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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法律形式谋取非法利益,不诚信诉讼行为呈频发趋势。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其危害不容忽视。诚信诉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法律形式谋取非法利益,不诚信诉讼行为呈频发趋势。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其危害不容忽视。

诚信诉讼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设定了禁止虚假诉讼和规避执行的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诉讼诚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专门细化了对违反诚信原则、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的规定。人民法院要主动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落实相关规定,保护和引导诚信诉讼,营造诚信健康的诉讼环境,严惩诉讼失信行为,运用法治手段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表现及原因,并结合审判实际提出了防范对策和建议。


一、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滥用诉权

1.滥用起诉权。在起诉阶段,一些当事人基于某些不正当的意图或不合理的要求,滥用法律赋予的起诉权,恶意提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具体有两种形式:一是故意编造一些不存在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如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以编造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以获取不当利益。第二,虽然有一些事实,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比如追讨赌博造成的欠款。

2.滥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给付责任,从而保证成功判决的实现。但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申请:一是随意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后,无论对方是否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逃避执行的可能,申请财产保全;第二,财产保全申请不当。部分原告的起诉依据明显不足。明知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仍然申请财产保全,以冻结对方的经营账户或者查封不动产、生产设备,损害对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给对方施加压力。

3.基于拖延诉讼的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些被告明知没有充分依据,仍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在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一些被告继续上诉,严重拖延了诉讼进程。

4.为了拖延履行而上诉。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滥用上诉权和上诉权,以达到拖延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目的。具体表现:一是提起上诉后,故意不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经二审法院查明后,裁定自动撤诉,以拖延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二是明知上诉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基于某种不正当或不诚实的意图提起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严重耽误了一方权利的及时实现。

5.恶意逃避送达法律文书。目前,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突出,公告送达比例高。送达难的部分原因是单位被告搬迁、户籍变更、外出打工等。,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故意逃避正常的法律程序,这就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被告故意离开户籍,逃避法院诉讼;二是以企业为被告的案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虽有困难,但未依法清算注销,工商登记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恶意逃避、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二)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1.故意捏造事实,发表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言论。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在很多案件中,尤其是借款纠纷中,由于双方在形成证据材料时偏离了客观事实,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往往与客观真实不符。通常情况下,如果将利息计入本金填写借条,尤其是一些整数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这一事实极难查明。

2.对同一事实做出矛盾的陈述。或者当事人代理人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陈述,少数情况下是在发现错误后才更正事实,多数是不诚信的表现。比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向被告借款10万元。原告在陈述借款过程时,先是陈述借款当天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后又陈述被告在出具借条前一段时间陆续多次借款后,收取并出具10万元借条。原告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不一致,法官必须特别注意对事实的判断。

3.在对方无法给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故意回避回答应该知道的涉及自己的相关事实。例如,在原告的机械公司诉被告的泵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声称加工的产品已经交付给被告的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一份已签字的送货单,但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签字人员是否为被告的员工,被告应当知晓这一事实。尽管法院多次询问,被告并未给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给出了“不清楚”的模糊回答,表现出不诚实的态度。

(三)恶意作证

不诚实的证据和虚假的陈述往往相伴而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变造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这类虚假证据材料主要是书证和证人证言。因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诉讼中这种行为不多,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和律师铤而走险。这种情况常见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增加误工费和护理费,故意提供虚假的单位工资证明。

2.一方持有对另一方有利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但有时主张的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自己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已履行了交付义务,但原告持有的合同原件丢失,只能提交复印件和送货单作为证据,而被告不仅否认收到过货物,甚至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副本内容及一般商业交易惯例,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但被告拒绝承认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

3.在质证中利用证据瑕疵,故意曲解证据材料的“三性”或者证明的内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但质证应当尊重事实,不得以各种理由故意曲解。比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账确认后,被告写下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明确欠款总额为5万元。之后被告支付45000元,没有新的,直接在原借条后备注“偿还(欢)所欠45000元”。现原告主张“海欠4.5万元”,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5万元。结合双方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被告实际仅欠5000元,可见被告明显利用对账单中内容混乱,故意曲解案情。

(4)制造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极端表现,是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捏造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这类案件通常很难调查。虚假诉讼案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两类案件:一是被告不出庭辩护,只有原告陈述和举证;第二,虽然被告出庭,但原、被告双方配合默契,多是主动要求调解,双方缺乏基本的诉讼对抗。

