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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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坦白从宽还是严格从宽,一直是个问题。但是对于现在的司法制度来说,坦白肯定会从宽,这是没有问题的。
一、认罪及处罚制度
先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忏悔和惩罚的积极作用
这个系统的目的很好。通俗地说,犯罪嫌疑人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宽大处理。面对案件少的巨大压力,司法机关节约司法成本,简化诉讼程序,尽快审结案件——双赢、多赢。
3.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如何推进认罪认罚工作?
需要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最初的线索调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都可以认罪认罚。在积极认罪的基础上,可以委托律师、家属或朋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第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处罚的落地目标
1.对于较轻的犯罪,在侦查阶段认罪,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毕竟限制自由比剥夺自由好太多了不是吗?
这里要注意一点:有些地区,在公安侦查阶段是不容易认罪接受处罚的。公安机关很忙,组织嫌疑人和被害人调解既浪费时间,又容易给当事人造成办案民警与其中一方有“关系”的错觉,极大地影响了公安机关组织调解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下,很多案件会由公安机关直接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2.审查逮捕阶段的认罪认罚。
在抓捕阶段,认罪接受处罚,耗时短,效果好。在批捕结合的背景下,审查逮捕环节的思路基本预示着案件的最终走向。抓捕期限只有7天,“黄金七天”。休息期过了,你还不知道案件有没有被公安机关提交到检察院...有什么方法可以知道案件的时期?
第一,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只有30天(记住,不是一个月,是30天,很重要)。只有跟踪公安机关在这30天内的动向(每周两次询问公安机关该案是否已批捕),才能准确了解该案的动向——是留在公安机关,还是已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后,辩护人、近亲属应当每隔2日向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律师接待)询问,某某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已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在逮捕阶段,要积极认罪接受处罚,赔偿即时生效。只要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搭建一个与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平台,就有很大的可能在“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下,赔偿后不予批准逮捕。另一方面,如果逮捕后再试图认罪从轻处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兴趣就会下降很多。即使开展认罪服法工作,最多减刑一点点。当然,不管是哪个阶段,认罪从轻处罚是肯定的。
3.严重情况下的坦白和惩罚
一个轻罪处于犯罪的基本地带,往前一步就是重罪,往后一步就是无罪,所以认罪接受惩罚对于“自由”的保全至关重要。
在重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不解决羁押和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问题,也不解决量刑轻重的问题。我国刑法中的刑级基本上是三年、七年、十年,但不代表我国刑罚适用是统一的。司法判例中的刑罚大多位于刑事卷宗的基本范围内。比如轻伤的话,起点在6个月到1年之间,重伤也在3年到5年之间。那么,2到3年的处罚等级一般用于谁呢?它被那些高调认罪的被告使用。比如故意伤害,造成一人二度重伤,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类似的处罚可能是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认罪处刑中被害人的利益。
八个字:“知节点,多赔”。
嫌疑人最焦虑的阶段,是受害者获得更多赔偿,更容易的阶段。如果嫌疑人被抓,受害人就没那么容易赔偿了。想象一下,监狱会破旧,损失很多钱,不划算。毕竟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了多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只会支持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真的不多。但双方自愿的刑事和解是不同的。只要嫌疑人家属愿意给多少就给多少,司法机关只看“不予赔偿”和“不予谅解”的结果,作为司法机关从宽处理、从轻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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