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1
事实
2019年,孙大爷因病去世,生前无子无女。目前,我的弟弟孙嘉和妹妹孙怡都健在。然而,今年年初,孙大爷的侄子孙兵带着一份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的遗嘱,将孙嘉和孙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孙大爷拥有的财产。孙兵说,孙叔叔生前曾托人立下遗嘱,孙叔叔百年后的全部财产由侄子孙兵继承。孙兵说,因为孙大爷不识字,代书的遗嘱是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写的,其中一个应该是孙大爷签字的地方,见证人为孙大爷签字,孙大爷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了一个手印。
不同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兵的遗嘱代书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孙大爷不识字,即使没有签过名,也只能以拇指纹作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内容合法,有充分证据证明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嘱的实质形式有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的效力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
评估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关于立遗嘱,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遗嘱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作为遗嘱人;第二,遗嘱应当注明年、月、日;第三,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均在遗嘱人的遗嘱上签字。
这种情况下,孙大爷的签名是别人签的。虽然名字上有指纹,但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签名而不是指纹,所以涉案遗嘱不符合上述法律形式要件。对于签名来说,笔迹是可以鉴定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签名被伪造的可能性,而指纹是不确定的,因为立遗嘱人死后很难鉴定指纹的真伪。继承法实施后,在立遗嘱时,要严格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宜认为代书的遗嘱违反法定形式要件为有效。并且在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遗嘱人的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能否认定为有效的批复》中指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遗嘱代书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且根据本人的陈述,孙大爷不识字,更不可能知道其对涉案遗嘱代书的真实意图。因此,本案涉及的遗嘱应当认定无效。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孙兵的诉讼请求,孙兵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s2/]
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死后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老人确实年龄大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写字,继承法还规定了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只有形式完整、意思明确的遗嘱,才具有遗嘱效力,才能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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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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