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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判决前转移财产,继续执行阶段。欠钱不仅仅是民事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可以上升到刑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从司法拘留到判刑!!!一、基本情况被告人杨建荣,男,1964年9月9日出生。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判决前转移财产,继续执行阶段。

欠钱不仅仅是民事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可以上升到刑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从司法拘留到判刑!!!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建荣,男,1964年9月9日出生。2017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闫爱英,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学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建荣、闫爱英妨碍作证罪、被告人蒋学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建荣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闫爱英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蒋学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杨建荣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宣告缓刑。


衢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

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杨建荣委托他人邀请郑建宏为杨建荣、闫爱英拆除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夏川镇李泽村的养殖房。在工作中,郑建宏摔倒了,在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2月期间,杨建荣、闫爱英在看到郑建宏伤势较重,需要大量医疗费用时,发现郑建宏的家人正在查询其在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的财产情况。为防止房产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被法院拍卖,、闫爱英多次找到好友被告人蒋学富,劝说蒋帮忙,并欲将涉案房产抵押给蒋。蒋学富对自己和夫妻的真实债务只有30万元,给蒋开了一张共计300万元的借条,蒋给、闫爱英开了一张300万元的收条,以抵消300万元的债务。侯、闫爱英、蒋学富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笔虚构债务300万元申请抵押登记。江学富为杨建荣涉案全部房产的抵押权人,债权300万元,抵押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至2033年2月14日。


2015年4月15日,郑建宏去世,医疗费共计20多万元。被告杨建荣、闫爱英赔偿郑建宏家属20万元。双方未能就其他损失达成一致。郑建宏家属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杨建荣、闫爱英赔偿郑建宏家属因郑建宏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75526.66元(不包括杨建荣、闫爱英已赔偿的部分)。判决生效后,杨建荣、闫爱英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郑建宏家属向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曲江区人民法院于11月16日受理此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衢江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杨建荣、闫爱英夫妻的存款只有几千元,但杨建荣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的房屋已于2015年2月25日抵押给蒋学富。当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联系作为被执行人的杨建荣、闫爱英了解房产情况,并询问姜学富他们与杨建荣、闫爱英的借款、抵押情况时,杨建荣、闫爱英均表示没有财产,无力全额赔偿。蒋学富称,他们对杨建荣、闫爱英有300万元的真实债权,且杨建荣、闫爱英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习之路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们,致使涉案民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6年4月5日,法院以被告人杨建荣等人伪造证据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于同年5月3日立案侦查。在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杨建荣、闫爱英、姜学富三人多次被询问、讯问笔录,但仍坚称30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直至2016年10月15日后,姜学富、杨建荣、闫爱英三人开始如实供述。

2017年1月,被告人杨建荣、闫爱英履行了涉案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杨建荣、闫爱英取得了郑建宏家属的谅解。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荣、闫爱英、蒋学富相互串通,以编造可供执行的债务、抵押等方式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他们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因为他们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建荣、闫爱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蒋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杨建荣、闫爱英、蒋学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杨建荣、闫爱英已依法履行了义务,并取得了被执行人的谅解。闫爱英无犯罪记录,可从轻处罚。根据杨建荣、闫爱英、蒋学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三被告人均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1.被告人杨建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被告人闫爱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3.被告人蒋学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杨建荣、闫爱英均提出上诉,称自己没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故意和行为。

衢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建荣、闫爱英被其雇佣的郑建宏打伤后,正是考虑到今后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涉案财产将被人民法院拍卖执行,故意预谋转移财产,以抗拒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两人多方游说被告人蒋学富,与蒋某串通编造双方存在高额债务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将房产抵押给蒋某,指使蒋某帮助其隐瞒真相以应付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后杨、闫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败诉,未履行赔偿义务。2015年11月,郑建宏的家人向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曲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找两人核实财产状况。他们虽然表示愿意和解,但始终以虚构高额债务的名义隐瞒自己有能力执行财产转移的真相,并指使姜学富按事先计划在执行法官面前作伪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明。直到杨建荣等人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并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后,才于2017年1月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杨建荣、闫爱英有预谋、精心设计转移财产,还指使他人作伪证,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其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显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故意和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财产转移的时间不能成为两人犯罪的障碍,事后的表现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相关申诉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判决确认前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教唆他人作伪证,使人民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的行为如何界定?

三。判决理由

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杨建荣、闫爱英、蒋学富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建荣、闫爱英共同劝说姜学富帮助其转移财产。虽然发生在诉前,但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院执行人员的意愿,向其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而且,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在公安机关多次要求三人进行询问、讯问笔录后,三名被告人仍在半年内作出虚假陈述。杨建荣、闫爱英合谋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碍作证罪,系共同犯罪;蒋学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定义欠钱算不(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96号:欠钱不还,情节恶劣直接判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民事判决确认前,杨建荣、闫爱英故意转移财产,与蒋学富共同伪造高额债务,办理抵押登记。直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杨某、闫某仍指使姜某作伪证并继续隐匿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其财产状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杨、闫因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但在执行阶段仍未如实陈述财产状况。其隐匿财产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论处。蒋雪夫明知杨、严逃避法院执行,仍协助其转移财产,应以共犯论处。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本案中,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不具备资格。

(2)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持续到民事判决生效,在执行阶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综上,被告人杨建荣、闫爱英为逃避执行,指使姜学富帮助其转移财产。民事判决生效后,他们继续指使姜作伪证,隐瞒财产的行为一直持续到执行阶段。能够执行的,拒不执行,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他们应该因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而受到惩罚。蒋学富明知杨、严逃避法院执行,仍协助其转移财产,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对三名被告判刑是适当的。

本文标签: 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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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追风人

    追风人

    2022-03-11 13:07:10    回复

    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建荣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闫爱英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蒋学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杨建荣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宣告缓刑。衢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兜里没钱了

    兜里没钱了

    2022-03-11 19:29:58    回复

    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主要问题为逃避执行,在民事判决确认前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教唆他人作伪证,使人民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的

  • 烈焰刀光

    烈焰刀光

    2022-03-11 17:36:57    回复

    判决或裁定罪对三名被告判刑是适当的。

  • 着迷岸上的火

    着迷岸上的火

    2022-03-11 15:36:11    回复

    据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于同年5月3日立案侦查。在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杨建荣、闫爱英、姜学富三人多次被询问、讯

  • 甘澜勤曼

    甘澜勤曼

    2022-03-11 10:02:49    回复

    怎么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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