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1
自然人的身体权、生命权是我国各部门法律保护的法益。法律是为老百姓服务的,生命权和身体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自然人身体、生命受到伤害时,可以以人身伤害为由主张债权,构成犯罪的(轻伤以上),还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是比民法更严格的法律,它依靠的公权力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刑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刑罚,包括人身刑和财产刑,二者可以并用。然而,在刑事诉讼中有一种特殊的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顾名思义,是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附带民事诉讼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免诉讼费,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基础的。刑事诉讼不能成立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单独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审判应以刑民同审为主,刑民前刑为辅,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区别,但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对损害赔偿范围的不同规定。民事诉讼不仅赔偿物质损失,还赔偿非物质损失,比如精神损害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中有五类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具体如下。
(1)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一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以物质形式补偿和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创伤,抚慰受害人的情感世界,制裁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不能任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批复》再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或者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容易界定,因为很难评估。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对人的精神伤害程度也不同。没有一个专业的标准来确定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是否已经充分考虑了精神损害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极其恶劣”、“情节严重”等词语是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但同时也是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和依据。如果他们再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涉嫌重复处罚,对被告不公平。同时也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二)非法占有、处分财产罪不予支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节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比如小杰走在路上,小哲打了他,抢了他的包,包里有价值2万元的电脑和手机。小杰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电脑和手机,法院不予受理。此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
(三)对公权力的侵害不予支持。
这种侵权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应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赔偿。比如张三因为卖臭豆腐被工商局工作人员赶走,但是张三不管,工商局工作人员没收了张三的摊位车。本案中,工商局是行政机关,张三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不现实的、不可避免的损失不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将赔偿直接的和实际的损失,而非实际的和不可避免的损失将不予赔偿。比如冰冰被小刚打成重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兵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刚赔偿店铺未来可能的营业收入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应得到补偿。受害人是残疾人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法律上没有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规定。法研〔2014〕30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批复》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鄂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明确提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请求伤残赔偿、死亡赔偿。这样,除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外,其他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主张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这背后的法理是,刑法是最严格的法律。刑事审判结束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退赃、积极赔偿损失的态度,进行量刑。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与民事一并审理的制度,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有着严格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基础,民事部分的赔偿结果将直接影响刑事部分对被告人的量刑。如果此时将赔偿金额巨大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可能有花钱减刑的嫌疑,有碍司法公正。因此,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而应由被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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