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67 | 评论:3
《民法典》实施后,由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门槛较高,起诉后调解离婚的比例有所上升。
以深圳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2020年的离婚诉讼调解率约为31%,2021年前5个月调解率已达40%左右。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起诉后调解离婚的利弊。
离婚调解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快捷、高效、友好、相对可控、成本低、可执行。
快:只要离婚诉讼双方能够达成协议,调解就可以当场形成结果,甚至当场生效。
高效:调解不需要交换证据、质证、辩论,也不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很多纠纷不需要单独分析,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就可以达成协议。
友情:诉讼是双方对抗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会不断地深挖对方的过错,证明自己的优势,甚至会打扰对方和孩子的生活(比如提前偷走孩子争取抚养权)。调解可以避免过度的相互伤害。
相对可控:调解不成,法院会做出判决,然后决定权基本交给法律和法官,弹性不大空。如果双方调解,双方在很多事情上都有一定的决定权,比如抚养费,房子打折,家务补偿等。如果双方都能同意,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法定标准。
成本低:如果案件通过调解解决,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
可执行:双方同意离婚的,最终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调解离婚形成的民事调解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再好的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法院离婚案件数量庞大,法官超负荷工作的环境下,离婚调解往往不能严格遵循民事调解的一般规则:中立、自愿、保密。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任继强曾撰文指出,“调解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主要手段。理论上,调解人需要保持中立。然而,通过对离婚案件法院调解中的微观话语分析发现,在当前‘调审合一’的模式下,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法官会使用打断话语、使用反问句、引用法律、回避具体问题等各种语言策略来影响、暗示、控制甚至逼迫当事人。”
因此,在决定是否同意调解离婚之前,除了“进入诉讼程序,调解不成要经历一场甚至两场官司”的明显风险之外,你需要仔细衡量自己是否能接受以下可能的风险:
1.失去通过法院全面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
通过审判和法院判决离婚,尽管程序冗长而复杂,往往需要一两年时间,但也并非一无是处。法院判决需要“基于事实”。通常要求双方提供共同财产申报材料,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双方财产,基本掌握双方共同财产情况。
调解不能排除这种风险:一方认为自己对共同财产信息有全面的掌握(其实没有),或者另一方认为自己知道合法的共同财产是什么(其实不懂法),但为了快速离婚,放弃了深入调查的机会。
2.中介内容很难实现,因为它不规范、不准确。
法院的判决除了“以事实为根据”,还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毕竟法官受过专业训练,判决通常是用规范、标准的方式表达的。但双方调解形成的条款可能有上千条。在追求“快捷高效”和法官压力下,调解书不规范、不准确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人问,法官不能查看调解书吗?可以,法官会,但前提是有“违法”的内容(比如夫妻双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是违法的)。
但表述的不规范、不准确,会导致双方在后续履行调解协议的过程中,理解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造成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为以后的生活留下很多隐患。
3.司法救济渠道的缺失
如果离婚是一审法院判决的,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上诉,也就是还有司法纠正的机会。
但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然,对调解书不满的一方,仍有权根据具体事项提起其他诉讼,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探视权纠纷等等。麻烦的是,只有离婚诉讼才能全面、一次处理好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离婚后如果有纠纷,属于“一案一诉”,每个案件都要单独起诉,成本很高。
因此,一般来说,调解离婚更适合那些家庭财产结构简单,夫妻双方相互了解,对子女抚养方案没有太大分歧的当事人,或者有上述问题但无法承受长期诉讼的经济或精神压力的当事人。
本文标签: 法官劝被告调解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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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沉沦娇妻妲己
2022-03-11 19:49:35 回复
,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就可以达成协议。友情:诉讼是双方对抗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会不断地深挖对方的过错,证明自己的优势,甚至会打扰对方和孩子的生活(比如提前偷走孩子争取抚养权)。调解可以避免过度的相互伤害。相对可控:调解不成,法院
头牌浪人
2022-03-11 14:00:33 回复
方调解,双方在很多事情上都有一定的决定权,比如抚养费,房子打折,家务补偿等。如果双方都能同意,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法定标准。成本低:如果案件通过调解解决,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可执行:双方同意离婚的,最终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调解离婚形成的民事调解书可以直接向
等我变优秀
2022-03-11 23:36:59 回复
,离婚调解往往不能严格遵循民事调解的一般规则:中立、自愿、保密。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任继强曾撰文指出,“调解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主要手段。理论上,调解人需要保持中立。然而,通过对离婚案件法院调解中的微观话语分析发现,在当前‘调审合一’的模式下,为了达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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