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9 | 评论:1
众信。com福建永定9月16日电(陈丽峰蓝秀华)很多未成年学生喜欢开摩托车追求速度和激情,认为这样很潇洒很酷。但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人民法院16日披露,该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名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违规乘坐机动车,酿成大祸。
2020年8月8日晚,张某明驾驶摩托车带水回家后,将摩托车停放在一楼,摩托车钥匙仍插在车内。张明的孙子张某某(15岁,无驾驶证)趁其爷爷在楼上挑水之机,偷偷将摩托车骑走,从老家到永定城区与同学王某、李某玩耍。
当晚9时左右,王某(16岁,无驾驶证)要求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张某某未反对。随后,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沈某和张某某在永定街头游荡。骑行过程中,王某撞上走在人行道上的沈某某,致沈某某当场死亡。
根据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全责,沈某无责,其他人无责。涉案摩托车的合法所有人为张某某的奶奶赖某某。沈某某家人将王及其父母、张某某及其父母、爷爷奶奶、保险公司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约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明作为车辆的权利使用人,无论涉案车辆是谁在使用,都负有对车辆的基本管理义务。张某明放纵车辆无证驾驶张某某,未能及时督促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返回,最终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张某明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赖某某虽为车辆所有人,但已为事故车辆缴纳交强险,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赖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沈某某亲属11万元。
因张某某与王某均为未成年人,张某某明知或者应知王某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将其所有的两轮摩托车交由王某驾驶。王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有过错。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应由张某明、张某某、王承担责任。酌定张某明承担10%,张某某承担20%,王承担70%。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张某某均未满18周岁,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本文标签: 摩托车撞人轻伤起诉3万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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