韭菜。


还有一个人忘了带钥匙,打不开他家的门。他不顾邻居反对的强硬要求,从邻居家的阳台拐进了自己家。结果他不小心从四楼掉下来摔死了。后来还判决邻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些案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社会道德和法律原则的讨论,其实并不简单。

这些年,这种奇葩的“和稀泥”判决真不少:

明明是我偷了杨梅摔死的,还要让景区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因为在电梯里吸烟猝死,法院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赔偿15000元,只是因为别人劝阻。

明明是喝酒时意外死亡,很多法院却以未能劝阻为由,判决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偷鱼溺水后,有法院以偷鱼者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判决池塘承包人或所有者应对偷鱼者的死亡负责。

明明是我不小心摔下楼梯,法院却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些判断理由成立,可能的不利后果是:

在中国任何一个公共场所,小偷都可以偷,管理方也要保证他不能摔死,不能触电,不能追得太猛导致他猝死,否则你要么赚钱,要么坐牢!

在中国的任何公共场所,吸烟者都可以在电梯、医院、电影院、图书馆、候车室、幼儿园随意吸烟。没有人敢继续劝阻。他会心脏病发作,摔倒在地。因为有先例,法庭不会饶了你!

这种判断有一定的糊涂态度。一些法官只想稳定局势。至于是否公平,不在我们法官考虑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目前的一些中国法官不在乎公平正义,只想不惹事,任期内安然无恙,哪怕将来洪水滔天。

幸运的是,最终在擅自从树上摘杨梅案和电梯戒烟案中,维护了朴素的正义观。否则中国的道德水平会倒退!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饮鸩止渴,今世稳,后世乱。目前中国麻烦事多,闹大亏大,闹小亏小。现状就是这样养成的。闹事的人是否讲道理并不是很重要。

这种现象带来了中国民众的集体道德沦丧,而骚乱之所以依然存在,除了法官的糊涂态度,旁观者的同情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可以说其重要性非常大。

这种同情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一定会因为你溢出的同情而导致更多的人受到更多的伤害。

南京彭宇案后,国内出现了要不要帮忙的讨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出面证明老太太确实被彭宇打了,也只是法官的一句不恰当的话把媒体推向了热议。但大众并不买账,很少有人关注真相,所以彭案的遗留影响至今。

法庭是一个公平的地方,不是商业谈判会议。彭宇案的道德影响使中国大陆的道德倒退了50年。彭宇案之后,中国人再也不敢帮老人了。不知道有多少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被视而不见,最终无辜死去。当初对南京老太太的这点同情心的小善举,变成了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大恶。

如果这一次,法官出于好心,对老人的亲属进行了人道主义赔偿。毕竟这个人死得很亏,但客观上却做了一件大恶。如果电梯冒烟不守规矩,胡搅蛮缠到这种程度,他还能得到赔偿。那么,谁会规规矩矩,坚决制止不良行为呢?

总之,遵纪守法是有问题的,不遵纪守法是对的。这是大恶。南京彭宇案只是让中国道德倒退了50年。如果这个赔偿判决得不到纠正,中国的社会道德将被法制拖向无底深渊!

本文标签: 一审休庭意味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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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1 21:25:34    回复

    请求。二审确认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维持原判顾家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救助义务,上诉至南通中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当天庭审中,双方围绕老人猝死、超市是否有过错

  •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2022-03-11 19:17:00    回复

    顾的知识分子没有恶意。即使顾的蛋是错的,被告也不应该也没有权利限制他放回蛋后的行动自由。其次,被告限制顾的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导致顾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抢救义

  • 英雄本色

    英雄本色

    2022-03-11 23:04:03    回复

    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赔偿田某某15000元

  • 大漠弯刀

    大漠弯刀

    2022-03-11 20:29:42    回复

    过程,也客观描述了自己突然倒地的事实。在派出所的提醒下,周再次拨打了120。这期间,有两个路过的顾客把顾从胸口按了出来。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顾进行急救,并将其送往南通市中医院抢救。最终抢救失败,不治身亡。死因是心肌梗塞。死者家属向超市索赔38万元同年7月9日,顾家人起诉超市。庭审中,顾某

  • 友欢

    友欢

    2022-03-11 14:54:14    回复

    他要赔偿。据说警察调解的时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要求他赔偿部分医药费。原因是水仙花并没有表明它们不是可食用的韭菜。还有一个人忘了带钥匙,打不开他家的门。他不顾邻居反对的强硬要求,从邻居家的阳台拐进了自己家。结果他不小心从四楼掉下来摔死了。后来还判决邻居承担一

  • 广行桂鸣

    广行桂鸣

    2022-03-11 11:59:30    回复

    难搞喔

  • 姜儿瑞思

    姜儿瑞思

    2022-03-11 11:59:30    回复

    怎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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