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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法院在法定时间内不能审结的,可以向法院监察室或者检察院反映,请他们监督。如果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很难认定故意拖延,因为审判长在某些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权限。(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1)法院在法定时间内不能审结的,可以向法院监察室或者检察院反映,请他们监督。如果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很难认定故意拖延,因为审判长在某些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权限。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三)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审判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正式实质性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顺利审理而作出的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前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随时可以到庭。

2.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公告可以张贴在法院公告栏上,巡回审判可以张贴在案发地或者其他相关场所。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3.了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出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所有参与人、旁听人必须遵守。

4.庭审中,审判长会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领导的姓名、职务。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自己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实后,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㈡法院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的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和自己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写明反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诉讼中有第三人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先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承认或者否认原、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进行陈述或者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者答辩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法官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的重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盘问

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案件相关证据必须当庭出示,接受当事人质证。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的证据,经法官当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无需当庭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审判阶段的重要环节。是指在法庭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疑、解释和反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主张的,当事人可以逐一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公开质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质证的顺序为: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原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照下列顺序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1)证人证言。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法官应当确认证人的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接受当事人的提问。如果证人是聋哑人,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采用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批评性语言。法官和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为保证证人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允许证人参加庭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允许证人对质。

一审没有结束休庭了(2019法院故意拖延开庭时间怎么办)

(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庭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作为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书证和物证应当由法警出示。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演示。必要时,录音人员应当到庭,说明录音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副本或者复制件,或者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副本、复制件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副本、复制件。

(3)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鉴定人或法官会当庭宣读鉴定结论,接受当事人的提问。鉴定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法官应当宣读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许可,鉴定人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提问。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出庭的鉴定人提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由询问人或者法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审查员提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调查,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

已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能够立即认定的,应当立即认定;不能立即确定的,可以在合议休会后确定。

当一个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时。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或者经许可的重新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当庭质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应当对本次开庭进行总结,指出经开庭确认的证据,指出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二审只对尚未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审理,已经调查、质证、确认的证据不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对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用言语进行相互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议论文原则最生动、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在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相互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同时,通过辩论,法官可以抓住案件的关键点,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明辨是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时,通常是原告先发言,然后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的主要目的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反驳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陈述的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简单重复其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答辩,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其发言或答辩是为了反驳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这个诉讼中与他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与这个当事人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在与对方打交道时,是统一的,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会协助对方回答和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和主张。当涉及到诉讼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对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反驳。刘佳星、丛庆如主编:《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96版。

4.互相辩论。法官应该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经法庭认定的事实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限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期间,法官不得对案件的性质、责任的是非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法庭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明后继续辩论。当庭难以查明,对案件判决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终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调解,也可以休庭后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立即履行完毕。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四)案件评估和判决公告。这是庭审的最后阶段。它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宣布判决结果,以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阶段。

1.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鉴定室进行鉴定。合议庭在审查时,应当认定案件性质,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最终处理案件。合议庭主持秘密审理案件。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存档备查,不得公开。评议结束后,应当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2.宣布判决

判决书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判决。即经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继续开庭,宣读裁判。宣判后,判决书将于10日内送达相关人员。另一种是常规量刑。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正式宣判后,应当立即宣布判决。

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会公开。宣告离婚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3.法庭记录

庭审笔录是书记员审判活动的记录。制作庭审笔录时,应当按照庭审各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庭审的全过程,并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庭笔录经宣读或者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记录情况并附卷;如果您认为您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错误并申请更正,允许您在笔录背面或另一页上进行更正。

4.关闭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需要再次延长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所以从理论上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没有最长期限。2000年9月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弥补了这一立法缺陷。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一是民事案件的公告鉴定期间;二是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时期;第三,诉讼中止期间。

人民法院宣布判决、裁定或者向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留置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日期为截止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日为截止时间;邮寄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截止时间;有关单位转送的,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需要委托判决、送达的,委托判决、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授权委托书后,应当在7日内送达。

在我国,法律在约束公民守法行为的同时,也对那些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执法部门或其他机构不作为,我们可以依法向其监管部门申诉,相关行政部门一定会按制度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庭审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应当依法执行。


本文标签: 一审休庭意味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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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请叫大哥

    请叫大哥

    2022-03-11 13:11:57    回复

    合法权益,所以其发言或答辩是为了反驳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这个诉讼中与他发生法律关系的当

  • 饶舌大佬

    饶舌大佬

    2022-03-11 12:16:26    回复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作为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书证和物证应当由法警出示。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演示。必要时,录音人员应当到庭,说明录音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副本或者复制件,或

  • 冷傲痞子

    冷傲痞子

    2022-03-11 22:04:38    回复

    方回答和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和主张。当涉及到诉讼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对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

  • 长情不及你

    长情不及你

    2022-03-11 16:28:36    回复

    人住所的日期为截止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日为截止时间;邮寄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截止时间;有关单位转送的,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需要委托判决、送达的,

  • 云政致烟

    云政致烟

    2022-03-11 11:59:27    回复

    不错了

  • 吉心阳娟

    吉心阳娟

    2022-03-11 11:59:27    回复

    我也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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