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1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防御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人的一生中,也许最可怕的时刻就是面对公权力的指责和挑战。平等主体之间的斗争并不可怕。俗话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人与人之间的斗争即使短暂功亏一篑,未来仍可寻求东山再起,这是补偿性的。但与个人之间,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斗争,尤其是个人权利受到惩罚的时候,这种斗争不是补偿性的。一旦公权力用惩罚来惩罚个人,自由和生命的丧失是不可逆的。刑罚的严厉性和不可逆性要求被告人牢牢把握辩护权,运用有限的“抵抗权”维护自己最大的权益,其中作为首要权利的正当防卫更应受到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刑事起诉;人权;辩护权;自卫
防卫权是自然状态下本能的抵抗权,是人文状态下不可或缺的人权。辩护人角色的产生是因为被告人在亲自行使辩护权时,存在着主观上知识技能欠缺和客观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双重无奈。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以下简称他人辩护)是为了更好地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被告人绝不是任人宰割的鱼。利用主观能动性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正当防卫,可以与他人的防卫相配合,达到最佳的防卫效果。
首先,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防卫权本质上是一种本能的抵抗权,类似于生活中对他人攻击的一种抵抗。如果受到攻击,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抱头,也就是保护自己最重要的部位来自救。
防御和这种现象类似,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自然的条件反射。检察机关一旦打击起诉,指向的是被告人的重大利益,如财产、人身自由、生命等。如果司法不允许被告人反抗,不允许任何条件反射,那就是白等了——这是不公正的,也是不自然的。
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核心,是被告人与庞大的公权力机器平等对抗、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强大的司法机关可以剥夺被告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但人的尊严、人道待遇等基本人权是不能剥夺的,这是人类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在行使追诉权时不能跨越的底线。在国际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有相当多的时间准备辩护;你可以亲自答辩,也可以由你选择的辩护人答辩。《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或被辩护。辩护权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章“机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在宪法层面具有基本权利和司法原则的双重属性。
辩护权的普遍性、基础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剥夺性决定了其作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性质。对于被告人来说,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我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本文旨在引导读者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意义和规范基础。
二、什么是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在现行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中并没有界定。顾名思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护的行为。反驳是指出对方的意见不真实或不合理,表达自己的意见,否定别人的意见;申辩是根据事实或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或理由;辩护是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辩护,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向法官说明。
关于辩护权,以律师辩护作为他人辩护的主要形式更为直观,对正当防卫的理解需要置于辩护权的概念下,与他人辩护的区别和联系相区别。
(1)从行使主体来看,在为他人辩护中,享有辩护权的主体和行使辩护权的主体是双重的,即分别属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律师为“他人”辩护。对于正当防卫来说,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是相同的,即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目的是让检察官形成对抗办案机关的“武器”,减轻甚至消除控告的罪名。
(2)从行使时间上看,他人辩护时,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随时申请法律援助。
正当防卫的行使时间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当然早于他人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即一旦进入刑事诉讼,被告人就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3)从权利内容看,正当防卫与他人防卫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合力。
1.相同之处在于,辩护权可以从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来构建。包括消极否认指控的权利,也包括积极抗辩和辩护的权利。既包括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量刑轻重的实体抗辩,也包括保护诉讼权利的程序要件抗辩。
2.区别在于,由于参与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辩护人身份不同、法律职业能力水平不同、人身自由不同,必须区分正当防卫和他人防卫的权利内容。
以律师辩护为例。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自行收集证据。但被告人不能要求阅卷,多数情况下因人身权利有限,不能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根据实践观察发现,单纯的正当防卫(不与他人的防卫共同努力)不仅时间短、内容单一,而且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提出防卫意见,缺乏必要的论证。往往被办案机关忽视,辩护意见难以被办案机关采纳,往往被忽视,效果不佳,难以与有力的控告者抗衡。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正当防卫往往因为其自然性而被掩盖。即使被告人有正当防卫措施,也往往被忽视,但这并不意味着正当防卫无效,甚至毫无意义。
三。自卫的意义
自卫是首要权利,他人防卫是附属于自卫权的次要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正当防卫先于他人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是实现前者的手段和途径。只有明确正当防卫的意义,才能更好地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强化他人防卫的理论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独自面对强大的公共权力。当他被动陷入由发起、由专业法律人员实施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甚至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时,控辩双方的力量就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
处于复杂的法律程序中,承受着沉重的社会舆论和心理压力,被告人需要能够抵抗不当侵害、平等对抗的武器。
正当防卫是武装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只有让被告人对起诉状进行反驳、申辩和辩护,让被告人拥有与起诉方对话的权利,才能实现双方的平等对抗。
四。自卫的规范基础[/s2/]
现行刑事诉讼法除了设立辩护和代理专章规定包括正当防卫在内的辩护制度外,还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卫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解释》)也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作了具体规定。
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反驳、辩解等自卫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情节或者无罪辩解,并为聋哑犯罪嫌疑人实现其辩护权提供帮助。对于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补充或者更正,也可以自己写口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羁押等强制措施时的自卫权。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讯问不仅是为了丰富起诉证据,更重要的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自己辩护的合法权利。这时,犯罪嫌疑人可以进一步重申自己的辩护,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不当的侦查行为。
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参加庭前会议时,可以就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法庭在调查时,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对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发表意见。,并向证人、专家等提问。法庭辩论期间,法庭可以就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最高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可以向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被告人可以当庭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补充或者说明;被告人可以对公诉人申请出示未在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提出异议等具体的辩护权利。
这些规范性内容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法律基础。
五.结论
自卫权作为一项长期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忽视的重要诉讼权利,有其自身发生和发展的逻辑。澄清正当防卫的概念有助于找到其理论定位,理顺正当防卫的意义,有助于被告人深刻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性。规范的存在为正当防卫提供了依据,但监禁法不足以正当防卫。不幸的是,陷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正当防卫的细节。详情请关注我们的“刑事案件中的正当防卫”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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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民事诉讼自己辩护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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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纸船
2022-03-11 17:44:41 回复
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解释》)也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作了具体规定。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反驳、辩解等自卫权。
烈火英雄心
2022-03-11 20:55:51 回复
来构建。包括消极否认指控的权利,也包括积极抗辩和辩护的权利。既包括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量刑轻重的实体抗辩,也包括保护诉讼权利的程序要件抗辩。2.区别在于,由于参与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辩护人身份不同、法律职业能力水平不同、人身自由不同,必须区分正当防卫和他人防卫的权利内容。以律师辩护为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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