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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下面这篇文章摘自龚涛写的龚涛关于交通法治的文章。近期,交通运输部门陆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函,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交通事故告知书事故车辆为本地注册车辆,相关部门会将事故注册地、驾

下面这篇文章摘自龚涛写的龚涛关于交通法治的文章。

近期,交通运输部门陆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函,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交通事故告知书事故车辆为本地注册车辆,相关部门会将事故注册地、驾驶人信息、事故责任认定等情况通知交通部门,如:

再比如“交接证明”:事故企业是地方运输企业。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事故企业存在一些安全问题,移交注册地交通部门处理:

第二种:超载车辆信息抄告函有关部门将近期处罚的超载车辆分批推送给各地交通部门:

第三种:重点车辆信息告知函相关部门通报的个别车辆长期异地运行,尚未发现违法违规信息:

或者,相关部门将“两客一危”、“营业转非营业”、“卧铺客车”等地方重点车辆信息批量推送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

相关部门如此密集的信息通报,在笔者记忆中并不多见。这背后有什么玄机?交通部门是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的?




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函的依据和目的




第一种:交通事故告知书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提出:“(十九)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率。……严格执行客货车辆和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跨省转移。”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深度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收集的线索和证据移交有关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看来交通事故告知书是有根据的。

第二种:超载车辆信息复信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工发〔2016〕124号)提出:“(十)严格落实“一超标四处罚”。建立健全车辆登记、市场准入、道路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载超限车辆,除责令卸载、依法处罚外,应将相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运输三次以上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运输超过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进行处罚。因超载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这就是“一超四罚”制度的由来。所以超载车辆的信息抄告函也是有效的。

第三种:重点车辆信息告知书

笔者没有找到这种通报函的政策文件依据,但在长深高速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中发现了一条线索。

事故的基本情况是:2019年9月28日,江苏沈畅高速无锡段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造成36人死亡,36人受伤。原因是事故公交车左前轮在行驶过程中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向中央隔离护栏,冲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货车相撞。公交车上的乘客大部分没有系安全带,事故发生时离开座位,加重了事故伤亡。

“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应急管理部列为2019年十大生产安全事故。虽然官方调查报告尚未公布,但应急管理部官网提到了此次事故的教训:

“道路客运行业跨省异地源头管控存在漏洞。第一,企业注册地相关部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车辆监管不力,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严重不足失控,对来自其他部门和其他地方的事故企业和车辆非法营运线索未能及时处理,未能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和管理闭环。

——含义:注册地管理机构没有处理抄告的线索。

第二,车辆实际营运地相关部门没有对公交车非法营运和非法客运点进行有效查处,只是将外地非法车辆线索抄告到车辆注册地交通管理部门。

——含义:经营场所管理机构只抄了投诉,没有调查应该调查的内容。

三、相关部门未形成工作合力,车辆注册登记和运营准入联动机制不健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与运输证不符;“先照后证”改革后,行业监管部门未能有效利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

——含义:许可环节协同监管不到位,联合不联合。

或许就是这个事故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才如此密集的抄到了交通部门。相关部门表达的意思是:重点车辆的信息我都给你了,这些车辆是否非法营运由你决定。

这是典型的责任传递。这个“锅”扔得漂亮。

交通部不得不接下这份工作。毕竟责任不可推卸。




交通部门是如何处理这些没完没了的告知函的




笔者认为,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分类处理、措施到位、及时反馈。

对于第一类交通事故:

属地部门要围绕“人”、“车”等关键要素对事故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作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事故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体现年度信誉考核。同时,要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

为第二类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一年内违法运输3次以上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员1年内非法运输3次以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量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山东省治理超载超限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为车辆装载或者装载超限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辆车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对于第三封关键车辆信息通知函:

这些车辆数量较多,尤其是“商对非商”、“汽车租赁服务”等涉嫌重大非法营运的车辆,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对上述车辆逐一检查,不漏一辆;

二是向车主发出非法营运警示通知书,提醒车辆严禁非法营运;

三是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信息要及时抄送行驶地管理部门;

四是执法部门将上述车辆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名单,每辆车都要检查。非法经营事实确凿的,立案处罚。


一般什么情况下发函有什么后果(简析收到信息通报函的处理措施)

上述工作琐碎细致,需要极大的耐心和责任心。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执法机构需要密切配合,打通各个环节。必要时,利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治超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的议事协调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作者之所以啰嗦,是因为他有一种预感,如果我们不妥善处理有关部门的通知函,会有很大的隐患和风险。身处高危行业领域,时刻保持危机感,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做好人!

本文标签: 一般什么情况下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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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酒翁烹月色

    酒翁烹月色

    2022-03-11 18:17:33    回复

    部门;四是执法部门将上述车辆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名单,每辆车都要检查。非法经营事实确凿的,立案处罚。上述工作琐碎细致,需要极大的耐心和责任心。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执法机构需要密切配合,打通各个环节。必要时,利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治超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的议事协调机制,开展

  • 我的傻白甜老婆

    我的傻白甜老婆

    2022-03-11 13:59:07    回复

    的责任传递。这个“锅”扔得漂亮。交通部不得不接下这份工作。毕竟责任不可推卸。交通部门是如何处理这些没完没了的告知函的笔者认为,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分类处理、措施到位、及时反馈。对于第一类交通事故:属地部门要围绕“人”、“车”等关键要素对事故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依据《安全生

  • 我能喝一桶水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1 15:58:51    回复

    联合。或许就是这个事故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才如此密集的抄到了交通部门。相关部门表达的意思是:重点车辆的信息我都给你了,这些车辆是否非法营运由你决定。这是典型的责任传递。这个“锅”扔得漂亮。交

  • 战场猛将

    战场猛将

    2022-03-11 18:58:11    回复

    息我都给你了,这些车辆是否非法营运由你决定。这是典型的责任传递。这个“锅”扔得漂亮。交通部不得不接下这份工作。毕竟责任不可推卸。交通部门是如何处理这些没完没了的告知函的笔者认为,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分类处理、措施到位、及时反馈。对于第一类交通事故:属地部门要围绕“人

  • 匡若雯玛

    匡若雯玛

    2022-03-11 10:57:55    回复

    真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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