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3
来源:山寨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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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技巧
“企业问询函”是企业在财产清查中,为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性而向往来单位发出的一种检查函,通常由企业财务部门向交易对手发出。由于“企业查询函”往往注明欠款金额、交易合同等事项,往往成为对方主张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力武器。企业问询函到底能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实践中有各种判断意见。因此,听云律师基于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围绕企业问询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推出双方典型案例,业内朋友分享。
裁判要旨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超过诉讼时效的企业询价函时,债务人加盖企业询价函印章的确认,不视为推定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意思表示,也不视为债务人对原债权的重申,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案情简介
1.2013年12月5日,借款人金桥公司向贷款人顺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张以同心公司的名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2.2013年12月6日,顺义小额贷款公司向金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转账200万元,金桥公司、卓某、张某在借款凭证上盖章签字。
3.2014年12月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金桥公司仅偿还顺义小额贷款公司利息20万元,未履行支付义务。
4.2017年1月23日,顺义小贷公司向卓发出问询函,确认金桥公司欠款200万元。2017年2月22日,金桥公司股东在《企业问询函》上签字确认,卓某在“信息证明无误”上加盖了卓某的印章。
5.2019年4月1日,顺义小额贷款公司以金桥公司、同心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金桥公司缺席,没有参加庭审。
6.西秀区法院一审认为,金桥公司对顺义小贷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发给其的《企业查询函》进行了盖章确认,是其对债权的再次确认,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同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7.安顺中院二审认为,《企业询价函》不等同于《催款通知书》,不能推定债务人收到《企业询价函》有偿还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权的重申,因此该函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顺义小贷公司的企业查询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安顺两法院的判决意见完全相反,安顺中院的判决要点如下:
一、本案涉及借款合同时效期间。经查,涉案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4日止,诉讼时效至2016年12月4日止。顺小贷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金桥公司发送企业查询函,发函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企业询价函中“仅供查账,不用于催款结算”的理解。这封信的名称和内容都没有明确表示贷款催收,企业询价函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催款通知”。债务人已收到该函,但不能推定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意思表示,双方出具并签收变更证明的行为不视为对原债权履行的新约定。
第三,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向,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愿意继续履行债务。由于《企业询价函》的名称和内容并未明确注明货款,金桥公司虽已收到该函,但不能推定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实践经验总结
事实上,债务人在企业询价函上盖章能否中断诉讼时效,主要取决于企业询价函的名称和内容是否有催收的意思表示。对此,在企业问询函的收发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如何应对:
首先,对于债务人,首先,不要轻易收到债权人的企业问询函;其次,要特别注意收到企业问询函的时间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注意检查企业询价函的内容是否涉及交易合同的基本要素;第四,向律师或法人咨询企业问询函的可能潜力。
其次,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发给债务人的企业查询函的目的是确认债权,中断时效期间。要注意:一是企业询价函要在时效期间发给债务人;二是在企业询价函中应写明交易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债务人欠款的事实;第三,企业询价函要寄到债务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中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判例法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很大,一定不能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以抗辩不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经自愿履行的,不予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至有关程序终结时止,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印相支行与哈尔滨金仕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批复(法民二〔2001〕016号)
尽管本案所涉问询函系哈尔滨市审计局所写,并注明仅用于审计报表,其他用途无效,但基于该问询函系由出借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印相支行(原哈尔滨市印相信用合作社)及出借人和借款人哈尔滨豪华家具大世界共同出具, 确认了未还贷款金额并在函上加盖公章,可以看出,问询函既表明了贷款人收回欠款的意向,也体现了借款人对未还贷款的关心。 因为查询函是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内发出的,所以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借款和解签证”是否属于重新确认原债务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2006]民利他字第106号)
我行《关于借款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提到的“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应当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应当签名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所请示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于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出具《借款对账签证单》,未明确注明其名称和内容用于催收借款。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秀发在《借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已收到通知”,表明债务人已收到《借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其有过诉讼时效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因此,我们既不能将本案涉及的“借款对账签证”简单理解为《复函》中的“催款通知书”,也不能将双方出具并签署“借款对账签证”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履行的新约定。我院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条民法通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达到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通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尚未消除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裁决的“我们的想法”部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过程中,由于一定的法律原因,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效,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本案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这意味着原告在2014年12月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原告最迟应在2016年12月前主张自己的权利,以获得法律保护。