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3
来源: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发展的意见”。
2.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5号中国银监会创新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字样。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16日。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信用卡业务
关于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信用卡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持科学合理消费,特制定本通知。
一是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
(一)【战略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经本机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持续有效实施,并定期评估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发展战略,合理制定信用卡年度管理目标和计划。
(二)【绩效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卡业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合规指标和风险管理指标的权重应明显高于其他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评估和确定对信用卡业务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和人员范围,实行严格的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延期追索和扣款管理。
(三)【资产质量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信用卡资产质量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加强资产质量迁移趋势分析,设定风险预警指标,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准确把握不良资产规模和结构,按程序及时核销。
(四)【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实施信用卡业务员工行为管理,开展持续督导和定期排查,对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的业务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和记录机制。
(五)【员工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信用卡业务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二、严格规范发行营销行为。
(六)【发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卡、滥卡等风险。设置单个客户的最大发卡量。加强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控管理,严格控制比例。客户连续18个月以上未积极交易且当期透支余额和溢缴款为零的长期休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发卡总量的比例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20%,但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此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新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动态降低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额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信用卡绑定支付账户和其他账户时,应当尊重客户的真实意愿,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绑服务。客户申请销卡的,在确认没有欠款后应及时完成。
(七)【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切实加强营销和宣传管理。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应严格履行对收息、复利、费用、违约金、风险揭示等条款内容的提示或说明义务,以明显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确保客户关注并理解条款内容,主动告知客户咨询和投诉受理渠道。为客户开通信用卡网上支付功能时,应充分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与客户就网上支付条款达成一致,并取得客户对开通的确认和同意。
(八)【销售追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完整、客观地记录和保存信用卡发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销售环节,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不可篡改、可追溯,持续满足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记录至少应包括:信用卡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与信用卡申请相关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宣传销售文本、已签署的信用卡章程和收款合同(协议)、重要提示和确认信息等。记录的信息应在与客户的业务结束后至少保存2年。
(九)【营销人员管理】未经内部统一资质认证,任何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发行营销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自有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为信用卡营销员提供信息查询方式。信用卡营销员应提前向客户出示包含发卡机构标识和个人工作信息的工作证明,并告知客户信用卡营销员的信息查询方式。
(十)【禁止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不得承诺发卡或给予高额授信;不允许欺诈和虚假宣传;不要通过默认检查或强制捆绑销售信用卡。
三。严格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
(十一)【信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用卡客户的信用审核,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渠道了解和分析客户信用状况,实施必要的多维度交叉验证,独立审核和判断客户身份,识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在不同机构有多次负债记录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核,严格防范多头借贷风险。
(十二)【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定单个客户信用卡的最高授信额度。,并将该客户纳入机构所有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的授信额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单一客户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对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额度进行并表管理。在审批和增加授信额度(含临时增加额度)时,应将其他机构累计授信额度从客户本机构总授信额度中扣减,并对新发卡客户同时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进行监控,并执行相应的授信扣减。
(十三)【调整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严格审慎的动态管理,每年至少一次重新评估、计量和确定信用卡客户的授信额度。对于风险状况明显恶化的客户,应及时采取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对增加授信额度的客户应重新进行授信审批,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增加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设定授信额度增加的审批权限,合理设定临时授信额度增加的幅度、频率、时间间隔和有效期。
(十四)【风险模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估、应用、监测、修正、优化和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风险模型开发和评估环节相互独立,每年至少对风险模型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并及时更新优化。在使用合作组织提供的风险模型时,应遵循可解释、可验证、透明、公平的原则,不得外包风险模型管理的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了解信用卡相关风险模型的功能和局限性。
第四,严格控制资金流向
(十五)【资金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还贷、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十六)【异常用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的监测分析,持续优化交易监控规则,增强预警能力,持续有效防控各类欺诈风险。依法完整记录和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持续满足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收单机构未收到按照规定应当发送的交易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等相关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确认套现行为的客户,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控制信用卡资金风险。
