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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十佳辩护词丨肖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重审辩护词刑事辩护研究包含在主题#律师实务44目录中关注我们四川省律协2019年度十大辩护词基本事实2016年10月1日21时许,肖某某、刘某某在肖某某经营
十佳辩护词丨肖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重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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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们四川省律协2019年度十大辩护词

基本事实

2016年10月1日21时许,肖某某、刘某某在肖某某经营的“小院茶园”就餐。荣某某无故进入茶园,以敬酒为名找到肖某某,肖某某与其发生口角,要求其离开。萧和刘去厨房拿了一把刀放在身旁,怕容仲回来找麻烦。容忠谋离开几分钟后,与三郎太某某、戈登某某等人再次进入茶园(容忠谋等人是否有刀,控辩双方发生争执),肖某某、刘某某持刀与容忠谋等人打斗。打斗造成容仲重伤二级,肖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以双方涉嫌聚众斗殴为由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肖某某、刘某某、荣忠某某、三郎某某、某某等5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肖某某、刘某某,将其涉嫌犯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容仲被取保候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逮捕三郎太XXX、戈登XXX。2017年7月24日,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焦点

肖某某的辩护人四川上上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表示不认罪。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诉讼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本案中肖某某、刘某某是否成立正当防卫;2.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荣忠重伤的后果是肖某某、刘某某造成的;3.即使荣忠重伤的后果是肖某某、刘某某造成的,他们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4.即使造成荣忠重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是否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与肖某某有关,肖某某与刘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国防机构

1.犯罪时肖某某、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客观要件,正当防卫应当成立。肖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苏某某等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容忠某某在以“敬酒”为名挑衅肖某某未果后,纠集某某、戈登某某等人对肖某某实施暴力伤害。肖某某、刘某某在荣忠谋故意洒酒挑衅时保持克制;对方几个人冲进他们经营的茶楼时,无奈起身反抗;对方人员离开茶楼后,关上门,停止追赶。在打斗过程中,肖某某被殴打致死,下肢被对方持刀砍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表明,肖某某在犯罪时与他人发生搏斗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客观上没有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因此,肖某某犯罪时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公诉意见关于“肖某某、刘某某打架前事先从厨房拿了刀,说明有打架的意图,故不成立正当防卫”的说法不能成立。本案中,肖某某、刘某某担心荣忠某某返回滋事,故到厨房取了一把刀放在身旁作为防卫工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肖某某没有打架的意图。本案打架起于荣忠某某以“敬酒”为名挑衅肖某某未果,纠集三郎太某某、戈登某某等人对肖某某实施暴力伤害。打架的地点也在肖某某经营的茶楼内,双方攻防关系明确。一审判决认定肖某某一方构成正当防卫,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2.对于指控肖某某、刘某某致荣忠某某重伤,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纵观本案所有证据,在物证方面:经证人苏某某辨认,案件发现现场查获的菜刀并非茶楼厨房摆放的菜刀;公诉人在一审庭前会议上也确认,不能确定菜刀为肖某某、刘某某持有;因为菜刀上没有检测到STR分型,所以不能确定菜刀就是造成荣忠重伤的凶器。在证人证词方面,所有第三方证人都证明,双方打斗期间没有使用刀。肖某某、刘某某均否认打斗中有蓉中被砍伤。只有容钟某某、三郎太某某、戈登某某等人的陈述可以支持这一指控。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已认定不实,依法不应采信。可见,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中“容仲的损伤是在打斗中受到利器攻击、砍伤,两被告人是打斗中共同攻击、持刀的当事人,足以认定两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损伤的事实”的表述,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简单推定损害后果必须是防卫行为所致,未能排除容仲是被其同伙误伤的合理怀疑,依法应予纠正。3.本案中,面对荣忠杀人,肖某某、刘某某具有无限防卫权。即使荣忠重伤,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犯罪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紧急应对的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受到的实际或同等伤害为前提,而应根据具体场景和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荣忠谋以“敬酒”为名挑衅肖某某未果,后纠集三郎太某某、戈登某某等人持菜刀、砖头对肖某某实施暴力伤害。即使肖某某、刘某某尽力反抗,但仍造成轻伤,说明如果肖某某当时不积极反抗,很可能面临重伤甚至死亡的威胁。荣某某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及肖某某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因此,即使荣忠重伤,肖某某、刘某某也不构成防卫过当。针对公诉意见“容钟某某在打架时是否携带或使用菜刀,因此即使肖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不享有无限防卫权”,辩护人认为,虽然证人杨的第二次证言重复了容钟某某返回茶楼时是否携带菜刀的问题, 他确认,容钟某某携带菜刀回茶楼的证言是在先,“我没看清楚”,“估计是被人拿走了”的证言是在后,确认携带菜刀的证言与肖某某右小腿撕裂伤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容钟某某在打斗中确实携带并使用了菜刀。 故应采纳信阳确认容仲持菜刀返回茶楼的证言。即使重复杨的证言,认为容仲一方在打斗中是否携带或使用菜刀也无法查明。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肖某某、刘某某具有无限防卫权。4.即使造成荣忠重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也与肖某某无关。肖某某与刘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肖某某不应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首先,在主观方面:肖某某在荣忠无故寻衅滋事时进行了克制;当对方几个人冲进他们经营的茶楼时,他们无可奈何,只能站出来反抗;打斗过程中,只用到了赤手空拳和对方扔下的砖头;在对方大部分人员退出茶楼后,关门,克制,停止追逐。上述事实表明,肖某某在犯罪时不具备实施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即使其与刘某某之间存在所谓的“意思联络”,也是共同防卫的约定,而非共同实施伤害犯罪的意思联络。其次,在客观方面:案发时,肖某某从厨房拿了一把刀,刘某某拿了一把菜刀。肖某某所拿的刀,并不能导致荣忠左手腕重伤,且双方打斗之初,刀已被击倒在地。肖某某随后只能徒手捡起对方掉落的砖块进行防卫。同时,如果说刘某某持菜刀砍伤容忠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肖某某提供了任何“协助”(实际上在多人互殴的情况下,他并没有提供来自余力为刘某某的任何“协助”)。可见,肖某某在犯罪时与他人的搏斗,主观上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与刘某某不存在共同实施伤害犯罪的故意接触;客观上没有任何动作可以导致容钟左手腕不完全骨折。即使刘某某持菜刀砍伤了荣忠,刘某某也应独自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一审判决仅因肖某某在犯罪时的防卫行为而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无疑剥夺了肖某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法应予纠正。因此,肖某某在防卫中没有做出任何可能导致容仲左手腕骨折的行为。即使荣忠重伤系刘某某所致,刘某某构成防卫过当,但本案中肖某某不成立共同犯罪,构成防卫过当,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5.宣判肖某某、刘某某无罪,有利于实现刑法所要求的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主持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时强调:案件的审理首先要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公正;同时,我们应该考虑社会的普遍正义。我们应该尊重人们朴素的感情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应该违背人性。本案中,杨的证人证言提到,容仲无故用匕首刺死无辜群众。可见荣忠一伙一向霸道,应该认定为黑恶势力。肖某某在荣忠某某等一伙黑恶势力持刀闯入其辛辛苦苦经营的茶馆并对其实施暴力伤害时进行了还击。既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又顺应了民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案发后,荣忠团伙中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反,肖某某作为受害者,已被囚禁近两年。因此,给予肖某某无罪判决,有利于实现刑法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综上,辩护人认为,肖某某、刘某某犯罪时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客观要件,正当防卫应当成立;至于指控肖某某、其中一人致容忠某某重伤,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面对荣忠杀人,肖某某、刘某某具有无限防卫权。即使荣钟某某重伤,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即使造成荣忠重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也与肖某某无关。肖某某与刘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肖某某不应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肖某某无罪判决,有利于实现刑法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复核对肖某某的无罪判决,以维护肖某某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司法和社会秩序。