(5)不诚实的调解

民事案件调解率高,但不诚信调解现象也比较突出。有的被告故意在调解协议中设定较长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的诚意。而是拖延履行债务的权宜之计,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主动履行。在实践中,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很高。

(6)避免执行

执行阶段的失信主要是为逃避执行,利用法律漏洞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从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主体隐匿,被执行人外出逃匿,长期不归或下落不明;二是隐匿高管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固定资产账外账,将公司利润转为个人财产;三是恶意降低履行能力,如利用离婚或夫妻财产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于一方或子女名下,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拖延收回到期债权;四是滥用诉讼程序,如滥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转移财产;5.虚假破产、真实逃废债务、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虚假出资、公司改制转移财产。长期以来,债务人不还债、不守信用、逃避债务、逃避和抗拒执行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弊病。据统计,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70%以上的债务人不自觉地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二、不诚信诉讼的成因分析

(一)诉讼参与人的层次

第一,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缺乏诚信往往伴随着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追求不当利益或者逃避法律责任,对某一行为予以否认,致使对方难以举证,或者明知某一理由不能成立,仍然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如申请管辖异议权、上诉权等,达到其不当目的。

第二,律师代理的概念不当。目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队伍比较复杂,素质良莠不齐。少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把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味追求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诉讼利益,而放弃应有的职业道德,甚至超越法律界限,帮助当事人进行不诚信诉讼。

第三,企业业务操作存在漏洞。部分企业经营行为或管理存在漏洞,风险防范能力较弱,容易出现不诚信行为。如果卖家送货上门,可以在不确定签收人身份的情况下签收。如果买方事后否认,将导致卖方在主张货款时难以举证。如果买方是个人,在购买并收到货物后,要求卖方开具付款人为他人的增值税发票,导致账目不清,交易关系混乱。

司法层面

一是法官识别和处理不诚信诉讼的能力不强。一些法官缺乏足够的能力来识别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即使有些诉讼可能涉嫌失信,但缺乏对诉讼过程的控制和引导,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有效应对,特别是无法合理运用解释权进行诉讼引导,控制诉讼过程,导致法院诉讼处于被动状态。

二是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忽视案件整体效果。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存在明显不诚实的诉讼行为,而一些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对这种行为缺乏足够的考虑,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虽然他们做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但从案件整体效果或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判决结果往往不合理。

第三,缺乏严格的惩戒机制。在审判过程中,即使法官有时明知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作虚假陈述实施不诚信诉讼,法官也很难采取有效的对策和严厉的惩戒措施。

社会层面

一是社会信用环境差。当前,社会信用缺失整体严重,甚至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信用危机,造成了以下后果:一是信用危机引发的经济纠纷不断涌入诉讼领域,导致案件纠纷数量迅速增加;二是日常交易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交易程序不完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中的漏洞很容易被不诚实的当事人利用。

二是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目前,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缺乏教育和监督。一些代理人和辩护人因违反职业道德而采取不诚信行为,相关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约束和处罚。此外,税务部门对民事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缺乏监管,对实践中虚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三是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一些当事人在民事交易中存在欺诈、拖欠账款、恶意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低劣等行为,民事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往往通过具体案件反映在诉讼中。同时,当前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相对滞后,导致一些民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失信信息无法被法官和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三、规制不诚信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1)观念层面:牢固树立诚信意识。

1.当事人应当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建设诚信社会,特别是要形成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每一个市场主体,无论是在民事交易还是诉讼活动中,都应该遵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伦理,秉持诚实信用的民事交易理念,树立诚信诉讼的意识,做到守信用、守信用。

2.律师应树立正确的代理观念。律师作为诚信诉讼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应在推进诚信诉讼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树立正确的代理理念。一是依法行使代理权,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证据和陈述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为了片面追求胜诉而无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甚至违法办案。第二,坚持独立性,积极发挥律师在诚信诉讼建设中的作用。律师在代理案件、接触当事人的过程中,要善于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证据进行沟通和引导,促使当事人自觉、诚实地进行诉讼行为。

3.法官应增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的意识。大量不诚信诉讼的存在,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善于识别和处理各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进行诚信诉讼。为此,需要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法官在民事交易实务、诚信诉讼等方面的知识,加强审判经验交流。对于那些明显不诚信的诉讼案件,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应诉,规范程序,在实体处理上依法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

(2)司法层面:强化审查措施

第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除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外,还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对于那些诉讼行为明显不诚信的当事人,对其举证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职权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维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

