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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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闫)12月29日,广东证监局网站更新披露了对北京律师事务所、熊川、、周、叶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据披露,广东证监局对杜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挚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涉及杜挚股份的法律业务进行了延伸检查。经调查,中伦法学会在证券法律业务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2020年7月31日,杜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伦律师事务所聘请熊川、王镇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经办律师。同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指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法律意见书由熊川、王镇签名,并加盖中伦律师事务所公章确认。2021年1月7日,杜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委托律师事务所熊川、周为经办律师。同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委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法律意见书由熊川、周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确认。经查,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经办律师未出席上述股东大会,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未勤勉尽责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记载的律师出席情况与实际不符。中伦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经办律师熊川、、周或叶未勤勉尽责地履行检查核实义务,未对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的虚假记载提出异议。出示的检查笔录称,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并现场开展了检查工作,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第3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表示,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熊川、、周、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当事人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的管理,提高法律执业质量和水平。同时,中伦律师事务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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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7:36:27 回复
进行了延伸检查。经调查,中伦法学会在证券法律业务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2020年7月31日,杜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伦律师事务所聘请熊川、王镇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经办律师。同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指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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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2:5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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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3:4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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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8:0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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