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1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7)鄂0682第70号
01
交易方信息
申请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
执行单位:老河口鹏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02
试验过程
申请人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底地税五社子楚(2016)第5005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一案,经我院依法审查,本案现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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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老河口市地税局申请认定,老河口鹏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200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632979.12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40029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87669元、失业保险费21171.6元、工伤
2016年11月16日,老河口市地税局向当事人发出河底税通(2016)5025号《税务事项告知书》和河底税务涉字(2016)5012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告知书》,告知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据来源、法律依据、违法责任、对核定数据异议的处理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逾期未缴纳,对未缴纳的社保费数据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2016年12月5日,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向当事人发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7年6月5日,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向当事人发出(2017)5001号询问通知书,次日听取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王丽莎对行政处理的意见。2017年6月7日,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向当事人发出《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合地税5社高强字(2017)第5001号),但当事人仍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17年7月17日,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到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老河口支行营业部查询客户存款账户,经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核实,该单位存款账户20×××12有余额13.45元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营业部核实,该单位存款账户42×××× 66有余额1530.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法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32979.12元及滞纳金216871.76元,自欠缴之日起至欠缴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04
人民法院认为
经审查,法院认为老河口市鹏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对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河堤税5社(2016)第5005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发出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同意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地税社保费(2016)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
李建伟法官
人民陪审员马德兴
人民陪审员陈德强
2017年8月30日
办事员周
本文标签: 催告通知书什么时候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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