二要严格核对案件事实。对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要严格核对案件事实。第一,坚持直接言词原则。案件当事人不出庭、代理人不如实陈述的,要求相关当事人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关键证人出庭陈述证言,以便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二是加强对调解案件事实的审查。对于双方自愿调解的借款案件,要慎重,加强对案件的事实审查,特别是严格审查货款交付的具体过程和债权人的经济状况,防止虚假调解。

第三,要正确行使解释权。诉讼解释是法官的司法职责之一。解释通常包括解释法律条款、告知诉讼风险和相关事项等。加强诉讼解释也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善意参与诉讼活动。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诉讼参与人所举证的陈述和证据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的,可以有重点地加强对某些问题细节的询问,解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参与人欺诈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造成诉讼延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法官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受害方提起侵权诉讼。

第四,应充分适用诚信原则。除了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法官还应综合考虑民事交易和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诚信程度,加强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适用,确保诚信交易规则和诉讼秩序,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发现有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对实施不诚信诉讼的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社会层面:加强信用机制建设。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依托新闻媒体、开放日、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诚信诉讼理念,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2.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针对虚假诉讼危害大、数量多、查处难的现状,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为虚假诉讼且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将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参与或者指使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法院可以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督促追究责任。

3.市场主体要增强防范意识,规避管理漏洞和潜在风险。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消除管理漏洞。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重大决议、股权转让、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等。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要规范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明确财产进出记录。为了规范商业行为,对外商业交易应该标准化,特别要注意订立合同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联合制裁制度。探索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科学的诉讼诚信信息评估体系,共同打击失信行为,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不诚信诉讼和虚假陈述不仅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司法审判,损害司法权威,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诚实诉讼和虚假陈述在法庭上也被称为“骗子”。人利用法院民事判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刑事犯罪中已构成侵占罪、涉嫌诈骗罪,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况予以制裁处罚;编造虚假民事关系提起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处理,以维护司法权威,保护人民财产的合法性。

只有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打击虚假陈述和不诚信诉讼的力度,营造诚信诉讼环境,惩治不诚信诉讼,社会经济才能平稳有序地进行。


不诚信诉讼、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各级人民法院为避免不诚信诉讼行为而制定的相关法规,结合民事诉讼审判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和不诚信诉讼行为:

1。伪造或者篡改证据证明其主张的;

2。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履行了举证责任后,仍然编造法律关系和相应的事实进行抗辩;

3。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一致,有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4。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隐瞒对方已经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避免以“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或“我不记得”来陈述自己参与事实或回答自己知道和应该知道的事实,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6。对自己签名盖章的书证真实性拒绝发表意见,经司法人员说明法律后果后仍拒绝发表意见的;

7。仍申请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确认真实性的书证进行鉴定妨碍诉讼的;

被告要求调解一般是出现什么情况(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表现、成因及规制)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而且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对虚假陈述的规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不接受行为人的陈述,接受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接受行为人对自己最不利的陈述,降低行为人举证的证明力,提高行为人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允许行为人调取证据,暂缓适用证明或者鉴定等。

2。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因行为人虚假陈述增加对方主张的相应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3。面对人民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主要包括:传唤、训诫、罚款、拘留等。

4。案件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负有管理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并限期整改反馈。

对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法官劝被告调解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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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桀骜公子

    桀骜公子

    2022-03-11 21:03:06    回复

    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诚信诉讼理念,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2.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针对虚假诉讼

  • 帅到没人爱

    帅到没人爱

    2022-03-11 14:08:16    回复

    、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 小船搏汪洋

    小船搏汪洋

    2022-03-11 14:23:36    回复

    理,秉持诚实信用的民事交易理念,树立诚信诉讼的意识,做到守信用、守信用。2.律师应树立正确的代理观念。律师作为诚信诉讼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应在推进诚信诉讼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树立正确的代理理念。一是依法行使代理权,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证据和陈述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为了片面

  • 智商不在服务区

    智商不在服务区

    2022-03-11 20:46:14    回复

    具付款人为他人的增值税发票,导致账目不清,交易关系混乱。司法层面一是法官识别和处理不诚信诉讼的能力不强。一些法官缺乏足够的能力来识别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即使有些诉讼可能涉嫌失信,但缺乏对诉讼过程的控制和引导,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有效应对,特别是无法合理运用解释权进行诉讼引导,控制

  • 姚筠雪澜

    姚筠雪澜

    2022-03-11 11:50:55    回复

    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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