五是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的规范管理
(十七)【业务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应事先设置独立的申请和审批,以简单易懂的方式充分揭示分期业务的性质、办理流程、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并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为客户所确认和知晓。每笔分期业务应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淆或捆绑。信用卡分期资金需要转入客户本人账户的,应当转入本人除信用卡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额度和期限管理。
(十八)【禁止性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分期的资金余额进行重新分期,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分期付款业务不得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只有一次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默认不提供或不勾选。
(十九)【金额和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定信用卡分期透支的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的最低起付金额和最高金额。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客户确需为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期限不超过2年。
(二十)【利息和费用披露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明确显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费用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及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法。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使用利息,不得使用手续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利息费用收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
不及物动词严格管理合作机构
(二十二)【合作机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合作时,应切实落实业务合规审查主体责任,加强与合作机构在员工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总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部或信用卡专营机构总行应制定明确的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应与合作组织签订书面合作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发现合作组织提供不公平、不合理的合作条件或者服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拒绝合作或者终止合作。本通知所称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信用卡广告、支付结算、信息技术、增值服务、催收等业务环节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二十三)【合作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页面或其他电子渠道受理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署、信用卡交易及账单信息查询、还款等业务环节,不得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网络平台、页面或其他电子渠道实施,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于通过其他合作机构渠道场所转入自有网络平台的消费者,应要求合作机构对渠道场所所有权主体的差异进行特别提示。
(二十四)【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个合作机构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合作机构的多种渠道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信用卡发卡总量,不超过该机构信用卡发卡总量的25%,授信余额合计不超过该机构授信余额总额的15%。
(二十五)【联名卡管理-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自身联名卡的经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联名卡合作双方在信用卡相关业务的各个环节平等呈现各自品牌,不得直接或变相由联名卡单位代为履行银行职责或以联名卡单位替代银行品牌。应继续加强对合资公司业务风险、声誉风险及其他不利影响的分析和监控,严防风险向本机构传导。除非客户通过机构自营渠道获得独立授权,否则不得向联合机构返回与其权益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通过发行联名卡或借助联名卡单位超越经营区域界限开展业务。加强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联名卡发行业务规则。
(二十六)【联名卡管理-联名卡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充分评估联名卡单位与信用卡产品定位的匹配程度。联合组织应当是以信用卡客户为主要业务领域提供增值服务的非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属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联名卡管理-服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名卡合作的业务范围限于联名卡单位的广告宣传和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联合公司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催收等服务的,应当另行签订专项合同,按照收益-风险匹配的原则,分别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不同的合作内容类别不得混淆或交叉。
(二十八)【联名卡管理-服务收费】联名单位在联名卡业务合作中直接或变相参与信用卡收入或利润分成,或将收费标准与信用卡透支额度等指标不当挂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与其开展联名卡合作。
(二十九)【催收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并执行催收业务审计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披露客户债务相关信息,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催收债务。不断加强本机构的催收能力建设,减少对外包催收的依赖。
七、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十)【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定期审查信用卡格式合同,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三十一)【合理定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科学确定信用卡利息和手续费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推动信用卡利息和手续费水平合理下降。除取现业务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违约或逾期未还贷款的客户收取的利息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相应的透支本金。
(三十二)【数据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客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以及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不得与违法违规处理数据的机构合作。
八、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日常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风险识别、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不断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相关各类业务活动的延伸监控和规范。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三十四)【网上信用卡业务】银监会按照风险可控、安全有序的原则,推动信用卡行业创新,通过试点探索网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
(三十五)【加强行业自律】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不断完善信用卡业务自律规则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自律惩戒和通报。
(三十六) 【过渡安排】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并向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间进度。已开办的信用卡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在24个月内完成整改。
(三十七)【其他安排】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王亚平
本文标签: 信用卡逾期寄的什么信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吴其伦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