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当前,在高压的震慑下,违纪违法往往披上了隐身衣。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相互交织,腐败更加隐蔽复杂,给案件审查和侦查带来挑战,同时也加大了案件认定的难度。借贿赂就是典型案例之一。此

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当前,在高压的震慑下,违纪违法往往披上了隐身衣。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相互交织,腐败更加隐蔽复杂,给案件审查和侦查带来挑战,同时也加大了案件认定的难度。借贿赂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此前,中央纪委应急管理部驻纪委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绍兴市纪委联合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其特点是“借款”对象众多、数额巨大、表现形式各异,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诸多问题,尤其是以借款为名的行贿与诈骗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况。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研究公职人员借名取钱行为的定性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个复杂的案件

周某某,中共党员,某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2007年1月至2019年5月,周某某在担任某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局技术处处长、某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某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常委、消防监督处处长期间,仍编造投资、购房等借款理由,隐瞒偿还赌债、高利贷目的,大肆“借”款数千万元。借款人多为具有行政关系的管理人员,同时利用职务之便,在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消防产品抽检、消防设备采购、消防验收等方面为部分人员谋取利益。至案发时,其“借款”仅有少数归还被管理人员,其余用于归还赌债、高利贷和继续赌博挥霍。

不同情况下的定性研究

本案的难点在于贿赂和诈骗的区分。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诈骗,而且利用职权对出借人的影响,从而呈现出以借款为名行贿与诈骗交织在一起的特点,使得行为的定性差异众多。

鉴于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其侵害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诈骗是指行为人无偿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被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应当对周某某不同形式的“借款”行为进行分类分析,综合判断双方是否达成了受贿的约定,以准确区分受贿与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关于审理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的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结合借款原因、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钱款去向、双方通常关系、是否有具体要求、借款后是否有还款意图和行为、还款能力、到期后出借人催促的频率和力度等因素,“借款”全案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没有利润需求。周虽然编造了借款理由,出具了借条,但出借人提出了具体的营利项目,借款数额与所谋取的利益价值相等,且借款到期后没有催促行为,可以证明双方在交付财物时在权钱交易中默许形成了受贿的约定,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出借人”并没有因为周虚构借款理由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其财产。周不构成诈骗罪。

仪器借用借条怎样写(准确界定以借为名受贿与诈骗)

(2)有盈利就有放弃的冲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具体的营利事项,但由于“借款”的数额大于所谋取的利润,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并不十分清楚周某某是有意受贿还是真的借钱,但已经知道周某某受贿的可能性,并不排斥这种结果。随着贷款逾期和催要无果,贷款人对周某某受贿意图和放弃“债权”的认识最终从概率演变为确定性,受贿行为逐渐清晰。因为放弃“债权”是基于特定的营利事项、行政关系等权力因素,“出借人”处分财产的本质也是权钱交易,而不是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所以周某某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3)无利,无权,不催,或催后放弃。这种情况缺乏具体的营利事项,索贿受贿的成立必须达到必要的强制程度,因此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周某某是消防系统的领导,在消防验收、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方面对相关企业有管理权限。,而“出借人”是有行政关系的被管理人,可以考虑适用“两高”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虽然“出借人”在“借款”行为发生时并未立即确定对方的具体意图,但在后期,周某某表现出不还款,或者在催促未果后,其索要钱款的实质逐渐明晰。鉴于周某某职权的直接限制,以及为了搞好关系的利弊权衡,最终放弃了“债权”而不是催促,并表示“应该给他”,受贿的约定在这一刻明确达成。这也说明“出借人”处分房产是因为周的权限,而不是一种误解。

(4)无利,无权,不受限制,频繁催促,不放弃。这种情况的定性比较清楚。“出借人”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周某某的权限也没有直接限制。其提供“贷款”的行为主要是基于周某某编造的购房、投资等因素,以及公职人员的还款能力等因素。是因为周某某虚构事实陷入误区,进而处分财产,造成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出借人”后期频繁的催款行为,进一步证明其并不畏惧周某某的权威,说明其仍然积极主张债权,权钱交易的基础并不成立。

(E)无利无权无约束,对催促态度模糊。这种情况有争议,值得探讨。相关的“借用”行为主要发生在案发附近。正如周某某所说,“能借的都借了”,所以对后来“借”对象的权限限制有所放松。同时,虽然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出借人”提了钱,但收钱意愿并不强烈,很容易被周某某三言两语打发走。于是,“出借人”既想与周某某搞好关系,又不肯放弃“债权”,采取“不逼不给钱”的态度。透过这种不正常的表象,在现状的背后,双方都可以安于这种“债权”作为维系双方关系的纽带,“预期利益”的本质随时可能通过职权实现。正如周某某所说,他无力偿还那些所谓的“贷款”,甚至希望这些“贷款人”找他帮忙,以减轻或抵消那些“贷款”。因此,双方形成了一种礼尚往来的关系,形成了受贿罪的约定。“出借人”仍基于职权因素的“预期收益”处分财产,而非理解错误,周某某应认定为受贿罪。(中央纪委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陈国珍;浙江省绍兴市纪委于泽春)

本文标签: 借条用什么笔写比较好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evan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侠盗高飞

    侠盗高飞

    2022-03-11 12:39:15    回复

    分类分析,综合判断双方是否达成了受贿的约定,以准确区分受贿与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关于审理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的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结合借款原因、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钱款去向、双方通常关系、是否有具体要求、借款后是否有还款意图和行为、还款能力、到期后出借

  • 春日喧嚣

    春日喧嚣

    2022-03-11 16:24:08    回复

    织在一起的特点,使得行为的定性差异众多。鉴于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其侵害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诈骗是指行为人无偿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被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应当对周某某不同形式的“借款”行为

  • 夜跑遇你

    夜跑遇你

    2022-03-11 22:47:53    回复

    。因为放弃“债权”是基于特定的营利事项、行政关系等权力因素,“出借人”处分财产的本质也是权钱交易,而不是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所以周某某应当以受贿罪论处。(3)无利,无权,不催,或催后放弃。这种情况缺乏具体的营利事项,索贿受贿的成立必须达到必要的强制程度,因此在认

  • 匡瑗伟健

    匡瑗伟健

    2022-03-11 11:03:58    回复

    啊?

  • 赫连琼阳义

    赫连琼阳义

    2022-03-11 11:03:58    回复

    那确实

  • 郝琼艺阅

    郝琼艺阅

    2022-03-11 11:03:58    回复

    会好的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