法院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28日,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04刑事诉讼第592号《判决书》。一审分别判处肖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肖某某、刘某某均提出上诉。2018年3月30日,成都中院作出(2018)358号《裁定书》,二审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后,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肖某某、刘某某的起诉。同日,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371号川0104初判裁定,撤回起诉。肖某某以要求无罪释放为由提起上诉。2019年4月20日,成都中院作出(2019)37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10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公诉(2019)37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肖某某、刘某某不起诉,理由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已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决定现已生效。

律师之后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最终,公诉、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案宣告无罪,维护了当事人和同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辩护意见在正当防卫的认定和证据规则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1.防卫人随身携带的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真正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不是防卫人携带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故意打对方。判断防卫人是否有打架的故意,应从打架的原因、地点入手,明确双方的攻防关系。2.实施“非法侵权”的一方人员与本案有相当大的利害关系。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着重审查“被害人的控诉”、“嫌疑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等属于当事人一方人员的证据的三个特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3.在认定防卫过当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防卫行为导致防卫过当的结果,应当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简单认定损害结果一定是防卫行为造成的。4.对于辩护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享有无限防卫权的事实,因证人证言重复等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根据辩护人犯罪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作出相关决定。5.防卫过当的构成是基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因此,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存在防卫过当的结果时,需要找出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防卫人,由防卫过当的防卫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因为其他辩护人在犯罪时有防卫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这无疑剥夺了其他辩护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如果找不到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由全体辩护人作出犯罪证据不足的相关决定。

民事诉讼被告辩护词(十佳辩护词丨肖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重审辩护词)

律师杨律师


在四川上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专业方向是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我也曾为盗窃、合同诈骗、开设赌场等案件辩护。,均导致当事人被宣告无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民事方面:作为众多案件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所有案件均改为二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任四川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法律事务委员会秘书长。

本文标签: 民事诉讼自己辩护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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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三钱热酒

    三钱热酒

    2022-03-11 12:43:46    回复

    不构成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犯罪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紧急应对的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受到的实际或同等伤害为前提

  • 沧海桑田不负你

    沧海桑田不负你

    2022-03-11 13:48:16    回复

    出茶楼后,关门,克制,停止追逐。上述事实表明,肖某某在犯罪时不具备实施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即使其与刘某某之间存在所谓的“意思联络”,也是共同防卫的约定,而非共同实施伤害犯罪的意思联络。其次,在客观方面:案发时,肖某某从厨房拿了一把刀,刘某某拿了一把菜刀。肖某某所拿的刀,并不能导

  • 诡秘之人

    诡秘之人

    2022-03-11 21:41:17    回复

    ,荣忠谋以“敬酒”为名挑衅肖某某未果,后纠集三郎太某某、戈登某某等人持菜刀、砖头对肖某某实施暴力伤害。即使肖某某、刘某某尽力反抗,但仍造成轻伤,说明如果肖某某当时

  • 愿你余生快乐

    愿你余生快乐

    2022-03-11 12:56:04    回复

    首刺死无辜群众。可见荣忠一伙一向霸道,应该认定为黑恶势力。肖某某在荣忠某某等一伙黑恶势力持刀闯入其辛辛苦苦经营的茶馆并对其实施暴力伤害时进行了还击。既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又顺应了民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案发后,荣忠团伙中无人被追究

  • 卓素峰蕊

    卓素峰蕊

    2022-03-11 10:45:47    回复

    难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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