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1
“故意监护”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各地出现了多起“故意监护”案件。《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意思监护人”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书面协商确定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一、“故意监护”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的不断增加,孤寡、高龄、失能空巢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面临着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老年人的安全监管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关于成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后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立法,还停留在法定监护的层面,事后才被动认定为监护人。如果能让当事人有机会提前做出选择和判断,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未来的监护人,这应该是很多人所希望的,尤其是那些孤寡老人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万一出事,连签字人都没有。“有意监护”制度的引入,解决了老人的后顾之忧,无疑是最好的晚年监护人。然而,"故意监护"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尚未被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配套实施机制、制度不完善、应当选择谁作为故意监护人、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
第二,“故意监护”的问题
1.制度不完善,宣传不到位。
全国范围内,开展“故意监护”业务的公证处只有几家,了解这项业务的人就更少了。前来咨询的人大多是通过新闻了解到“故意监护”制度的。上海的“故意监护”走在了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的前列,而在其他省市,“故意监护”还处于起步阶段或准备阶段,实际办理的案件屈指可数,“故意监护”的积极意义没有得到有效宣传和利用。
2.谁将是预期的监护人?
“故意监护”的设立会给监护人增加很多义务,所以有时候很难找到那个愿意接受麻烦,值得信任的人。尤其是老年人,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意向监护人。
3.谁来监管意向监护人?
在中国,监护人的权力很大。即使手握被监护人的生杀大权,如果出现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境地,谁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被监护人所关心的,所以找到合适的监护人也很重要。
三。完善“故意监护”制度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结构多元化,法定监护人和意向监护人不同时,责任不清,容易发生冲突和纠纷。因此,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构建和完善操作体系。比如从意向监护协议入手,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律师事务所见证或在公证处公证,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签订协议前进行风险提示,让双方明确预见违反法律的法律后果。
2.加大“故意监护”的宣传力度
加强法制宣传普及,鼓励和推动“故意监护”制度的发展。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送法下乡等宣传方式,让群众逐步了解和接受“有意监护”模式;同时,制度鼓励好心人做意向监护人和监督人,让老人有安全感。
3.强化政府在“故意监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果找不到合适的自然人作为意向监护人,那么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培育和宣传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有效弥补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监护人的缺失。公益监护服务不仅能有效弥补老年人监护人的不足,还能为其他家庭提供积极帮助,帮助子女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4.完善监护监督制度。
目前办理自愿养老的公证处,对监护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仅凭公证处的职责和人员力量,很难完全承担起这一责任。因此,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迫在眉睫。在指定监护人的同时,要明确监护人以及监护人的职责和权限。在找不到合适的监管人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监管人来弥补委托人找不到监管人的空不足。
作者:黄
编辑:王晨蔚
编辑:郑立波
编辑: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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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躺地日天
2022-03-11 20:3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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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傲脾气大
2022-03-11 13:38:59 回复
不受侵害等。第二,“故意监护”的问题1.制度不完善,宣传不到位。全国范围内,开展“故意监护”业务的公证处只有几家,了解这项业务的人就更少了。前来咨询的人大多是通过新闻了解到“故意监护”制度的。上海的“故意监护”走在了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的前列,而在其
舌战万儒
2022-03-11 12:0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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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0:4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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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焰刀光
2022-03-11 14: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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