2017年1月23日,原告向案外人卓博发出企业查询函,对涉案贷款信息进行审查。2017年2月22日,金桥公司股东王朝秀在问询函上签字,并加盖金桥公司印章。卓博在结论1上盖上了卓博的印章,“该信息被证明是正确的”。虽然企业间的查询函明确写明“本函仅用于查账,不用于催款和结算”,但被告金桥公司对本函的回复和签字是对双方债权的再次确认,可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故诉讼时效自2017年2月22日起中断,重新开始计算。2017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9年4月1日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2013年12月5日,被上诉人金桥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12月2日)与被上诉人顺意公司作为贷款人作为借款人用于经营周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3年。,被上诉人顺义公司与金桥公司、同心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6年12月4日。2017年1月23日,被上诉人金桥公司向卓博发出《企业咨询函》,并由金桥公司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要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但本案企业询价函明确表示“本函仅供查账使用,不用于催款结算”。其名称和内容没有明确的催收贷款的表示,债务人已收到问询函,但不能推定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将企业询价函简单理解为“催款通知”,也不能将双方出具并签署企业询价函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履行的新约定。所以这封信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原审认定诉讼时效中断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上诉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另外,本案借款诉讼时效已过,但被上诉人金桥公司未提出抗辩,故不予处理。
案例来源
贵州安顺同心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顺金桥广告有限公司有一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1702号】和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民中1359号】
延伸阅读
听云律师在检索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将相关裁判规则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1
如果债务人否认收到询价函,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询价函,询价函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案例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田坤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446号] 中认为,天府公司在2007年6月19日收到温泉公司的查询函后,以书面形式承认其欠款,故诉讼时效应重新开始。2013年8月8日,温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利。温泉公司主张其于2008年1月、2009年2月邮寄给田坤公司的问询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但田坤公司、天府公司均否认收到问询函,温泉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田坤公司、天府公司实际收到问询函,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判决。
2
企业询价函中“本函仅用于查账,不用于催款和结算”的内容不代表催款,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案例二: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厦门国电龙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川03钟敏第1495号] 中,认为龙源电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是湘能电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湘能电力公司虽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但逾期付款损失的索赔是基于主债务的支付。龙源电力公司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未收回债权,导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时效也贯穿其中。虽然龙源电力公司于2014年12月向债务人湘能电力公司发出了《企业问询函》,但根据问询函的内容和金额,并无催收本案涉案债权的意图。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他字第106号批复,认定查询函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S2/】2016年1月14日,债务人湘能电力公司主动致函龙源电力公司,对该公司所欠债务进行确认,是对所欠债务的承认,是对债权债务的再次确认。故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本案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贵州新型保温材料厂有限公司与上海永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第7435号] 中认为,本案中,保温材料厂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每年向永明公司出具企业查询函,虽然在企业询价函中明确写明“此函仅供查账,不用于催款结算”,但寄件人是付款方,即保温材料厂。在2016年1月18日的企业问询函中,永明公司明确列明了合同总价、付款情况、开票情况及所欠金额,可视为永明公司对保温材料厂的催收,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6日,永明公司向保温材料厂发出了问询函。问询函中明确写明“此函仅为查账之用,非为催款和解之用”,故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3
两个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公司不是一个实体,非债务人在企业确认函上盖章不会对债务人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案例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CRRC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与北京西丽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2019)京02第4870号] 认为二七轨道公司对医交中心的债权共计1230万元,2015年12月,二七轨道公司更名为CRRC二七公司。CRRC二七公司最终成为上述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向医交中心主张权利,但依法应受时效期间的约束。本案所涉贷款不同时期的债权主体,应当在重组、改制、债权转让时,对其受让、转让的债权行使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二七机车公司将其资产转让给二七轨道公司时所作审计报告的时间,即2007年5月31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并无不当。二七轨道公司于2010年至2015年向喜力公司、2012年至2014年向红铁公司发出问询函。但本案中,借贷关系的相对人是医交中心,喜力公司与医交中心只是同一法人代表,并非同一实体。喜力公司在问询函上盖章,不能视为其债务。喜力公司的还款只是代其履行,因此不能作为本合同的相对人。2016年1月,CRRC二七公司向医交中心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已超过时效期限。即使CRRC二七公司和医交中心在2017年5月对双方的往来款项进行了核对,但在双方没有新的还款协议的情况下,CRRC二七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CRRC二七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时效未届满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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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图唯你
2022-03-11 21:04:02 回复
一法人代表,并非同一实体。喜力公司在问询函上盖章,不能视为其债务。喜力公司的还款只是代其履行,因此不能作为本合同的相对人。2016年1月,CRRC二七公司向医交中心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已超过时效期限。即使CRRC二七公司和医交中心在2017年5月对双方的往
秃顶渣男
2022-03-11 15:2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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