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江西证监局对刘付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19号)。
公告显示,刘付兵《天干地支在计时中应用的初步研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刘付兵制作的PPT文件《天干地支在计时中应用的初步研究》实质上构成研究报告,但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制作,未向郭盛证券申请保存、审核、发布,私下沟通,导致研究报告被媒体广泛转载,导致报告实际发表;二是未经郭盛证券审核,未经登记或备案,将研究报告提供给特定第三方,发布对象未受到公平对待;三、利用干支历分析股市走势,研究方法不够专业审慎,研究结论不够客观科学。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出具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刘付兵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信息,刘付兵的执业机构为郭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职务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他以前的机构包括郭进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
同时,江西监管局披露了《关于对郭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1]20号)。
在研究报告《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一案中,郭盛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刘付兵私下交流研究报告,反映公司未能有效控制员工行为,对研究员的研究产品进行管理。《天干地支在计时中应用的初步研究》研究报告持续发酵,引发市场热议,导致声誉风险和不良影响,反映出公司在本次舆情事件处理过程中,未能有效识别和评估声誉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三款、第一款、第八十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江西证监局决定对郭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郭盛证券由郭盛金控(002670 . SZ)100%控股,郭盛金控认购金额为46.95亿元。
相关法律法规:
出具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
(三)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四)签字人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代码;
(五)证券研究报告的出具时间。
(六)证券研究报告使用的信息和数据来源;
(7)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证券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签字证券分析师应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有合理依据。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流程,安排专人,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优先向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提供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意见。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出具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郭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刘付兵在研究报告《天干地支在计时中的应用初探》事件中,私自交流研究报告,反映公司未能有效控制员工行为,对研究人员的研究产品进行管理。《天干地支在计时中应用的初步研究》研究报告持续发酵,引发市场热议,导致声誉风险和不良影响,反映出公司在本次舆情事件处理过程中,未能有效识别和评估声誉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三款、第一款、第八十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对刘付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付兵:
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局制定并公布的《授时》中天干地支的应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作了《天干地支在计时中应用的初步研究》PPT文件,实质上构成了研究报告,但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制作,未向郭盛证券申请保存、审核、发布,私自沟通,导致研究报告被媒体广泛转载,造成报告发布的事实;二是未经郭盛证券审核,未经登记或备案,将研究报告提供给特定第三方,发布对象未受到公平对待;三、利用干支历分析股市走势,研究方法不够专业审慎,研究结论不够客观科学。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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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独闯冒险岛
2022-03-11 13:16:58 回复
上构成研究报告,但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制作,未向郭盛证券申请保存、审核、发布,私下沟通,导致研究报告被媒体广泛转载,导致报告实际发表;二是未经郭盛证券审核,未经登记或备案,将研究报告提供给特定第三方,发布对象未受到公平对待;三、利用干支历分析股市走势,研究方法不够
疯狂一夜
2022-03-11 14:17:44 回复
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意见。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
抠脚大汉
2022-03-11 21:18:36 回复
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以下为原文:关于对郭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春梦太浓郁
2022-03-11 11:26:49 回复
理依据。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流程,安排专人,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性审查工作。第十一条证券公司
三界判官
2022-03-11 12:37:46 回复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以下为原文:关于对郭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郭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你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刘付兵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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