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2 | 评论:1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咨询类:投诉和申诉的起诉
咨询内容: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开展执法活动。检察机关能否直接监督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的执法活动?除了常规的行政救济,公民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进行监督?(顾问:北京市检察院陈方兴)
个人观点(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列举了检察机关的八项法定职权,其中第八项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不严格执法或者违法违纪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办理执法案件进行监督。
专家王志坤:人民检察院能否对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否延伸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领域;其次,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寻求司法救济?《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不严格执法或者违法违纪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对该条的解释指出,作为外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合法性、正当性的司法监督。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方式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违法违纪的调查活动,是否违反法定时限等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治安案件的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比如,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处理的行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启动刑事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属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检察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检举和控告,并按照职责及时处理。符合条件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仍不服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行政处罚的,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可以间接影响行政处罚。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治安案件执法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的权力。比如,如果案件确实属于治安案件,不会上升为刑事案件,那么检察机关就不能直接受理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申请(包括检举、控告),除非申请监督的理由是行政处罚是以罚代刑,不存在案件(犯罪)。不经行政诉讼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综上所述,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及刑罚的部分进行监督,即刑事处理对应的治安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接办刑事案件,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监督间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但由于法律的缺失,检察机关无法受理纯粹属于治安案件范畴的行政处罚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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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派出所为什么怕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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