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23 | 评论:3
作者:马泽恩,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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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院在量刑时会明确建议缓刑吗?
作者的回答是:有,但很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司法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将口供等材料随案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33。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和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当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罚和量刑的建议。对于新类型、不常见的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我们也可以对幅度刑的量刑提出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处刑时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和性质,在基准刑的基础上适当从宽,提出确定刑和量刑的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罚和量刑的建议。"
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因此,根据法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接受处罚的,检察院应当就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但根据笔者处理的多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往往以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为由,不明确建议是否适用。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认罪,违者处罚;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中指控的罪名与审判中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执行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通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其次,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院没有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直接决定适用缓刑。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属于。
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95号判决书为例。本案中,被告人赵表示认罪,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
一审法院被告人赵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多次诈骗未成年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主动退赃,其家属能主动提前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犯罪时未满23周岁,系未成年犯,有悔罪表现。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议意见如下:
1.被告人赵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这起诈骗案涉及的受害者人数为151人,其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诈骗金额巨大,社会风险严重,行为猖獗。对他适用缓刑显然是不合适的。判决中关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23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有悔改表现,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缓刑”的主张于法无据。
2.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告知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判决书也未说明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及理由,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抗诉机关提到的被告人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及未成年人数量多,涉及地域广,诈骗数额巨大等情节,均属于量刑情节,一审法院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参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悔罪表现,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此外,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赵适用缓刑并无不妥,适用缓刑是在采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确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其不属于未告知、未说明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符合法定程序,故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可以看出,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的理由主要从两个方面回应。第一,从实体出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符合缓刑条件。第二,从程序出发,说明适用缓刑是在采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确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不属于不告知不说明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符合法定程序。
事实上,无论案件适用何种程序,法院都有完全独立的管辖权。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即使检察院没有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法院仍然可以适用缓刑。既然检察院很少建议缓刑,一审阶段缓刑的希望和努力就不要提前放弃。如果经济允许,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更理想的结果,不留遗憾。
前不久,马律师刚刚办理了一起因争取成功而认罪、认罪并获缓刑的案件。详细参见文章中的成功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涉案情节特别严重,中止执行
作者简介:马泽恩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擅长处理具有一定正当性的网络犯罪,如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游戏犯罪等。,办理了制造、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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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1:01:57 回复
2018年修订)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认罪,违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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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04:34 回复
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议意见如下:1.被告人赵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这起诈骗案涉及的受害者人数为151人,其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诈骗金额巨大,社会风险严重,行为猖獗。对他适用缓刑显然是不合适的。判决中关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23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有悔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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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1:58:29 回复
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当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罚和量刑的建议。对于新类型、不常见的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我们也可以对幅度刑的量刑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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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2:32:57 回复
一审法院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参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悔罪表现,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此外,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赵适用缓刑并无不妥,适用缓刑是在采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确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其不属于未告知、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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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0:46:37 回复
据犯罪事实和性质,在基准刑的基础上适当从宽,提出确定刑和量刑的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罚和量刑的建议。"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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